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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

    时间:2021-03-20 20:1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相应变得复杂,单纯依靠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调整夫妻之间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导致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本文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阐释并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平等自愿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作出约定,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到了交易安全问题,当代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约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1、约定主体。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应当是婚姻关系成立之时或者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没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
      2、约定的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具体的规定,通过我过的《婚姻家庭法》可以看出,我国所采用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自由的约定,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限制,由于当事人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
      3、约定的方式。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必要公证的问题,新修改后的《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视为有效约定。
      4、债务的清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以后,即对当事人及第三人都发生法律效力,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所约定;二是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有所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的,则不执行这一规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主张第三人“知道”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但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
      生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同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同样,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也必须有一定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 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合的契约。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1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
      (1)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非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关系。为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的约定也就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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