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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应设定阶段性目标

    时间:2021-03-06 16:04: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高发态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诉访分离后,大量的案件涌现法院。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达到极限。为此,本轮司法改革应根据这种压力设定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上应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并要兼顾我国现实的国情及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背后文化层面的困境。司法改革的成败与否,与司法队伍建设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需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法官队伍来源的专业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为此,应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规律来建立相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并考虑法官队伍的来源与管理等方面。当下主要是在试点探索基础上,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种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队伍。
      关键词:司法改革渐进式改革法官职业特点司法规律法官职业保障
      一、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我国司法现状
      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就是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提超越阶段的目标,不做不切实际的事情。” 〔1 〕“两个不提、一个不做”要求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当下,一定要将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搞清楚,司法改革的实践必须结合我们自身的能力和条件。
      首先,司法改革不能回避当前我国诉讼高发的态势。当前,随着社会矛盾高发、多发,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 〔2 〕上海法院系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压力。上海去年“全年共受理案件48.6万件,审结47.5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8.3%和5.9%”。〔3 〕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高发、多发,本身的诉讼量就很大。诉访分离后,一部分原先走信访路径的案件又会流向法院,因此,诉讼的高发态势不会改变。带出的问题是: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达到极限。以上海为例,市高级法院人均年办案130多件,普陀区法院一线法官月均24件。一线法官疲于本命的现状,学术界要给予高度关注。在诉讼高发的现状不会发生很大变化的前提下,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有人主张扩大法官人员队伍,其实这要通过财政部门的预算这道关。事实上,在整个财政预算中,政法预算和开支占的比例已相当大,一味增加政法投入会越来越为社会所诟病,而且通过持续增加政法领域的投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在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路上,应该实事求是地客观承认这种现状,构建以司法为主干,发挥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矛盾化解体系,通过各种手段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在舆论宣传导向上,要对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实际进行理性和客观地报道,要让群众理性诉讼,并考虑诉讼路径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在矛盾纠纷解决依据上,要发挥好正式成文法与非正式制度资源的优势或功能,在秉承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弘扬公序良俗,培养现代公民美德。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面对社会矛盾高发多发,司法机关要有定力,法院和法官要保持中立,不要追求热闹,主动到社会上揽事、揽案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不是要司法机关冲到第一线。因为在第一线就容易卷入矛盾,降低司法公信力。在法官队伍建设上,面对高发的诉讼量,要落实好并努力推进中央提出的法官员额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来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队伍,根据司法职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逐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自身待遇和职业保障,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并着力保持中立裁判。而这些改革和工作都要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状况来进行逐步推进,并根据中央设定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情况进行试点和推进。在此基础上准确设定司法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并积极努力为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司法改革应设定阶段性目标
      司法改革应设定阶段性的目标。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应当通过渐进的方式进行推进,并努力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有机结合起来,找到阶段性目标设定的最佳结合点。在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我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来解释。如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本身并不是矛盾和纠纷的制造者,或者不是矛盾纠纷制造的来源。很多矛盾和纠纷来自于司法之外,这其中有社会转型过程中大量的“是非之争”转化为“利益之争”的总体背景;也有立法领域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纠纷就有很多案件,因为立法原因而无法进入到正式的法律程序中来;更有因行政主导的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行政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把“双刃剑”,其既是推动改革的主导力量和制度资源,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最具有扩张性的行政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制约,其结果势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如果事情只是这样简单,那么,我们只要对行政权实行强有力的制约就是了。问题恰恰是,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的,在引导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行政权是宝贵的权力资源,所以在改革过程中,法律经常赋予政府很多权力。在限制与授权的二元悖论中,我们常常看到因行政权不恰当执法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从宏观上来审视司法改革,就必须将其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来审视。否则,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就有可能陷入孤立的困境之中。因此,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来审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要设定阶段性的目标。因为司法改革看似是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其本质上是司法体制之外存在问题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也必将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方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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