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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时期苏俄土地纲领的演变

    时间:2021-03-24 12:1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苏共在制定本国的土地纲领时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其土地纲领始终服从于无产阶级为争取社会主义而进行阶级斗争的利益。俄国同时也是个农民的国家,它的土地纲领的实质完全是“农民的纲领”。因此,苏共的土地纲领把阶级斗争与农民的革命运动紧密结合,并根据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自己的土地纲领。并最终实现了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
      关键词 土地纲领;割地;土地国有化;工农联盟
      中图分类号 F311: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3)01-0025-05
      土地问题历来就是任何国家历史进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农民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从1923年列宁写作《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到30年后口授《论合作社》,列宁的一生都在关注这个问题。目前学界对列宁的农民思想研究十分火热,而土地问题思想的研究则相对冷清许多,研究的成果也非常少。已有的研究多从工农联盟和合作制战略思想角度,很少对列宁的土地思想进行系统地研究。本文拟从发展史角度,对列宁时期苏俄土地纲领的演变进行追溯,主要对各阶段的文本特别是具有转折意义的文本进行分析,得出各阶段土地纲领的演变。这些纲领在制订和实施中的不断调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为割地而斗争”是土地纲领的中心(1903年左右)
      苏俄时期的“割地”与我国“割地赔款”不同,它是指俄国1861年改革后农民失去的土地。按照当时改革的法令,如果地主农民占有的份地超过当时规定的最高标准,或者在保留有现有农民份地的情况下地主占有的份地少于该田庄全部耕地的三分之一(草原地区为二分之一),就从1861年2月19日以前地主农民享有的份地中割去多出的部分。当时,割地在农民经济中的意义主要在于俄国农村中有大量农奴制残余,而俄国中部各省盛行的私有经营方式即“工役经济制度”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并且认为把农民土地割给地主——无论是直接意义上的割地还是剥夺农民放牧、利用森林、饮马场、牧场等等的权利,都是工役制最主要的基础之一。工役制造成了技术停滞和农村中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停滞。阻碍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使地主不受竞争的促进影响,而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因此割地作为工役制最主要的根源之一,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农奴制的直接残余。俄国社会民主党归还割地的做法将直接破坏工役制和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1903年7月30日至8月23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先后在布鲁塞尔和伦敦举行了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的土地纲领,纲领中指出:“为了肃清旧农奴制残余,为了使农村阶级斗争自由发展,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将力求:
      1 取消赎金、代役租以及目前农民这个纳税等级所承担的一切义务;
      2 废除连环保和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
      3 用赎金和代役租方式从人民那里勒索的钱应归还人民……
      4 设立农民委员会,……
      5 授权法庭降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性契约无效。”
      这一时期的土地纲领重心落在第四条上,并且说可以把“第4条的全部内容用‘归还割地’几个字换。”并对各派对“归还割地”持怀疑态度和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认为归还割地的要求,从农民的两面性的、自相矛盾的要求中,抽出了在整个社会发展方面能够起革命作用、因而应该得到无产阶级支持的东西。这就是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纲领,是工人政党的马克思主义土地纲领,它提出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要争取农民作为革命的同盟者。此时列宁虽然提到了“土地国有化”,认为这比归还割地的要求更进一步,并从原则上完全赞同这个要求,但认为在当时用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来表现反农奴制的民主运动的直接任务显得太软弱无力了,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会使人忽视农奴制的最突出的表现和最厉害的残余,因此,在当时的专制制度和半立宪君主制下,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是完全错误的。也就是说,列宁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化的条件尚不成熟,政治上也是不适当的。
      后来,列宁在《党的土地纲领及其在第一次革命中所受到的检验》一文中,专门指出了1903年土地纲领存在的问题:在涉及割地的主要条文中,“它的出发点是想把用于农奴制盘剥式经营的土地和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土地大致区分开来。这种大致的区分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实际上农民群众运动的矛头不可能指向某几种地主土地,而只会指向整个地主土地占有制。”“1903年土地纲领的基本错误,至少是对于在俄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土地斗争为什么可能而且一定会开展起来这一问题缺乏确切的认识,对于在这种或那种社会力量在这一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几种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方式缺乏确切的认识。”并指出了当时产生这些错误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有关农民运动的性质、规模和深度方面的检验。”“没有群众性的以至全国性的农民运动的经验,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就不可能具体化,因为,我国农民的资本主义分化程度究竟如何,农民究竟有多大能力进行革命民主主义改革,这些问题单靠理论上的设想,是很难解决甚至不可能解决的。”
      因此,列宁在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新的土地纲领——土地国有化,并对1903年的土地纲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向“没收地主土地并实行土地国有化”转变(1905年左右)
      20世纪初,苏俄革命形势不断发生转变,到了1905年上半年,农民运动已蓬勃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民运动甚至具有政治性和组织性的特点。布尔什维克在俄国日益增长的农民群众的革命运动形势下,逐渐意识到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土地纲领,在1905年的革命条件下已显得狭隘了,它既不符合俄国革命民主运动的要求,也不符合俄国农民运动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提出必须修改党的土地纲领。因此,布尔什维克所面临的任务是要制定新的土地纲领。而在随后的第三次党代会上,布尔什维克并没有专门讨论土地纲领,而是研究了关于对待农民运动的策略问题,并通过了“关于对农民运动的态度”的策略决议。这个决议的实质是引导党去密切注意重新修订土地纲领的问题。紧接着,在1906年4月召开的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专门研究了党的土地纲领的问题。列宁针对这一问题作了报告,并在其土地纲领草案中,表述了没收全部地主土地和实行土地国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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