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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21-03-20 12:06: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离婚案件近年来的与日俱增,多种多样的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让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清官单断家务事。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直以来的一大难题,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善性。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成为一个极需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夫妻关系;债务认定
      一、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规定的债务的主体范围,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即:(1)存续期间的特征,既夫妻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止。(2)行为之特征,既特定原因使债权形成。(3)债务性质,既出去特有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是对于第三人而言的。
      二、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1片面性的对债权的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约定都不完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主要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上述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约等于夫妻的共同欠款,笔者认为这是很不全面的,单单将夫妻共同债务单一片面的认为合同之债里的欠款,而忽视民法中的合同、违约、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分,这便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该把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夫妻关系认定为一个契约关系,以家庭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使婚姻法里的债的规定应该和民法相关债的内涵保持一致。
      2不公的举证责任。
      我们知道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第三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采用举证倒置的方法,即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个人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而不论对方是否知道或受益,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你能提出抗辩理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片面的保护,不注重夫妻中无辜的一方,加重其义务,这与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互相违背。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制度构想的完善
      1、约定的形式要件以登记和公证的形式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既要在实体法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线,又要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程序上进一步确立。夫妻一方对外债款的真实性、用途、经营性债务的形成等在实践中之所以较易发生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未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以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实真实,那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但这种约定由于对内对外的特殊性,所以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这样更有利于举证,也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从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3.建议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逃避债务或虚构虚假债务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债务,维护公正,只有债权人参与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对债权人来说才可能是公平的,其处理的效力也才能及于债权人。建议立法上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如下:可以由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让债权人加入程序或由债权人主动要求加入程序,人民法院不依职权通知债权人加入诉讼。如果在整个离婚诉讼中,未有离婚当事人或债权人申请加入诉讼的,债权人也可就该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四 结语
      我认为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夫妻共同债务与清偿上适用,原则上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使案件得到更好的解决。立法机关应制定补救措施与其交相呼应,加快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只有如此,法律在实践中才会被运用的灵活自如,才能有力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借贷纠纷中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当将《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
      [2]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第90页。
      [3]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第404页。
      [4]参见我国 2001年婚姻法第32条和第41条。
      [5]德国民法典第1437-1441条,1459-1463条。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395页,第399-400页。
      作者简介:
      武威(1985.9-),女,汉,山东临沂人,现任河东区法院审判员。
      刘国慧(1991.10-),女,汉,山东临沂人,现任河东区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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