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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点、难点与热点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09 16: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依据《农民专业社法》和相关政策,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实践,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登记;(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盈余分配;(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6)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政府职责。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重点;难点;热点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8)02-0066-0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依法规范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也填补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空白。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依法规范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明确其法律地位。也就是法律对该组织的法人资格确认。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就是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在该法实施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所以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与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是其取得合法地位的必备程序,也是法律实施前,合作社组织建立和发展的主要障碍和难题。与该法律相配套,国务院于2007年5月28日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分六章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使其登记、变更、注销更规范。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登记机关、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有了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同时规定了登记应提供的相关文件、登记时限及不得收费等,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是立法的难点之一。如果法律规定设立门槛过高,将会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被排除在外,不利于法律实施后农民通过建立合作社来解决其在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也会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如果设立门槛过低,则不利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政策的落实,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对象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最终人大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尊重我国的实际出发对设立条件作出合理规定,对此应把握成员人数和结构,住所及出资的规定等登记工作的重点。
      关于成员人数和结构的规定。法律规定,五名以上成员、包括农民(农户),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成员。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地位和利益,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关于住所的规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交易特点出发,法律既依法明确了其法人地位,法人住所,同时也不苛求要有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而是规定要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就是说某个家庭成员的住址可以登记为住所。这样,既符合法人制度的要求,又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关于成员出资的规定。依据法律明确出资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一是成员出资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而不是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从各国各地的合作社立法实际看,在出资上都对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设置了较低的门槛,甚至不设置任何门槛,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既体现了农民的自治性,又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对于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并一致通过,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作社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为:(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运行等一些基本要求,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必须依法办事。但同时,法律没有规定的,诸如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住所地的确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和监理会、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和亏损处理的具体处理办法、是否聘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等,都需要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自己决定并载入章程,作为规范合作社及其成员们行为的依据。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组织机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专章规范了组织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某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合作社根据需要自己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其主要职权是:(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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