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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妇女参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4-12 20: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妇女参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民主建设进程的重要尺度,目前,国外的妇女参政,无论从数量和比例上还是从任职结构和质量上来说,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总结梳理世界各国近年的政策和实践经验,以期对提高我国妇女参政水平以启示。
      关键词:妇女参政;政策措施;配额制
      中图分类号:D4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4-0057-03
      
      妇女参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民主建设进程的重要尺度,是指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行为,主要包括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两个方面。民主参与是指妇女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及通过言论、出版等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等;权力参与是指妇女直接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和各级各类领导职务,直接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相互联结、相互促进。民主参与是权力参与的重要基础,要以权力参与为途径,使决策切实维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而权力参与是民主参与的集中体现,要以民主参与为依托,体现女性群体的意愿和要求。
      目前国际上通常以女议员的数量和比例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妇女参政水平的重要指标。从世界范围看,自上个世纪初有妇女进入议会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女议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3月,女性在268个议会中担任议长的比例为13.4%;已有25个国家的议会妇女比例达到30%。而中国却在世界各国女议员所占比例排名中从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第51位,仅为21.3%,更没有女性担任过全国人大委员长。截至2010年1月,有47个国家的女性正部长比例达到了25%以上,其中芬兰的女部长比例最高,为63.2%。而中国排在第61位,女部长的比例为11.5%,即26位部长中仅有3位为女性①。
      国外的妇女参政,无论从数量和比例上还是从任职结构和质量上来说,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究其原因,除了与其历史悠久和自下而上的妇女运动有关外,主要还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妇女参政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推动妇女参政。
      一、国外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措施
      近几十年来的实践使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在任何一个国家,妇女参政目标都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通过国家采取一系列积极政策措施,如制定明确的目标或配额、政党承诺以及广泛的社会动员等等。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配额制,即规定妇女参政比例是促进妇女参政积极政策措施的核心。但是,仅仅规定比例还远远不够,还必须采取其它一系列的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参政比例目标的真正实现。
      1、通过立法保障妇女参政并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
      早在1952年联合国就制定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54年7月7日正式生效后,对推动世界各国在立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促进妇女参与社会、参与政治以及实现妇女的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后,联合国在1979年又制定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再次强调"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妇女参政,一些国家不仅在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妇女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芬兰的《男女平等法》、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丹麦的《两性平等报酬法》、法国的《平权法》、德国的《男女平等法》和《性别平等强制执行法》等。而且,各国都有具体部门负责法律和政策的落实,也有专门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有关事宜,有效地保障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例如德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家庭、老年、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和男女平等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各州和市也相应地设立了妇女家庭部或男女平等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促进妇女发展,并定期公布性别数据。法国于1995年成立了由议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知名人士组成并由总理直接负责的"对等观察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对妇女现状进行分析,并向政府提出议案,以促进政治上男女人数对等目标的实现。
      2、实行配额制,规定性别比例
      配额是指在公共选举中为女候选人设定的强制性比例。实行配额制是一种纠正政治代表中性别失衡的直接方式,已成为促进妇女参政最为广泛的机制。各国经验证明,它可以极大地促进妇女进入决策领域。
      199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第一次审查和评估《内罗毕战略》②执行情况后的决议中,针对"就议员而言,妇女平均只占有10%,而在部长一级的决策人中,妇女仅占3.5%","各国妇女都处于一种共同的情况,她们对影响到自己生活的公共选择,未能充分参与",从而提出建议:"各国政府、政党、工会、专业及其他代表性团体应各自制定指标,努力将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比例到1995年底至少提高到30%,以期到2000年达到男女比例的平等[1]。"这是联合国第一次提出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的具体时间表和具体指标。妇女在立法机构中至少要占30%的席位这一目标,得到了妇女组织、政府、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认可,也在《北京行动纲领》中得到重申。据悉[2],"至少30%的比例"是经过专家研究和论证的,即在一个决策机构中,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其所代表的那个群体的利益很难表达出来,很难发出具有代表性的声音。而后,30%也被一些国际组织作为性别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即"在任何社会组织结构中,另一性别的人不应低于30%"。
      由于各国的选举制度和政治环境的不同,所实施的配额制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国家议会的宪法配额,即国家宪法强制规定的配额;二是国家议会的选举法配额或法规,即国家立法或法规规定的配额;三是政党的候选人配额,即政党设置一定比例的女候选人的规则或目标。根据国家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与斯德哥尔摩大学全球妇女选举配额数据库统计,到2006年,已有近100个国家实施了配额制,另外有61个国家的130个政党自愿实施了配额制[3]。如挪威早在1988年修订的《男女平等法》中,就将政府和市政委任委员会中的性别比例明确写入其中;法国的《平权法》规定,市政府官员中一半的候选人必须是女性;比利时规定候选人中女性要达到 1/3;印度在地方一级成功采用了33.3%的女性名额比例;秘鲁规定在议会和普通市政候选人名单中女性至少占25%等。由于采用这一制度,截至2011年3月,南非国民议会400名议员中现有女议员178人,占44.5%;挪威国会中的女性代表达到了39.6%;德国女议员占32.8%。
      3、采取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性别比例
      为了使性别比例指标得以实现,许多国家采取了特殊政策与措施,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进入候选人名单并当选。为了实现性别比例目标,英国威尔士工党在推举国民大会候选人时引入了配对制,就是将威尔士40个选区的工党党部根据一系列因素配成20对。两个配对选区从最后候选名单中选出一男一女为正式候选人,从而确保有20名女性候选人。而英国劳动党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必须出现女性,同时要求在固定议会选举中采取强制性的女性专有候选人名单以避免与男性候选人进行竞争。挪威在地区选举之前采用特别竞选方法,鼓励选民及政党支持女性候选人,选民可以多次投票,政党可以投两次,使女性当选比例明显上升。瑞典社民党规定,候选人名单必须男女间隔排出。丹麦社民党也规定,该党选举副主席时,一个为女性,另一为男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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