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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集团的抗衡:1931年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之争

    时间:2021-03-17 12: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1931年《银行法》的颁布意味着钱业存在的法理基础被否定,而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的钱业在现实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银行法》的颁布确实是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但事实表明,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尚不够成熟,《银行法》还不适宜于当时中国的经济环境。上海钱业公会作为钱业集团的利益表达机关,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自己的目的,采取共同行动进行游说,对政府施加压力,政府态度因之发生变化。虽然上海钱业公会另订《钱庄法》的请求因立法院的反对无果而终,但由于钱业公会等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银行法》也因此悬之高阁,反映出经济压力集团(行业协会)的行为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关键词〕 利益集团;上海钱业公会;《钱庄法》;《银行法》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162-06
      〔作者简介〕(注:邹晓昇,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上海200433。)
      
      有学者研究指出,在19世纪后半期,中国传统行会的职能发生变化,已经成为集团利益的代表,开始在政治生活中扮演新的角色。(1)1917年成立的上海钱业公会,是上海钱业专门办理同业各种内外事务、在外代表同行集团利益的机构。当同业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上海钱业公会则召集同业集议,并派出代表对外进行交涉。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上海钱业公会与上海银行公会多次予以借款、垫款和承销公债,但在政府得寸进尺,不断强制性要求上海钱业提供款项,给上海钱业造成资金周转紧张之时,钱业公会屡次选派代表前往磋商,讨价还价,竭力请求政府停止对钱业的褫夺或减少款项的数额。
      1931年上海钱业公会请求另订《钱庄法》是上海钱业与政府进行的一次针锋相对的抗争,是经济压力集团与政府之间抗衡的典型个案。 (注:压力集团是指基于共同利益所组织起来的群体。一般是按照职业和行业划分的,因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者更容易找到共同利益,或者他们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比较强。在各行各业中,对某些问题具有共同利益和主张的人,为使政府维护其利益或采纳其主张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集团,就称之为利益集团。由于利益集团在行动中往往是通过对政府施加这种或那种压力,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利益集团又被称为压力集团。)已有的研究成果虽有所涉及,但尚无专文论述。(注:吴景平考察了银行与钱庄对《银行法》反应的异同,目的在于探讨金融法规的制定对于上海金融业的影响及上海金融业的相应态度(吴景平:《从银行立法看30年代国民政府与沪银行业关系》,《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陈明光在谈到钱庄与《银行法》之争时指出,《银行法》的一些规定援用现代金融业的管理制度,具有前瞻意识,但其某些规定未能符合当时金融业及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付诸实施,钱业反对《银行法》取得了胜利,但只能是暂时的(陈明光:《钱庄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208-210页)。)本文以上海钱业公会针对《银行法》的颁布,为维护同业利益,采取团结同业、游说疏通、动员社会各方舆论的声援等各项举措,请求政府另订《钱庄法》为例,考察经济压力集团如何与政府抗衡,以及对政府政策的影响。
      
      一、上海钱业集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上海钱业因同业之间利益与共,其自身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成为一个经济利益集团。上海钱庄资本的组织方式使得钱业与钱庄之间联系紧密,形成一张紧密交叉的网络。钱庄因资本相互渗透和经理相互兼职,各庄之间的关联度非常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业之间实行汇划制度,加固了钱业尤其是汇划庄之间的业务联结,相互之间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这一制度对于汇划钱庄业务活动体系的形成,有很大的关系。“汇划制度对于钱业最大的影响,则是促使钱业加强同业间的相互团结合作”。(2)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发展逐渐趋向专业化,业缘关系日渐突出,地缘关系则渐渐淡化。“业荣庄兴,业衰庄倒”的经验教训,上海钱业已有过深刻的体会,同业的共同利益是维系上海钱庄互存的基础。上海钱业公会的建立更进一步加强了同业之间的内部联系和合作。
      上海钱业成为经济社会中的压力集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钱业与商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上海钱业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习惯相适应,特别在广大的中小商业中有广泛的基础。废两改元之前,中国的币制紊乱,多种货币并行流通,货币之间的兑换不可避免,中外银行和商人均得与钱庄发生往来。钱庄的信用放款适于中国商人的习惯,调剂市场,资金周转灵活,因而商人特别是中小工商业者大多与钱业往来。正如马寅初指出:“多数商人愿意与钱庄往来,而不愿与银行往来。”(3)杨荫溥也认识到:“商家不与银行往来者甚多,而不与钱庄往来者绝少。”(4)
      其次,上海钱业与国内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广泛联系。上海钱业与本埠和外埠工商团体都有密切的联系,可谓“全国之领袖”。(5)特别是上海钱业公会成立以后,积极开拓对外交流,公会修改的章程及同业营业规则皆汇编成册,在《申报》《新闻报》《时报》《新申报》《商报》等各大报刊刊登,并寄送上海和外埠各商业团体请求查核。1923年,上海钱业公会将修改后的章程和营业规则寄送各省埠总商会共54处;上海和外埠各同业及其他团体共72处。(6)
      第三,上海钱业已成为社会法定角色。上海钱庄与银行在社会法定角色方面有所不同,银行一般是各自独立直接向政府注册备案,而钱庄则是通过一个行业的集团形式,以同业组织的名义注册的。上海钱业公会最早在1920年即将申请书、公会章程和营业规则、同业牌号及经理人姓名等表册寄给上海总商会,恳请函送上海县知事公署,转呈核准,报农商部备案。1923年修改的章程和规则得到各级官厅批准备案后,上海钱业公会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查本公会章程及同业营业规则于本年一月间经同业共同修正,呈请财政部、农商部、当地各官厅,并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总商会核准备案,复由本公会分函各省各埠总商会,本埠各业公会及会馆公所……务希各界诸君鉴阅为荷。”(7)
      
      二、应对《银行法》的举措
      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议决《银行法》,并修正通过。3月28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在上海钱业内引起很大的反响,上海钱业公会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要求另外颁布钱庄专门法。
      第一,组织人员专门办理。在《银行法》公布之前已有报刊登载全文内容,秦润卿看到《时事新报》上载有立法院通过的《银行法》全文之后,即向1931年3月1日召开的内园年会临时提出报告,认为其条文“以钱庄为附庸,而窒碍殊甚”,请全体详加考虑,因当时都无充分准备,决定由下次会议提出讨论。(8)
      在3月6日先董祠会员会议上,会议主席谢弢甫提请讨论公决。秦润卿认为,“《银行法》于钱庄既不适用,自难遵守”,主张由公会呈请立法院另订《钱庄法》,得到全体与会者举手赞同。为切实进行,李寿山并且提议“此事关系切要,须推举若干人专责办理,或须延聘专员,以资进行”,其所需费用由公会开支。(9)11日,执行委员会议公推秦润卿、谢弢甫、胡熙生、裴云卿及钱业公会法律顾问冯炳南为专责人员办理此案,并聘请专员办理一切文件。(10)16日,因恐怕呈文中具名四人不合法律要求,又公推王伯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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