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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比较研究

    时间:2021-03-18 04: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作为地球村的成员,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在法律方面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文章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以期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海峡两岸比较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3.144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浪潮的迅猛发展并波及全球,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如火如荼。2014年,电商法立法课题研究专家评审会在京召开,会议对5个电商法立法专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最终,5个课题通过评审,都达到了立法课题研究立项的要求,顺利通过评审。
      首要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目前没有专门的论著,现存的文献资料中相关研究非常少,可以说是电商立法研究的相对空白点。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是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纠纷的症结(根源)所在。如2008年阿里巴巴平台上出现的大量网络诈骗,导致多名高管引咎辞职。这次事件引发了电商界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电商立法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设定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后续纠纷的减少甚至避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互联网的发展早于大陆,法律方面的发展也较早,且在市场经济之商务管理中累积了较多的经验。海峡两岸同文同种、法缘相循。本文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各自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鉴、交流并深化合作,对于海峡两岸的法制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更期待对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言献策。
      2 中国大陆电商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
      2.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概念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关于电商市场中主体资格的肯定、确立、惩戒、丧失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以期为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立法模块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第11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即相对于交易的双方而言当属第三方,指为电商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商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2.2 我国电商主体市场准入的三道门槛
      我国电商主体的市场准入,笔者把它歸纳为三道门槛。即传统的商事主体一步步从线下传统市场进入线上电商市场的过程。
      第一道门槛,线下传统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我国民商法规定,按规模从小到大,可以分为自然人、其他组织(非法人)、法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的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道门槛,如果上述商事主体想要进军电商市场,拓展线上业务,它可以自建网站独立进军电商,或者通过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入驻,借力开拓电商市场。那么网站设立必须依照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有关网站设立及信息服务分类管制的基本办法是国务院2000年9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做出了三种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管制政策。具体而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按照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可以把网站分为营利性网站和非营利性网站。《办法》从网站的服务行为角度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服务的网站,例如大部分销售类网站为此类型。非经营性网站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提供服务的网站,例如一些公益性质的网站。
      《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举办经营性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第三道门槛,即指如需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必须遵循平台的管理制度,即由第三方平台担负起监管责任。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基本的网店实名制。“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网店的真实身份信息必须在网上明确显示,以此确保电商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维护了电商交易的安全及信用。
      2.3 电子商务市场退出的程序
      电商主体退出市场有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主动退出是指电商主体因歇业等原因主动结束经营活动。被动退出是指电商主体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况下被强制要求退出。
      主动退出应当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电商法草案》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提前60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第三方平台自行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应当提前90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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