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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人大“一线”的应有内涵

    时间:2021-04-05 20:02: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绝不能认为人大工作是‘二线’工作,有些工作是‘一线’,有时还是‘火线’。” 但有些同志将人大是“一线”片面地理解为干政府 “一线”的具体工作,因而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的安排,直接负责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具体工作,造成有的地方人大组织职能偏移、职责错位的现象,即所谓“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弱化了人大的法定职能。如何准确把握人大“一线”的应有内涵?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人大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线”。习近平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而,我们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进程中,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保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发挥得越好,政治文明程度就越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越有保障,执政为民的本质才会体现得更加充分。因此,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在完善国家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民主(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浙江省台州市作为全国股份合作经济的发祥地,是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经济的先发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先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走在全国的前列。如1999年首创于台州市温岭的“民主恳谈”,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村、乡镇、部门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举措,是台州市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项关联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具体的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实践活动。其形式是干部与基层群众就某项公众广泛关注的议题进行民主对话,双向交流,最大限度地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咨询权、质疑权;内容是公开基层事务,商量重大事项,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本质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基层政权;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几年来,“民主恳谈”的内涵不断拓展,“民主恳谈”的参与性、公开性、平等性、多元性和协商性不断完善,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003年,在当地人大的推动下,温岭以“民主恳谈”形式创造性地建立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所谓行业工资协商就是让作为弱势方的职工群体,组建行业工会,选出职工代表参与行业工价的定价,政府介入居中协调。温岭羊毛衫行业通过协商,每年工资上涨8%以上,这对和谐劳资双方关系、推动基层民主和改善民生都有重大意义。
      温岭人大还将“民主恳谈”的方式引入了财政的预算,创立了“参与式预算”,即地方政府和市级部门年度预算方案让各个阶层代表參与协商讨论,人大审议政府预算并决定预算的修正和调整,实现实质性参与预算审查和监督,为实现全口径预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人大坚持和完善“民主恳谈”制度,充分发挥自身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线”的作用,就能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协调利益关系,从而真正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人大是促进依法治国的“一线”。习近平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在法治建设中,人大责无旁贷,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法律的实施工作都处在“一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目前,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设区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2015年修订立法法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既补上了基层推进依法治理缺失的一环,也补上了设区市人大工作的一条短腿,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的实践更有活力。如此,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
      但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实践中,我们要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基层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与上级人大一样具有执法检查的权力。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积极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的贯彻执行,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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