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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的制度保障

    时间:2021-03-07 04:00: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传统司法中的工具主义和文本主义遮蔽了司法与制度、政策、实践之间的关系。从制度构建、政策制定和实践运行三个层面透视,并将公正廉洁司法与公平正义、民众认同、司法为民这三大导向性的价值目标相结合,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就会呈现出一条清晰路径:以制度创新为前提,重视政策制定,并将二者纳入实施机制之中,经由此三个维度各有侧重、互有指涉的制度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就一定能实现。
      关键词:公正廉洁;司法;制度正义;司法政策;实施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3—0082—05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凸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重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在规则治理和全面推进上下工夫外,公正廉洁司法当为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认为: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以司法制度创新中的“宏观的路向规划”为基本素材,从制度创新、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三个层面将公正廉洁司法与公平正义、民众认同、司法为民三大导向性的价值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公正廉洁司法就一定能够实现。
      一、制度创新: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的
      活水源泉
      现代司法面对两个基本问题: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如何公正廉洁地开展司法活动,以取得民众的认同,前者依靠有效开展司法活动来解决,后者依靠对司法活动进行合理规范来解决。
      (一)公平正义:制度创新的价值基础
      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制度对一国司法正常运转与和谐发展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而制度创新的重要维度之一就是公正,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司法制度的建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因此,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没有公正,司法活动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与安身立命之本。要使公平正义能够成为一种可衡量和操作的明确标准,必须由法律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和实现形式,从而使公平正义尽可能客观化、规范化、明确化。试想,如果没有法律规范作指引,各种争端就很难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很难得到实现。或者即使得到勉强的实现,也难于取得民众的真正认同。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制度创新最深厚的基础。
      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制度创新,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而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则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社会大众对公正的期许,制度的正当性是否得到了全社会最广泛的认同。如果背离了这个基本要求,司法制度本身就会面临困境,甚至遭遇认同危机。因此,如何建构出一种能够取得民众的认同的司法制度,这是实现制度创新的根本保证。值得欣慰的是,当今国人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现代司法中许多不公正的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制度体系的不公正或者司法制度体系的欠缺和不完善引起的,这使得日益成熟的人们逐渐把追求公正的目光投向了司法“背景公正”,即司法制度框架体系的公正。
      (二)公众认同: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
      司法必须得到公众认同,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维持,司法的存在才有意义,因此,司法、公众认同和司法权威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持司法与普通民众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以保持司法的亲和力,获得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司法活动不至于成为一个脱离群众的“异物”,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主流的观念极度强调司法的有效性并往往把它绝对化。其实,这都是对司法功能带有先见的“工具性”误读。鉴于以往的司法理论未对司法公正做出完整的理解,因此我们今后应当协调公众认同和司法公正的矛盾:国家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目标,必须使司法得到公众认同。这就需要在民众中确立对司法的认同感,从而形成司法公正的相对性观念。这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之要义。
      民众认同作为司法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是由司法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一方面,对法治建设有极大影响的人的关系在交往中产生。司法活动从本质上体现的是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交往,而这种交往如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众认同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司法是在社会的芸芸众生之间自发地发生、存在的,因此司法具有鲜明的公共道德之属性和意义。司法孕育和承载了大众的司法观。但是,司法不是单纯的道德生活,不是仅仅靠良心和舆论来表现的,而是直接导致社会冲突之解决和责任之分配。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争取民众认同的现实性。当司法真正取得民众认同之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现象也就相对被压缩到了一个微小的空间。公正廉洁司法与其说是追求司法公正,不如说是寻找司法共识,也就是说,通过开放司法赢得民众观念上能够接受的有关公正廉洁司法实现的方案。
      (三)司法为民:制度创新的目标定位
      作为制度创新的目标追求,司法为民不仅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司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现代司法以人为向度,人的发展会落实在司法目标实现上。社会关系合理,人的生活即使在相对清贫的环境里也可以安居乐业;社会关系不合理,富庶社会也会产生暴乱。在实现社会关系合理的问题上,现代司法明显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这都对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提出了新要求——要把司法为民置于制度创新中的目标地位,并以公正廉洁司法促进这一目标的真正实现。反之,司法为民的实现也为司法公正设置了“防火墙”。
      司法为民不是一个响亮的口号,而是司法中的一次次具体行动,它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活动中,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而正是这种落实,使我们看到了制度创新中的目标地位。制度创新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现实秩序。对制度创新的追求来源于对制度不公正或制度滞后的深刻反思。司法脱离民众则是形成不公正现象的深层的本质根源。所以司法为民应成为制度创新中的不懈追求。而司法为民的实现,又成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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