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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融资租赁权利冲突分析

    时间:2021-03-18 16:14: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融资租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将导致所有权人和占有使用的权利人产生权利冲突,致使所有权人暴露于诸多风险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增加了船舶所有人自物权受侵害的风险。以中美法规定为视角,分析船舶自物权与其他类型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实践常发领域,建议中国法律从补充船舶租赁特殊规则、放宽用益物权变动模式的限定、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等方面,促进和保障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3006910
      Conflicts of property right under vessel financial leasing
      LI Yingying
      (Law School,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
      Abstract:Owners of financial leasing are exposed to many infringement risks because of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occupation of chattel under special rules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Arrest and Auction of Ships and 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may increase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of jus in re propria.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flict between liens and ownership and the manifestations based on the existing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 and US law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omotion and legal assurance of financial leasing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add special rules of ship, extend the limitation of transfer of usefructuary right, respect autonomy of will and encourage the participa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Key words:vessel;ownership;maritime liens;mortgage of ship;possessory lien
      在金融危机和市场低迷的压力下,融资租赁成为了船舶融资的主要渠道。船舶融资租赁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于一体,实质是新型的信贷方式。自贸区的设立,也为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近两年中国政府不同层次的会议纷纷提出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提出了将中国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水平在2020年发展至世界前列的目标。尽管从政策层面讲,这对于促进以船舶、飞机等准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是重大利好消息,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将会加重融资租赁项下所有人的顾虑,即使降低准入门槛,船舶所有人在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积极性也会有所影响,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物权变动模式将会引发各方权利冲突,且缺乏相应救济措施。
      一、船舶物权变动特殊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动产和不动产主要以物理属性是否可移动作为划分标准。学理上将物理属性可移动但因财产价值较高,法律予以特别关注的一些动产称为准不动产,这主要包括船舶、车辆和航空器等。
      《物权法》的立法理念融合了形式主义模式和意思主义模式。在形式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的合意加上登记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这主要针对不动产,而动产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加上交付,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形式主义模式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第9条和第23条。在意思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可以使物权发生变动,未登记仅不能对抗第三人。意思主义模式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4條、第129条、第158条和第188条等。从《物权法》的体例和立法背景上分析,船舶、车辆和航空器所有权的变动模式属于意思主义模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所有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准不动产由于其用益物权的流通更能充分体现物的价值,因此实践中准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常处于分离状态。但是准不动产的物理属性为动产,物本身又常处于流动状态,这就为所有权受到用益物权人行为引发的侵权风险埋下了伏笔。
      船舶亦是如此,作为可移动物,从物理属性上应归为动产,但从法律属性上应归为准不动产,作为准不动产,由于其贸易流转的特殊性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领域的特殊地位和使命,各国法律对船舶交易、流通行为都做了特殊限定。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为例,船舶所有权依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在租金全部支付完成后,所有权即发生移转,而交付船舶使用并不会导致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间移转的是船舶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在船舶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对船舶的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由于这种特殊物权变动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事实上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使得出租人的物权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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