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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1-04-11 20: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原因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牵涉的专业问题较为复杂,一些问题尚处于调研之中,导致如今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法规颁布施行。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价值进行分析,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领接权;国际条约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说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述是“folklore”,这一词语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汤姆斯在1846年所提出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英文表述即是“works of folklore”。之后,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被各国采纳,逐渐发展成为“民族知识”和“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提出了最新定义,即:“能够表现出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标准:“①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②能够反映出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③有一定职权的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人依据群体的习惯法或惯例来维护其发展。”
      根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①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②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③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④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1、经济价值
      目前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涵盖旅游、手工艺、建筑、制造、印刷、服装等许多方面。
      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手工艺市场的发展贡献颇巨,在整个世界市场上占有数百亿的份额。在手工艺商品中加入民间文学艺术因素,体现了民族特色,增添了作品的艺术美感,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能够大大的刺激购买欲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2、文化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民族精神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的基因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体现了某一族群特定的生活或者生存方式,是在悠久的历史中孕育而生的,为近现代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基础。例如,戏剧源始于宗教,诗歌由民歌民谣发展而来,小说的内容来自口耳相传的民间故事。
      3、政治价值
      自步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文化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主题,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是国家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承载了一国的传统文化,是民族自信的来源,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同其他文化一起构成了民族之根。因此,保护和发展自己国家的文化非常重要,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宣传本国文化,增强国家自信心,提高国家软实力是一个行而有效的方法。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域外保护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 是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a)对于作品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具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自行通过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所有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词作者的权利。(b)根据本款做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并详细列出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具体情况。总干事还要将声明通报给所有成员国。在这一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指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依据这一条文可以对作品尚未出版的、作者身份不明但有足够理由推定作者为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
      由于该条款的模糊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条款中没有规定权利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依靠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来予以确定;只有当一个国家国内的立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该国才可以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寻求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寻求著作权权保护,所以当需要保护作品的国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保护条款时,那么作品就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于WTO框架下订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但是根据第9条规定:“凡成员国均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7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国应依本协议而免除权利或义务。”因此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以外的权利均应到受到保护,这实际上间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到了保护作用。
      另外,《TRIPS协定》中对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保护等特别权的规定,也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新型保护模式,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化利用。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立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当然也有设立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立法例。
      1、著作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三种立法方式,包括明确排除保护、不明文规定和明确规定保护。
      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作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而对其未明文规定给予保护,但是对于那些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启发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解释为普通作品受到保护。由此可见,这种立法例下,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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