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中的两个“孤岛”

    时间:2021-04-09 20:0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认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实际上是“一夫一妻是经常,纳妾制只是权变”的“一夫一妻可纳妾”的婚姻制度。而唐代的“并嫡”现象和清代的“兼祧”制度,则是在“一夫一妻可纳妾”的“立法条文”规定下而“合法”存在的“多妻制”。这说明,中国古代立法条文和实效法律之间存在差距,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真正有实效的“活的法律”。
      【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并嫡”现象;“兼祧”制度;实效法律
      一、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可纳妾制
      众所周知,自西周起,宗法社会的中国历来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因此,“一夫一妻”在中国有着天经地义禁锢的力量。宗法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为了巩固宗法统治和繁衍后代,“纳妾”制又为社会和法律所允许。因为承认“纳妾”制的缘故,这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有西洋的那般大。礼法和律法都赋予了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妻和妾的界限却是被严格划分的。礼法和律法,都只承认一个嫡妻,其余为妾。换句话说,一个古代男人即使拥有十个女人,叫妻的永远只有一个。如果那个妻子死了,这个男人就成了单身汉,哪怕他还有九个女人在身边。他必须另外明媒正娶一个女人为妻,先前九个女人依然是妾。虽然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但从原则上规定一夫一妻制,始于西周,又为以后历代法律所继承。[2]
      普遍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提法,似乎能够概括上面我们所要表达的全部意思,但细细推敲起来,却又不那么肯定了。首先,在“实行”一词的定义上就遇到了麻烦。当我们说某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时候,最自然的联想是,这个社会上的绝大部分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男子都拥有“一妻多妾”,这显然和客观的人口性别比例就不相符合。那么,仅仅小部分人(尤其是帝王、贵族、达官、富豪、士大夫等阶级)赞同并实践的“一妻多妾”婚姻,又如何能够客观完整地代表整个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婚姻状况?其次,“一夫一妻多妾制”中的“多妾”也不是“一夫一妻”前提下的必然。“妾”的数量未必就多,就中国古代纳妾的情况看,纳妾的数量关键还是取决于身份、地位、经济等因素[3]。因此说,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经常,纳妾制只是权变。所以,以“一夫一妻可纳妾制”来归结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制度似乎更为妥当。
      1、礼法上推崇“一夫一妻”的原因
      古代一夫一妻之观念,始见于《周易》。《周易》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善以自然解释人事,复以人事契合自然,认为自然有天地,生人有男女,天与男,阳也;地与女,阴也。天地感应,而生万物,故男女有婚姻。[4]
      《周易·说卦》“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礼记·昏义》“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阳之与阴,相须而后成者也”。古人认为,男女的婚姻是承天地阴阳之性而为的结合。天地、阴阳、日月只有一配,因而男女之间也只应有“一夫一妻”。
      2、律法上禁止“多妻”的原因
      原始的“一夫一妻”的出现是出于两个需要。一是家庭秩序、财产继承和权力继承的需要。二是父系社会人口增长,氏族内部男女数量需要平衡。律法禁止“多妻”,或许原因就在于此。
      3、“纳妾制”存在的理由
      婚姻的根本目的在于“事宗庙”、“继后世”。它“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瞿同祖先生认为“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是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必先使家族延续不绝,祖先崇拜可以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5]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古人看来,婚姻通过生育使家族延续,以祭祀祖宗为第一要义。而以“广继嗣”为目的的“纳妾制”,能使祖先永享血食,使宗法家族人丁兴旺,使父家长权位财产后继有人,自然能够得到社会和礼法的认可。不可否认,古代纳妾之风不正、风流荒淫的例子无数,但普通百姓纳妾往往是出于“妻无所出”,而又不忍心以“无子,去”的规定,将之逐出门外另娶新妻的变通。“娶妻纳妾”可以在不影响家庭妻妾分明、尊卑有序的条件下多生子女,是一种精心设计、规则严格的家庭组合。
      二、古代传统婚姻制度中的两个“孤岛”:唐代“并嫡”现象和清代“兼祧”制度
      如前所述,用“一夫一妻可纳妾制”来归结中国古代的婚姻是比较确切的,合乎礼、合乎法,更根深于民心。在周后正统皇权统治的非少数民族地区,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似乎已成为难以改变的“铁律”。但在检索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惊奇的发现,唐代“并嫡”现象和清代“兼祧”制度都曾经普遍地出现在社会的一定阶层之中,而其实质,是“合法”的“一夫多妻”。这种“多妻”,同样合乎礼、合乎法,更根深于民心。那么,律法是如何协调“礼”“法”中“一妻”和“多妻”间的冲突呢?
      1、唐代婚姻中普遍存在的“并嫡”现象
      “嫡,谓妻也”,所谓“并嫡”就是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妻子。唐代并嫡现象比较普遍,上至官僚士大夫,下至平民老百姓,曾经广泛出现在社会各阶层中。唐高祖朝大臣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唐玄宗时,安禄山“(天保)六载,加御史大夫,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还曾经出现过朝中大臣本已有妻,而天子又赐妻并封以爵位的现象:王毛仲“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而夫人同承恩赐”。本来臣子已经有妻子了,但是皇帝又赐了一个妻子,如果从传统观念以及礼法中嫡庶有别的角度看,后来进门的应该为妾,但是天子又赐予了“妻子”的名分,而且并封为“国夫人”岂不有违“礼法”?“并嫡”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皇帝赐婚的情况,只不过这阵“多妻之风”是从皇帝、士大夫官僚阶层逐渐下吹民间的,乃至最后,一些稍有家底的百姓纷纷效仿,娶大妻、二妻,不以重婚为忌。
      2、清代乾隆年间广泛兴起的“兼祧”婚姻
      清代“兼祧”制度是乾隆皇帝的特制之条。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这一律文明文规定了兄弟两房之间的兼祧。在民间“绝次不绝长”之说早已有之。也就是说,同父兄弟两人,在哥哥无后,而弟弟只有独子的情况下,为了“不绝长”,必须把弟弟的独子过继给哥哥传宗。这样,弟弟一宗就无人继承了。兼祧制度可以做到“一门两不绝”,是补救依照“绝次不绝长”之理以绝了弟弟之后的折衷办法。但是,一旦产生了这样的折衷办法,结果自然是达到了不论兄弟哪一个没有儿子的场合都能够适用的情况。于是,独子要对两宗的传承接代负责,两兄弟各为其娶一个妻子,为了传宗,这当然是合乎礼法的。最后的实际效果就是,这个独子将有两个名义上的妻子,只不过,这两个妻子各随其翁姑生活,丈夫则轮流到两个妻子处居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一夫多妻”的现象。清末明初,“独子兼祧”已盛为流行,甚至出现了用兼祧两妻的口实作为说服不肯为妾的女子的欺瞒之策。
      3、唐、清律法对“多妻”现象的限制和惩罚
      尽管存在“并嫡”现象和“兼祧”制度的例外,但“一夫一妻”仍然是婚姻制度的一般原则,历朝历代对“多妻”现象都在律法中做了限制和惩罚性的规定,唐、清自然也不例外。

    推荐访问:孤岛 中国古代 婚姻 传统 两个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