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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法治的困境

    时间:2021-04-09 16:04: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邓析的思想和行为在春秋法家中是最为激进的。他与执政者关于法律的斗争,也有些类似于西方的法权之路。他的思想行为在几乎没有发挥作用时便遭到扼杀,他也为此而付出生命。邓析法律实践的失败是由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邓析的实践表明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原则,这对于我们在当前社会条件下进行社会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前言
      
      就笔者所掌握的研究情况看,最早从政治法律方面评论邓析的尝试开始于文革后期。在当时社会条件的影响下。有关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地带有“评法批儒”的色彩。在此之后,学者们大都将研究重点转向了邓析的名辩思想等方面,而从法律方面进行探讨的文章似乎很少。在这方面,笔者能够搜寻到的只有胡旭晟《先秦名家学派法律观阐释》、高积顺《论邓析》等少许几篇。目前出版的各种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教科书虽然均不能不提到邓析,但论述简略。笔者认为,邓析以其独特的法律思想和大胆的社会活动,在中国历史上占有特殊的位置,有细致探讨的必要。本文的目的,在于结合春秋时期的社会背景,探讨邓析法律实践失败的主要原因。
      
      一、邓析的生平与法律实践
      
      (一)邓析其人
      邓析是春秋末年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两人分歧颇大却常有交往。关于他的信息十分缺乏,致使其生卒年月不详,甚至连他的死也存在不少疑问。《左传》定公九年中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认为郑国执政驷颛杀了邓析。驷颛是继子产后的第三任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用邓析所编的竹刑取代了子产铸的刑书对全国加以统治管理。在《吕氏春秋》中,邓析被说成是由子产杀害的,并且交代了原因。理由是子产执政的时候,邓析像刁民一样去为难他。而且还交给人民诉讼的方法。教他们怎样去钻法律的漏洞,使自己在打官司中争取到更多胜利的机会。长于辩论的邓析使得政府所立的有关评论好坏是非的标准颠倒混乱,导致政府公布的刑法在约束人民方面变得毫无用处。据说郑国由于失去了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而变得非常混乱。子产对此十分忧患。于是杀了邓析这个制造混乱的罪魁祸首,人民才重新安定下来,评判是非的标准重新得到巩固,刑法也因重获权威而得到推行。《离谓》说: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据说邓析有著作传于后世,以其名字而命名为《邓析子》。今本《邓析子》包括《无厚》、《转辞》两篇,但学术界倾向于认为它是由汉人编撰而成。尽管如此,唐人李善注《文选》却引用今本《邓析子》多达十余条。由此可见,唐人并未视《邓析子》为伪书。
      关于邓析的言论和主张,秦汉前后有不少书籍加以记载。《吕氏春秋·离谓》中说:“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也。”这是说子产执政时,郑国的乡校议政活动扩大到在大街张贴“大字报”,公开抨击国家政治弊端的程度。子产终于忍无可忍,遂明令禁止以张贴或墙报的形式议政。乡校中的学子一时束手无策,邓析便提出采用写信的方式评议政治。子产又下令不准以书信形式议政,邓析便教使大家采用送礼夹条的方式议论政治。子产的禁令不断,邓析的应付办法也无穷。
      另外,对于“善者服其化”的愚民现象,据说身为法家的邓析也深感不安。一次,邓析路经卫国,见五个男子正背负巨罐下井汲水,浇灌韭菜。忙碌一整天,只能浇灌一小块地。邓析便下车教授他们:“为机,重其后,轻其前,命曰桥。终曰灌韭,百区不倦。”这些男子回答说:“吾师有言曰:有机之巧,必有机之败;我非不知也,不欲为也。子其往矣,我一心灌之,不知改己!”邓析听了这些话后,便悻悻离去了。“行数十里,颜色不悦泽,自病。弟子曰:‘是何人也,而恨我君,请为君杀之。’邓析月:‘释之,是所谓真人也。可令守国。’”他说:“这就是那些可以治理国家的得道高人。”
      邓析对这类甘居愚昧之境而不肯改变现状的人,怀有一种怜悯的态度。而且他懂得,正是愚民的统治方式使百姓不敢用机智技巧了。那些以治人自诩的知识分子,鼓动君王推行“不许民有争端”,“禁民有争心”的礼治。老子说得十分具体: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乃至于大顺。孔子对此也深以为然,他主张不在其位不谋其事的“正名”,以确保政治秩序的稳定。在邓析看来,这些才是真正让人深恶痛绝的事。他对时事弊政的强烈的忧患意识,使他寻找各种途径抒发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邓析的实践
      在春秋以前,刑法原本是国家的“秘密档案”,人民无从得知。那些执行法典的人就可以随意地运用他们本人的判断力和辨别力来执行,并可以将法典应用于千变万化的情境之中。人民唯一仰赖的便只有统治阶级的德行。所以,“‘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在适当的社会环境中,这种政由心出的统治方式温情而美好。然而在混乱的时代,这种统治就会变得软弱而无力。邓析所处的春秋末年,旧有的礼制已经无法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来维护有序的统治。但私有制的发展,却又不足以冲破氏族统治的束缚。周天子的权威日渐消退,却没有代之以公共的权利机构,社会由此走上了一条政权下移的道路。
      但私有制毕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权由“一家”分化为“多家”,加上大量贫民的产生,使得原来以礼的规范为主的统治方式再也无法维持下去。政由心出的统治方式,只适于阶级对立不激烈和社会关系不复杂的周王朝初期,而不能适应阶级对立日益激烈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春秋时代。于是动乱的多政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客观标准来规范社会。成文法的公布正是一些比较开明的氏族贵族顺应这一趋势的产物。《左传》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他所制定的新刑律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种大胆的行为自然引起了保守的氏族贵族的反对。文献中没有任何关于孔子对这件事反应的记载,然而有晋国的政治家叔向的反对。叔向的观点与孔子类似,他认为古代君王考虑的是特殊环境的性质,他们在采取措施之前并不过分关注于法典的制定。此外,《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记载有孔子本人对于晋国后来的类似做法——将刑法公之于众的抗议。孔子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子产公开刑法典的动机,似乎正是为了避免以往那种政由心出的统治方式。如果让人民知道哪些行为会被统治者看作是不良的,而且会导致某种危险的后果。那样的话,就可以避免统治阶级主观任意判断行为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新社会的成立。它对保守的氏族贵族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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