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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民主的要求,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直接参与到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文章主要以海宁市人民法院为例,通过查阅资料以及实地考察了解海宁市人民陪审员现状,在对人民陪审员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和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分析导致实施过程中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主 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级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3dfy033;课题名称:从形式到实质——当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吕欢、韩娟、姚亦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58-02
      1954年,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列入到宪法的条文中。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为了更好的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近几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以实务中海宁市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为例,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创新探索,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陪审现状
      海宁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76人,生于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的有49人,其中有1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人获得“海宁市十佳人民调解员”、“海宁市十佳法制工作先进个人”、“海宁市人大代表履职积极分子”等荣誉。
      2012年2月,海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了首批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主要陪审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引入,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注入专业力量,并有效弥补了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
      2014今年5月,海宁市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分两个批次选任人民陪审员53名,是嘉兴地区首个完成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76人,比法官人数多1人。8月20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开展法律业务培训班,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
      人民陪审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海宁市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展良好。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参加案件陪审,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安排参与案件审理,结合审判案件类型与陪审员专业,安排陪审员从事实认定调查方面,以最大可能性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人民陪审员的“陪而不审”现象,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司法公正。海宁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小。在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过程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的比例少,绝大部分案件用简易程序。由此可推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了少量的案件审判活动。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参与陪审过程中,有些人民陪审员事前未对陪审案件进行了解,完全不熟悉案情。在庭审中,只是“陪”,但不发言,由审判长进行全程庭审。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有部分人民陪审员还是会在法官的影响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假设审判长对案件提出了异议,那么人民陪审员一般情况会改变自己的意见。在评议案件时,因各自工作职能和固有观点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即使提出不同观点或意见,也少有被采纳的情况。
      二、分析人民陪审员陪审现状的原因
      (一)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质问题
      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使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人民陪审员很少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思维也是缺乏的。在面对案件时,他们只能是凭借个人的道德观念去衡量,只是以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相背离。在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意识里,陪审工作只是一份业余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工作效率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出现了只用不管等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在编工作人员,法院不方便管理;而其工作单位对员工兼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状况,也无法进行管理;选任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情况也不方便管理。一般情况,人民陪审员仅在人民法院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参与审判工作,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不尽完善
      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来选任人民陪审员,有利于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审判公正。然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等规定,定得过于呆板,缺乏一定的弹性,不利于实践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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