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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终于通过

    时间:2021-03-18 08: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如何从我国电商环境看待电商法的出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時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电商问题,比较显著的或者说大家第一印象比较严重的就是假货,包括国际上也认为中国是假货泛滥国之一。
      阿里巴巴从恶名市场退出之后,在年初又被划进2017年的恶名市场名单,这件事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应当引起重视。阿里发布的文件强调其打击假货力度之大、重视知识产权态度之诚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假货、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有文化、经济和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内,阿里的种种手段不能说不有效,但也应当辩证来看,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这与法律的缺失是有关系的。
      如何解读最具争议的“第三十八条款”?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八条,一共有两款内容,个人认为这两款规定不宜分开机械地适用。
      方超强分析,首先,第一款内容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简化为这样一个责任公式:过错+经营者侵权事实+平台不作为=平台连带责任。其次,第二款内容则规定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简化为以下两个责任公式:
      1.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
      2.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平台相应责任
      两项对比可以发现一点不同,就是“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而如何准确理解“相应责任”是则是如何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的关键。
      其实,“相应责任”并非是法律概念,在此处的法条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而这其中,显然连带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更重,因为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平台和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
      而通过对前面责任公示的重新组合排列,我们可以发现:
      1.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过错+经营者侵权事实+平台不作为>生命产品+平台资质审查漏洞+侵权损害
      2.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过错+经营者侵权事实+平台不作为>生命产品+未尽到安全保障+侵权损害
      根据“举轻明重”的法律原则可知:
      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平台应当知道有经营者有侵权行为,却不作为的,需要适用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平台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与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无关。此外,法条为何在此突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普通商品和服务,如果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方超强还表示,此处体现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衔接与补充,该法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也就是说,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即便平台能够提供其主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不能尽到资质的审查,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但只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中电商平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来肆意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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