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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明朝的监察制度

    时间:2021-04-10 16:03: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监察制度是明代君主专制政体下封建法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明代的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同传统的监察制度存在密不可分的继承关系,同时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发展有所创新。我们研究明朝的监察制度与机构的具体设置,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史的发展地位,对待理解它在明代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当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机构设置;当代中国监察建设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
      1.中央监察机构
      ①都察院 都察院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立,威权极重。长官以下设副左右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再下一级是主要的工作人员御史。御史是按地区划分的,共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中,都御史的职责是处理本院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同时也要行使监察和弹劾的职能。十三道监察御史,是明代监察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监察御史虽仅为七品官员,是都御史下属,但却直接受命于皇帝,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对象,虽职级较低,但权力很大,从而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②六科给事中 由于明朝没有门下省,也没有专门负责谏议的机构,六科实质上就是谏官,可以笼统的作为监察系统中的言谏系统的一部分。明太祖洪武年间创立的六科给事中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上仅有的一种以七品小官钳制当朝高官的制度.主要职责:一是检查六部疏奏的缺失和遗漏;二是作为中枢处理经过御批下发的公文。此外,给事中还可以给皇帝提意见,弹劾违法的官员。只不过,在君权绝对化的环境下,六科给事中向皇帝谏言能否奏效,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愿。
      2.地方监察制
      ①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是是地方最高监察机构,与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并称地方“三司”,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也是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提刑按察使司虽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但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地方上凡纠举官邪、刑名、诉讼等均为按察使司掌管,一般情况下,按察使司均可独立行使职权。明太祖洪武九年,全国除北、南直隶外,设置了十三个布政使司,统称为十三省,每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监察和司法。②督抚 总督和巡抚并称为督抚,均属中央都察院,以中央督察员的身份巡视地方。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如无其他兼领事务,一般只称巡抚,但如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加以特殊的称号,如总督、提督。明中期以后,这些特殊的官名有些已发展为固定官职。至明代晚期,因战争频繁,总理军务的总督逐渐增多。
      3.厂卫制度
      厂卫制度作为明朝特殊的司法制度有其独特性,在整个明朝历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权力范围已经渗透到整个王朝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对在皇权国家中起着重要支柱作用的法制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厂卫的主要司法权力包括侦查抓捕权、廷仗、刑讯和审判。并且只听命与皇帝,由皇帝直接发号施令,属于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随着这种独立性的扩大也破坏了明代整个司法制度。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评析
      1.臣权制约取得积极成效
      明代中央监察制度实行双轨制,设置两个并行系统即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系统各自独立,共同行使纠察百官的职能。二者各司其职,都察院侧重监察内阁成员,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侧重监察六部,二者既互相配合、互相弥补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共同而又分别独立的服务于皇帝。地方则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派遣的制度,即由地方的提刑按察司和被派遣的巡按御史、督抚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监察,仍然是各自对本系统负责,互相地位独立。
      2.皇权制约遭受重重阻碍
      监察制度在君主专制的阴影下成长起来制度存在缺陷,但是它的产生确是君主专制社会得以维持的必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解皇权政治体制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监察制度和皇帝之间的单向负责体系,决定了监察制度的狭隘性,它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其调节统治阶级矛盾的效能。
      3.厂卫机构扰乱了司法制度
      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立是监察制度制约皇权、维护法制的职能受到干涉和限制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明代的厂卫特务系统是专制政体发展强化到明代的特殊衍生物,完全听命于皇帝,这就使得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在皇权恶化时期,皇帝甚至摒弃监察机关而直接使用厂卫处理案件,不采纳监察官员的建议,甚至认为厂卫的破坏法制、违法乱纪是可以理解的。厂卫的出现侵夺了监察机关的权力,监察机构无法正常的行使权力发挥监察作用,阻碍了对皇帝权力的制约。
      三、明代监察制度对当代中国监察体系的借鉴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吸取了我国封建专制集权的历史教训,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建立了一系列监督体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监督机构由权力机关的最高监督、执政党的权威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反腐监督、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构成。监督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监督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政党吸取了我国封建专制集权的历史教训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现实教训,加强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努力健全监督制度,但是我国在监督权控制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完善规范监督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的监督,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种方式的聯合监督以及明确监督机构的各自职责,以免出现权责交叉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贾玉英.《中国古代监督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4.7
      [2]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1
      [3]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
      [5]吴观文.《中国古代政治与监察制度》.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
      毛元元(1990-),女,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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