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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适用

    时间:2021-04-02 04: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上。学界、实务界讨论最多的问题是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问题,用刑法上的概念,称之为“想象竞合”。交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针对连续数日违法停车等继续违法行为,鲜有学界讨论其行为数及处罚方式,对其仅处罚一次,可能使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实现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功能;如果受到多次处罚,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既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理论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连续数日违法停车;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19)03-0083-07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来源
      探究一事不再罚①的理论来源,首先要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入手。一事不再理原则可溯源到古罗马时期,主要是对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再次受理。古罗马法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等相互交错,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体现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刑事案件的审判之中。② 后来,其主要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大放异彩,主要在于避免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之追诉处罚,又称“禁止重复处罚原则”。《德国基本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日本宪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都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甚至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并没有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特别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由有两种说法:其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于一事不再理原则。1997年金伟峰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于古罗马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洪家殷也曾提及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③ 有学者借助乌尔比安之言 ④ 表明理论源头上,人们就没有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理解为一个刑法原则,从而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扩张的合理性。其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源自于行政法的内在需要。一事不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朱新力教授在否认古罗马司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领域必然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行政法生活安定性的需要、对价和比例的要求、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⑥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及相关概念
      1. 相关立法及其释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明确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地位。从表面上看,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容易理解,但事实上,从不同角度会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不同情境下也会存在产生不同的适用问题。
      (1)字面解释。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次性行为。其基本特点是:行政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该行为是一次性行为,不可中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进行两次以上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具体来说,包括或者排斥以下几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属于一次性行为,比如打架斗殴,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由裁量,选择拘留并处罚款或单处罚款。其二,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属于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违法的状态具有持续性,未曾中断,如连续数日违法停车,仍属于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其三,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属于一次性行为,不管违反了一个法规规范还是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对其的处罚不得同为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方式,但要受到过罚相当原则的制约。
      简言之,对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法规还是多个法律规范,不论受到一个行政机关管辖还是多个行政机关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处罚。⑦
      (2)目的解释。在实际执法中,由于行政机关众多,职能相互交叉,无法避免多个机关共同管辖同一事务的可能。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正是行政执法中多头罚款与重复罚款的问题,尤其是工商食品个体户同时受到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管理,且不同部门执法依据又不尽相同,必然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⑧ 若对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可能使其逃脱应有的惩罚,如果多次进行处罚,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法律规定,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以解决利益驱动的行政处罚问题,避免行政处罚主体为追求利益而多次罚款。从立法精神来看,一个违法行为是可以两次处罚的。本条之所以未禁止一个违法行为二次处罚主要是考虑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水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准确。
      综上,不重复处罚是原则,一个行为一般只能处罚一次,只有当第一次处罚明显偏离“过罚相当”原则时,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⑨
      (3)司法判决的相关解释。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但司法判决的相关解释,仍能够作为我们理解法条的依据。在文永杰、文杰恒案中,法院表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中文永东、文杰恒在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圈占土地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持续,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局分别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不是“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在刘国兴案中,法院提出“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消防部门和安监局以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依据对其进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⑩ 消防部门以“火灾发生期间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为由处以罚款,而安监局是以“某厂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它与“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是“一事”,故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岑溪县康佳药店案中,卫生局在作出第一个处罚后,发现应同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而遗漏未适用,因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第二个处罚决定。依照该法规定,既没有越权也不属于重复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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