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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研究

    时间:2021-04-02 20: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相对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而言,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裁量性等特点。高校行政权力一直没有纳入到严格的行政法的控制中,这样一来,就往往存在救济体系不完善、程序规范不到位、权力属性不清晰等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行政法规控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其次,从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优越原则、司法有限审查原则三方面深入探讨了?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
      一、前言
      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所拥有的日常教学管理、学校管理、招生方面的行政权力往往笼统地作为办学自主权而零散地规定于《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导致人们对于高校行政权力认识的误解与混淆。而高校行政权力也一直没有纳入到严格的行政法的控制中,这样一来,就往往存在救济体系不完善、程序规范不到位、权力属性不清晰等问题[1]。而法治的源头就在于对公权力的正确定位和法律控制。权力控制是法治的起点,同时也是法治的归宿。换言之,权力的存在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前提,而对权力的控制又是权力的存在必然延伸的结果[2]。因此,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法规控制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
      高校是一个以为社会提供高等教育为内容的具有公共服务职权的单位,是按照以《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为主的公法而设立,目的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保障公民实现高等教育权[3]。为了有效地实现整个目的,我国法律授予了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学校管理、招生方面享有优越于学生、教师的管理、教学、教育的权力。但是,国内外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围绕着高校行政权力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属性而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公报的形式指出,“高校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对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一旦由于这些事务而引起的行政争议,高校可以自行安装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甚至在2004年还传出国家有关部委将专门就高校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出台司法解释,但迄今为止,还是没有出台这个法律法规。目前法学界争论的中心就是两个问题,第一,高校行政权力如何来进行界定?第二,高校的哪些行政权力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相对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而言,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裁量性等特点。高校的行政权力是指高校在接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法规、法律授权之后,能够独立依法地用自己学校的名义来行使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事宜的权力。具体来说,国家通过法规、法律授权高校行使的行政权力有[4]:
      (一)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力
      按照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高校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该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学业成绩、修业年限等来颁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以授予相应人员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授予相应人员学士学位。按照我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高校具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授予满足要求的受教育者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学位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业证书颁发权、学历授予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力。
      (二)办学自主权
      按照我国第11条规定,高校应该实行民主管理,面向学生、面向社会来进行自主办学。办学自主权具体包括:①财产权(《高等教育法》第38条)、②校内人事权(《高等教育法》第37条)、③对外交往权(《高等教育法》第36条)、④招生权(《高等教育法》第32条)、⑤科学研究权(《高等教育法》第35条)、⑥教学权,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选编教材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高等教育法》第33条)、⑦专业设置权(《高等教育法》第34条)。
      (三)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对于高校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勒令退学的须报省级高教主管部位审批;对其他原因造成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级高教主管部位备案即可。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4款规定,高校校长可以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按照《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高校本身即具有行使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5]。
      虽然我国高校一直以来都不属于行政单位的序列,而长期以来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但是高校拥有者上述的公共管理职权,这些权力都是符合公权力的范畴。有了这些行政权力,高校就与广大师生不是出于一个对等的姿态,有着明显的强制性、单方性,完全符合行政权力的特征,具有执行力、约束力、确定力。例如,按照《教育法》第5项规定,高校在行驶给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时候具有明显的单方面意志、强制性的属性;按照《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高校拥有处分、奖励受教育者,以及学籍管理的行政权力。
      而基于行政法视角来看,有行政权力的存在,那么必然就应该控制这种行政权力,这既是一种学说或者观念,同时又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来进行决定的[6]。第一,一切有权力的人,同时又没有外在控制这种权力的力量,那么必然到最后会出现滥用权力的问题,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之言,第二,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强度差异,一旦不能有效控制住行政权力,那么很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影响,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应该适当地控制高校的行政权力,同时让受到这种行政权力侵害的学生、教师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三、基于行政法视角的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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