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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该当何罪?

    时间:2021-04-06 08: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讯逼供是明知故犯的公然违法行为;刑讯逼供而致人死亡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
      据媒体报道,有一个省的公安厅今年出台新规;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主要领导人一律免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对办案单位所属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恶劣、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给予分管领导人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必须引咎辞职。这个新规,乍看起来,似乎条分缕析,纪律严明。然而不然。种种规定,显然有避重就轻之嫌。
      众所周知,人为故意错判造成冤案致人死亡无异于直接杀人,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实际上就是变相杀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惩处。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规与国家刑法直接抵触,是何道理?
      人命关天。古人尚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共产党人历来视人民的生命财产为第一生命,在新世纪更进一步向世人郑重宣告以人为本。这个新规,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奇峰突起,独此一家,令人叹为观止。对一些执法违法者,仅仅是进行行政处分,不伤皮肉,不动筋骨,等于是鼓励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放开胆子去草菅人命,完全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拿人民生命当儿戏,也暴露了有些部门的相当一级领导者对国法认知的明显缺少。这个新规,登上报纸于前,又由文摘报刊转载加以扩散于后,显然是作为经验介绍的,真让人哭笑不得。
      随着国家的开放,民主的扩大,媒体的透明,执法机关的负面信息时不时通过媒体披露出来。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但是,这个无辜的农民已经被枪决17年了。真正是千古奇冤,杀人不打稿子。而新规作为创新出台,同样是黑色幽默。
      作为执法机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是必须保证司法公正,特别是不打折扣地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犯了法,毫无疑义,必须与其他公民一样惩罚。这里绝没有什么“优惠”、“回扣”、“白条”可言。新规一旦生效并付之实施,不知又要弄出多少冤假错案,又无端致死多少条人命!
      根据《立法法》精神,如果确实需要出台什么地方性法规,首要的前提就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应本着依法治国原则,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并与国家法规相配套,政纪党纪不能取代法律,更不能听任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应该算作一条常识。
      责编: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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