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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功能及特征

    时间:2021-03-24 20:1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发展的渐进性及其创设过程中的轨迹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土地持有产权进行理论、体制、机制创新的探析。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特征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08-0036-03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是同其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紧密相连的,其创设变动的历史包含在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之中。因此,对于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特点进行客观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
      
      要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创设理论与实践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性质人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功能质的规定性。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在于引导、规制、调整、保护经济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以现代家庭业主(庄园、农场、股份合作、现代股份公司、现代股份集团公司)经营为主体、企业家(包括农民)才能有效发挥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应该从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目标出发,以新视角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功能的发展。
      
      (一)明晰产权的功能。首先,解决的是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所有权)、控制权(持有产权)等问题,明晰其归属控制的性质、范围与秩序。其次,创设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利用权(承租权、承包权、转包权),明晰其利用的性质、范围和秩序。其三,凭借对土地及土地产品的归属权、控制权、利用权不同形态的交易流转,以满足个人、集团及国家不同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其四,为了避免归属权、控制权“长臂”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交易中的“寻租”、机会主义行为等交易风险、交易不确定性问题增多,交易成本无控制增高的状况。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制定一套科学的制度与规则,使土地及土地产品资源的配置达到效率与效益最大化。
      
      (二)激励约束的功能。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坚持土地国有、农民集体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对农民赋予土地控制权——即土地持有产权(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论不宜赋予其所有权),近似于现代企业给予企业家的“股票期权”或“年薪分红产权”,亦近似于国有控股或持股的股份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其实质上是国家禀赋农民一种“恒定”(根据现代人们平均寿命可确定相应的持有产权周期)的“资本产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参与约束原则,又遵循了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同时考虑到了劳动努力之外的因素对土地产品产量的影响程度,在对土地持有产权取得、利用、转让、继承、处分、担保或置换成股权、期权等权利变更与组合的若干经济、民事场合,既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权利变更场合中的摩擦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
      
      (三)有序交易的功能。作为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其功能是为人们提供劳动条件、活动空间及场所,让人们获得土地产品及服务。而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不只是市场的买卖双方参与土地交易,而且是众多的参与者要发生多方面的经济关系。其交换的客体事实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所给付的土地权利及获得的预期最大收益,即增加权利或变更权利所指向的利益(财富)最大化。这就要求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创设必须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达到纳什均衡的博弈结局。
      
      二、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的渐进性
      
      要对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发展有总体的把握,必须从分析土地制度不同历史特点人手,深刻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功能创设的渐进性。一定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上,每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替代,都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表现出渐进性的特征。奴隶制国家选择了奴隶制下的国王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王所有权,与诸侯、“百姓”的君主授封分享制、分级所有权,奴隶当无产权可言,但这种把奴隶当作生产工具与土地相结合,所创造出的奴隶制文明,则是奴隶主始料不及的。封建制国家推行土地天子独占的国家所有制及国家所有权,与诸王、士大夫、地主分级所有制结合为特征的私有制及分级私有权,农民仅有一定的承租使用权或有限面积的自主耕作权,这相对于奴隶制度条件下土地利用效率有了进步,但绝大多数农民也无产权可言。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家利益集团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与土地资本家私人所有制及多元私有产权的结合,其本质仍是私人所有制与私有产权。在经济现代化的条件下,一些国家以家庭农场(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其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是高的,有的则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这三种私人所有制及其私有产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因土地资源配置非公平性引发的社会战乱或战争、冲突、殖民掠夺等在历史上不胜枚举。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在配置土地资源问题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并且取得不可否认的成绩,中国以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的土地,却养活了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就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当然,在经济全球化、城乡二元经济转型期,如何使土地资源配置从产权制度完善方面突出公平性、兼顾效率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成为新的历史难题。
      
      三、土地产权制度功能创设的一般轨迹特征
      
      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及其法律上的土地法权制度,在其创设的阶段上,具有以下“轨迹”特征:
      (一)既具有历史跨越性,又可能出现超越阶段性。马克思在指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基础上。曾为未来社会设计了两种理论模式,即“西方模式”和“东方模式”。150多年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运动,经过艰难曲折的实践,至今未能在西方文明国家实现,而东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中国等国家却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人民民主政权的确立,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制度——土地公有制度、土地产品的按劳分配、劳动群众作为土地的主人的制度,同样也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在不经过资本主义土地制度创设历史阶段的情况下,在废除半封建、半殖民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劳动群众的土地私有制,并进而变革为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二元公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国家管理制的制度体系,并且上升为国家土地法律制度,对其确认和提供保障,形成了土地国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法权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具有跨越历史阶段的特征。但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创设过程中,我们曾经脱离国情,忽视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极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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