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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审判庭之取消对经济法的影响

    时间:2021-04-01 12: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仅仅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关键词:经济法 法律部门 行政法 民商法 社会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庭的改革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地位被动摇了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2000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撤消经济审判庭这一改革并不能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消失。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过程中,经济法不仅依然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的地位不容忽视,不管经济审判庭是存在还是被取消,都不会影响到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任取消经济审判庭的改革过程中,很可能使人们在时间中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经济法不重要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司法机构,其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机构改革的方式向社会宣布。撤消经济庭为的是“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布局更加合理,职能划分更加清晰,运转更加高效”,“适应了业务审判庭设置规格的要求”。从而,人们可能误解,原来经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只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要撤消经济审判庭,主要是为了纠正人们长期以来对经济法的错误理解。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地位跟经济审判庭的存在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经济法的出现虽然直接导致了各级法院相继设立经济审判庭,但是经济法决不是由于经济审判庭的设立而产生的,因而也绝不会由于法院撤消经济审判庭而不复存在。只要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它就有其存在的理由。即使全国所有的经济审判庭部撤消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也不会改变。如果经济法的产生不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需要的,即使每个法院部设立经济市判庭,也没有多大意义;即使存在了,也不会有多了大发展。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它指的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由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就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由此可见,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我这里所说的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吗?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二、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代替的
      
      (一)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周家经济调节所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的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则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了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适用民商法调整,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而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是体现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以维护自然人与法人的利益为主。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形式。
      
      (二)经济法不同于行政法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渊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利的行使,防止权利的滥用。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其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行政法主要采用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
      3.经济法与行政法管理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国家经济调节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
      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管理原则不同。周家经济调节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基本原则;而一般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不以维护经济效益兼顾经济利益为其基本原则。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管理主体不同。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现性,它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许多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三)经济法不同于社会法
      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广义的社会法即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关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公共事业法、科技法、教育法、卫生法、住宅法、农业法等。狭义的社会法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如我国立法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
      经济法作为广义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这种法律社会化过程发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就产生了旨在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协调政府与市场互动,在市场机制规范和宏观调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
      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也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基于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法律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分别与经济法和社会法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则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不尽相同。
      结语:经济法学是中国法学者在研究经济法时通过高度概括、归纳、总结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虽然在经济法研究的初期,我国的法学家从国外,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借鉴了不少有益的理论,但是经过了我国经济法学家的消化吸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努力去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这一改革对中国经济法地位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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