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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个人所得税居民确认标准

    时间:2021-03-02 12:03: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对外需求的增加,国际纳税人也越来越多,相关的居民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也愈加迫在眉睫。因此,本文旨在从个人所得税的世界及中国的历史出发,深入分析现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确认等制度,并结合世界一些大国的相应制度,总结我国相应法律的不足,进而提出部分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临时居民纳税人
      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最早开征于英国,1799年英国为筹措英法战争的军费而施行。实行中其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我国具有个人所得税意义的法律肇始于1950年国务院颁布的《税政实施纲要》,当时名为“酬金报酬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正式建立,确立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范围。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确立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无疑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第一步,也无疑是最关键的一步。居民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重要概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税法惯例的国际化,国际税法学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1]从理论上,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意义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2]其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关于住所的认定,主要依户籍为认证标准,但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3]关于居住时间,我国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而之所以要确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义在于:
      1.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避免出现国际双重征税。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则可以避免对某一纳税人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同时,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征税权时,按国际税收惯例,这个国家必须承担对该居民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的义务。[4]这也是符合所得来源地征税权优先于居民征税权原则的要求。
      2.维护国家征税主权。税收的权力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合理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国际税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税权与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的冲突,又存在因国际税收条约尚未对缔约国国内税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作出规定所导致的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各个国家间对同一所得行使征税权上的冲突。[5]所以,如何适当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维护国家的征税权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标准
      各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
      1.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但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之前个人的活动与国籍所在国紧密联系的状况已逐步改变,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是跟经济活动本身所在地紧密联系,采用国籍标准认定居民身份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6]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优先于国籍法的倾向。
      2.住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即构成本国税法上的居民。住所与国籍的区别在于:住所是个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地域的民事联系;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国家间的政治联系。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标准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比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国家甚少,一般在税法中还附加居住时间的条件并称之为“财政住所”。[7]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不少国家通过税法作了补充性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则视为本州居民。[8]
      3.时间标准。时间标准,指某一自然人在一国境内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年。[9]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便是采取的该标准。也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上的居民。
      二、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适用
      (一)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以及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认定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无论所得来源于何处,都应当在我国纳税。具体而言: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籍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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