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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解读分析

    时间:2021-03-17 12:04: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于市场经济当中的交易主体,《民商法》有着明确的利己以及利公的基本伦理规定,并对各项市场经济组成如产权、财权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虽然从属性层面来看《民商法》并不属于伦理道德范畴,但《民商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公平交易机制从某种角度上阐述了市场经济当中的伦理内涵,同时也为我国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立足市场经济视域,尝试对《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进行解读。
      关键词:市場经济;《民商法》;伦理内涵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研究人员和专家学者尝试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解析《民商法》,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下,我国《民商法》的理论研究水平逐渐提高,研究视角愈发多样化,研究层次较以往也变得更加丰富。为此,本文将通过对前人学者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情,探究《民商法》中所承载的伦理内涵,以期能够进一步丰富相关理论研究。
      一、《民商法》经济伦理观的基本内涵
      通过回顾人类文明的整个发展历程,可知在各个社会发展阶段中,人们所制定并遵循的各种伦理价值准则均与当时的法学任务相对应,使得法律可以与特定时间和地点下的社会理想相吻合。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样需要将经济活动规则以及制度囊括至伦理体系中,通过对价值规律的应有效用进行充分发挥,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实现长足发展。对于一切合理利益以外的利益,则通过利用各种伦理如信任伦理、平等伦理等对其进行否定,从而有效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维护好个人合法利益。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制原则也拥有众多额伦理内涵,包括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等等。在《民商法》当中,认定仅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商品交易才具备轮鲁信,而凡是有悖于等价有偿原则下的交易均为反伦理的商品交易,违法者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民商法》原则中的诚实信用最具有伦理性,其根本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关于信受承诺的契约伦理,以及有关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民商法》立法的伦理内涵对社会规范效果有着直接且深远的影响作用,这也正是伦理观最为基本的理念与社会功能的直接体现。
      二、基于市场经济视域下的《民商法》伦理性的具体表现
      (一)商事习惯上的《民商法》伦理性
      人们在长期商业活动当中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商事例规以及习惯俗制便是商事习惯。商事习惯也是商业习俗的具体表现之一,并且从最初的习惯逐渐演变成法律形式。商事习惯可以直接规范商事主体行为,并对法律规范当中无需法律制裁的形式予以充分体现,法律在对商事习惯当中所蕴含的伦理标准进行灵活运用,即可达到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效调控的目的。商事习惯侧重于在诚信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合理利益,要求公平公正、平等自由、诚信守信且保持理性地开展各种商事活动。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主观心态以及价值追求等均可以在商事习惯当中得到相应体现,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商事习惯也是长期以来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认证的一种公众伦理以及法律规范。
      商事习惯所蕴含的伦理内涵使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有当商事习惯具备相应法律效力时,市场主体才会真正信赖隐藏在商事习惯当中的经济伦理,最终形成具有良好稳定性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在《民法通则》当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德,由于商事习惯被纳入到了社会公德的范畴中,因此也使得商事习惯拥有较强的合理性以及适法性。而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则需要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对该条款的实际意思进行有效确定。在对商事习惯具备的事实拘束力进行充分考虑下,可以利用商人群体共同建立起的信赖关系,使得市场主体之间能够通过利用自我修复的方式解决纷争。依托于商事习惯所表现出的《民商法》的各项基本经济伦理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始终贯穿整个商事活动,负责平衡与协调各利益关系,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正常。
      (二)《民商法》原则及制度的伦理性
      民法当中同样也表现出了强烈的市场经济伦理性。事实上,市场经济以人们相互作为利己心的主体成人利己与利他的交换形式作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人格与财产所有权,而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在《民法通则》当中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统一明确,这也是市场经济视域下的一项基本人格自由伦理。此外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当中也先后从法律的高度上对财产、人身权利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化,而民法在充分尊重公民人格权与自由、安全基础上建立的所有权制度,恰恰与公平正义伦理原则精神相契合。《民商法》中商法也拥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的伦理性。商法的营利性特性是划分商事与非商事的一大重要特征,在商法中所规定的互惠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利己与利他的伦理要求,也就是说商事互惠的核心本质为公平交换。而在商法当中所建立起的诚信制度,如对商事主体地位的商业名称的承认等等,均使得商事行为能够获得商法制度所提供的有效信用保障。而这一信用保障充分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伦理,在诚实信用原则伦理制度的保障下,商事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商事主体通过利用制度保护的手段可以有效追求合法利益。除此之外,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经济伦理性还在塑造市场主体信用方式的伦理当中得到相应体现。这主要是由于受到《民商法》秩序规范的影响,法律伦理性使得市场主体开始有意识地主动遵循民事商事活动当中的各项道德准则,从而演变成一种良好的商事行为风气。在这一伦理塑造下,市场主体将同时遵循法律以及伦理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民商法》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公权进行规范和约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民商法》原则中关于自由交易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使得人们在参与和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时能够拥有相应的准则保障。
      三、结束语
      纵然在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下,伦理价值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蕴含在法律当中的正义取向以及追求公平公正的伦理动能始终不变,受此影响,法律意志将始终与社会要求以及客观自然规律保持高度一致。通过结合《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明确看出保护私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对紧扣公平竞争伦理的市场经济伦理要求予以了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章海山.市场经济伦理范畴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2]叶仪善.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分析[J].法制博览,2017(8).
      [3]林健林.市场经济角度下《民商法》的伦理内涵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31).
      作者简介:
      严鹏,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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