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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司法化”浪潮之思考

    时间:2021-04-06 12: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实行制定法的我国,宪法司法化会严重损害法治统一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但是为什么宪法司法化会得到如此多的人响应?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反思,恐怕还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落实宪法监督适用的力度不夠,没有办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种种的不足也让很多人希望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更加切实保护自己被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宪法适用 人大制度
      一、齐玉苓案与孙志刚案的比较
      2016年6月28日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这一条文似乎也是为十几年前的齐玉苓案的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十几年前,齐玉苓起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原告齐玉苓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被济宁商业学校录取,但是各被告串通作假,使得陈晓琪冒充齐玉苓的姓名进入该学校学习,使得齐玉苓本人没有实现上学梦想。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批复以及《民事诉讼法》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后这一条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与2008年12月废止,同时也通知全国法院,法院判决引用宪法裁判案件不当。
      齐玉苓案件也让人不禁想起了另一个涉及宪法适用的案件——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并在这受到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件事后,三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对该份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虽然后国务院主动废止了这份文件,但是这一做法却开辟了不同于齐玉苓案的宪法适用途径,即由全国人大对产生争议的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从而推动宪法的适用。
      首先,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而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推动宪法适用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一种是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另一种则是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和审查。那么这二者哪一种符合中国法治规定和现状呢?
      二、中国现有关于宪法适用的规定
      (一)、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之比较
      首先,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遵守宪法是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都必须履行的义务,而适用宪法则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的职责,获得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适用法律。其次,这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即适用宪法和遵守宪法都是实施宪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够混为一谈。
      (二)、《宪法》中关于宪法适用的相关条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适用最重要的主体,其适用宪法的方式有两种——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立法适用主要是指我国《宪法》第58、62、67条的规定,即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修改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修改其他基本法等职权。监督适用主要是指我国《宪法》第62和67条所规定的解释宪法以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职权。
      2、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也有一定适用宪法的职权。这主要是是指我国《宪法》赋予这三个国家机关适用宪法的职权,由于这些职权的种类较少,所以学界一般将其称之为宪法的行政适用。
      通过对当前我国《宪法》规定以及宪法适用概念的解析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是符合我国当前法治规定和制度设计的。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之理解误区
      在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进行宪法适用的理由和形式,那么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否有适用宪法的职权呢?综合我国的宪法规定和法治体制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按照我国宪法,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之所以会出现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审理过程中适用宪法的误解,其症结在于对条文中“依照法律”产生了误解,这里的“法律”应该作狭义理解,不包括宪法,因为纵观我国《宪法》全文,都是严格区分“宪法”和“法律”两个概念,所以对条文中这一概念的误解造成了很多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
      (二)、从法律传统看,我国实行严格的制定法制度,没有英美法系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那样的普通法。英美法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可以利用判例作为其法律渊源,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但是我国是制定法国家,不能够依照判例进行审判,而要依靠全国人大来解释法律,因此,我国的各级法院如果能够自行直接适用宪法,国家法制的统一将无法维持,法律秩序必将大乱。
      (三)、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势必会对我国现有政治制度造成破坏。正如上文所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有立法和监督宪法的职权,全国人民法院相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出于附属地位,受其监督。如若宪法司法化,那么一个地方法院都可以在审判过程中适用宪法去推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就势必会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造成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否定,因此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会打乱我国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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