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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5: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高校独立学院是利用依托高校的社会声誉、教育资源等无形资产、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独立学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独立学院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律地位不明确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独立学院与若干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对解决独立学院的良性发展与相关法律困境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对策
      
      高校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改革与探索过程中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由于兴办独立学院机制较为灵活,筹集资金较快,招生收费标准普遍较高,独立学院的发展很快,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的高校独立学院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在6年多的办学过程中独立学院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1)学校层次混乱。一些低层次、办学质量差、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借各种名义兴办独立学院,有的高校甚至把高职、中专学校改办成独立学院进行招生。(2)招生不规范。有的独立学院为了扩大招生规模,随意调整招生计划名额,买卖招生指标;有的独立学院随意降低录取分数线,使招收的学生素质普遍较差。(3)一些高校没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财务核算不独立,学历证书发放校本部文凭,借用独立学院的名义在校内举办“校中校”,变相地搞收费“双轨制”。(4)颁发学历证书的政策不统一。有的学校以独立学院的名义,有的则以依托高校的名义颁发毕业证书,造成教育不公平。(5)法人、产权等重大法律关系问题不明确。大多数独立学院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产权关系不明晰,缺乏投资主体,难以独立地承担各种民事纠纷,使依托的高校面临承担许多连带责任和巨大的办学风险。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独立学院的相关法律不健全,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却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独立学院与政府、社会、投资方、所依托的高校以及独立学院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对解决独立学院的良性发展与相关法律困境提出若干建议。
      
      一、独立学院与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分析
      
      1.独立学院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分析
      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它就和企业、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立高校一样,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管辖关系基础上,此时的行政相对人是外部行政相对人。独立学院作为外部的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管辖领域内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而这种管理主要是政府对独立学院宏观层面的管理,政府一般不介入学校的具体事务的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以宏观政策、督导、指导、建议等间接方式管理。独立学院与政府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是政府对独立学院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政府对独立学院的义务。
      从我国目前的制度层面来看,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主要包括: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置权。政府通过审查办学条件,督查和评估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招生行为,制定学费标准等等来管理独立学院。对此,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政府对独立学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为鼓励和扶持独立学院的发展。目前政府主要通过间接支助的方式,例如鼓励独立学院与具有一定办学实力的本科高校合作办学、转让教育用地等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国家还通过制定一些法律规定来扶持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对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2.独立学院与社会的法律关系分析
      独立学院与社会有着广泛的联系,独立学院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存在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独立学院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等价有偿的特点,如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培训合同等。当独立学院与社会各种组织之间发生各关系时就需要签定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客观上要求国家用法律来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学校与社会上的团体、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目前,独立学院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表现在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上。所有权关系上,由于独立学院是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它的教育经费与日常所运行的经费是由承办者筹集,有些来自承办者的投资,有些来自于学生的学费,还有一些来源于银行货款,或者有的是其中的组合。因此,独立学院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分歧。
      3.独立学院与投资方的法律关系
      独立学院与投资方是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学院按民办机制运行,双方的利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投资方把资金投入到独立学院的办学以后,独立学院与投资方成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不干涉,这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已经得到了体现。
      4.独立学院与所依托学校的法律关系
      独立学院与所依托高校在法律关系上应保持相对独立性,有两个优点:一方面,可以保证校本部的权益。当发生民事纠纷时,特别是债务纠纷时,独立学院以独立法人的身份独自承担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依托高校与独立学院的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依托高校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保持了独立学院的独立地位和相应的权力。校本部采用的是公办高校的运行机制,而独立学院采用的是民办运行机制,由于办学机制的不统一,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可以防止依托高校对其过度干涉,使独立学院能按自身的办学规律进行教学和管理。
      独立学院与依托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关系,是依托高校利用自己的社会声誉、师资优势、教学资源等为独立学院的招生、教学、管理服务,而独立学院为此付给依托高校一定经费而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以双方的《合作办学协议》中体现出来,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协议中双方的责任与权利都要逐项明确规定,权责的划分也应按双方协商的内容为准,这些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纠纷时,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就成为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5.独立学院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独立学院实施教师合同聘任制。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的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平权式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独立学院接受政府的行政授权,代替政府行使行政权利时,他们之间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独立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获有较大的自主权,它可以自主聘任教职工,自主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标准,自主处理聘任纠纷。独立学院对教师主要采取合同聘任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中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任期满后双方都有各自的选择余地,学校可依据本人表现、工作能力、岗位需要等方面决定是否续聘,教师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6.独立学院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独立学院与学生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的宗旨的任务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独立学院就必须要拥有管理学生的权限。如《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政府授予高校的权利,学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都明确规定,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2条中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同时,对民办高校应承担的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单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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