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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法治下的信赖保护原则

    时间:2021-04-03 12:00: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今世界已被许多国家所确立,并且很多国家将其作为了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从产生、发展到趋于完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在我国,由于引入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时间较晚,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信赖保护原则在维护法律安定性、建设诚信政府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得到更好适用,必须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机制。首先,立法方面应作为先导,制定《行政程序法》,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其次,在行政方面,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拓宽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最后,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规制,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通过各方面的完善机制以实现对公民的存续保护,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存续保护 完善机制 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017-03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
      对于法律自身来说,通过自身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因现实情况在不断发展变化,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就必须随着社会现实发展受到修改,而一些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合理而必须对其撤销或废止,另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需要对某些行政行为加以变更等。因此结合上述情况可知,现实中为了保护相对人因相信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信任公权力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建立相关的保护制度是必要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便是旨在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运而生,而我们要深入了解和研究信赖保护原则,首先就要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被公认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和完善。但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行政法学家对其表述不一。
      目前,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观点。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信赖保护原则也表述不一。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①应松年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②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要有信赖利益,其实质内容是行政相对人信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能使自己获得现实的或预期的并且能够得到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公权力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信任,理应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并通过安排社会活动进而产生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若因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变更行政行为时,也必须赔偿或补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随着现代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不仅要实现形式法治,也要实现实质法治。信赖保护原则之所以能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普遍的适用,是因为其自身拥有重要的价值。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到信赖保护原则的现实价值,才能将其更好地引入我国,发挥出其强大的保护功能。
      (一)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基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产生,要求行政机关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不得对做出的行政行为随意变更,这样相对人因对公权力的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才能得到保障。这是行政法其他基本原则的现实要求,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指导,实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司法者在处理案件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更加重视了个人利益,充分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有利于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③ (二)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
      信賴保护原则有利于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治理好就必须树立起政府权威,使人民愿意信赖政府。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要负责,不能言而无信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相对人因信赖公权力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用法律救济的途径保护既得权益。政府要做到有诚信,就需要行政机关对自身严格要求,迫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法律赋予其权力是为了保护权利。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应是和谐共生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做到让人民相信自己,赢得人民的信任。只有做到彼此信任,政府才能树立起权威,以实现实质法治,更好地建设诚信政府。
      (三)有利于塑造“责任政府”
      政府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就要对人民负责,行政机关如果做了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能逃避责任。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得不变更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必须赔偿或补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以此逐渐减少乃至杜绝行政机关做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到对人民负责,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这样才能树立起权威性和产生公信力,促使我国行政活动实现实质法治。只有建立起责任政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会得到真正保障。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上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并不是一开始就适用到抽象行政行为中,随着信赖保护原则的不断发展,其适用范围才渐渐拓展到了抽象行政行为。因为适用时间较晚,所以信赖保护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的适用表现形式相对较少,其适用表现形式一般主要体现在不溯及既往方面。法不溯及既往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也体现了法律的安定性。法不溯及既往,行政相对人的既得权益就不会轻易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在确需变更抽象行政行为时,对以往的事件应保证不发生溯及力,否则就要赔偿或补偿相对人的损失。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随意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的安定性将会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减弱甚至丧失。信赖保护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中也无法适用。不溯及既往,要求行政机关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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