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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oterms2010的修订及相关评论

    时间:2021-03-02 12: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0年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减少了贸易术语的种类。改变了过去的E,F,C,D四种分类方式。同时取消了FOB概念下风险转移的“船舷”概念,明确了incoterms 2010既适用于国内贸易,又适用于国际贸易。通过对incoterms 2010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incoterms的形成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每一次修订都反应了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当然每次修订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实务上,incoterms2010无疑是进步的。
      【关键词】贸易术语 Incoterms2010
      
      一、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自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定至今,几经修改,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当中广为适用的成文商事惯例,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颁布了Incoterms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通过对incoterms2010进行分析,做出自己的判断,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目的。
      二、Incotems2010的相关制度变化
      同incotems2000相比较,incoterms2010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从而对贸易术语进行了更为明确,清晰地规定,例如强调了买卖双方在选择适用Incoterms2010时的书写规范,要求买卖双方在引用术语时将交货地点进一步细化具体到某个点,更详细的规定各方交货,承担运输,各种费用及风险的责任条款。同时国际商会还针对各个属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使用制定了操作指南,并增加了相关图示说明,以利于国际贸易参与者更容易地理解新规则的规定,从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准确和便利的予以采用。
      (一)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种类的修订
      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数量从incoterms2000的13种减少为11种,取消了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四个术语。同时新增了DAT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指定目的地交货两个术语。新的贸易术语的出现代替了原来incoterms2010中的DES和DEQ、DAT的“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因此DAT可以被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的DEQ术语所适用的情形;同样DAP术语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所指的“目的地”包括港口。因此,DAP也可以适用于原来的DES所适用的情形。而且新术语的出现有助于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等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关于码头处理费用的争端问题的产生,这也是ICC修订incoterms2010时予以考虑的问题,而新术语的出现,明确表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也有助于解决实物当中出现的此类争端问题。
      (二)Incoterms2010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
      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规定了Incoterms的适用范围,从而将国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采用Incoterms这种事实予以了认可,相比较Incoterms2010,前几个版本的Incoterms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Incoterms规则传统意义上是为了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适用范围最早仅限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销售合同当中。但是随着欧盟等区域贸易性集团的出现,使得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办理不再是必要的。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共同性,同时受《美国统一商法典》修订的影响,ICC也对新版本的Incoterms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顺应国际贸易的大趋势。
      (三)Incoterms2010分类方式的变化
      Incoterms2010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从而改变了incoterms2000按照买卖双方义务变化的方式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还用及内河水运的方法将十一种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种分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七种贸易术语这一类。这类贸易术语课被用于没有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情形,但是这几类术语同样适用于运输方式中包含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多种方式组合的运输情形。第二种分类仅适用于海运女及内河水运输,包括FAS、FOB、CIF和CFR四中贸易术语。
      (四)Incoterms2010“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的变化
      Incoterms2010新修订版本取消了“船舷”的意义,其在FOB术语向下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船时发生转移,自那时起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不再使用,风险转移与交货的完成同时进行。这是因为随着国际商贸的发展,在海上运输当中也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交货地点不再是传统意义上FOB点,这避免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卖方已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但是由于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可能发生的风险尚未转移,或者风险已与卖方完成交货之前发生转移,对买卖双方违反责任的划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风险承担的认定,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论。与此同时,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当中,“船舷”一直是一个比较虚拟的、不好界定的概念。在贸易术语具体运用当中,货物损坏发生时发生在船舷之内还是船舷之外,卖方是否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具体操作起来非常不好认定。在货物装卸实务中,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仓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越过船舷”这个短暂的时间来界定风险转移,太过死板和抽象;此外,现实生活中也可以发现,船舶大多数是很不规则的立体交叉结构,价值装卸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风险转移规则也很难涵盖所有的现实情况。认定起来非常的不方便,从而导致大量货损责任承担方面的争执。
      三、INCOTERMS2010新增内容
      (一)操作指南
      新版INCOTERMS在每个贸易术语之前的都新增了“操作指南”(Guidance Note)对各个贸易术语的基本要点进行概括和解释。操作指南并不是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贸易术语之外的部分,国际商会创设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使贸易术语的使用者在具体货物交易中准确高效的地选择和使用贸易术语提供指引。对于对incoterms不太熟悉的贸易人士,操作指南为其提供了指引,能使其尽快了解相关术语的规则,从而做出比较正确的判断,不至于太过盲目而胡乱引用相关术语。
      (二)终端处理费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着安排运输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义务,通常来说,运费先由卖方垫付给承运人,但是最终还是会作为货物售价的一部分由买方来承担。运费一般可能会包括将货物进行终端处理和运至港口或者集装箱终端设备的费用,而承运人一般是向收货人即买方收取相关的费用,这样买方实际上是为同一个终端处理服务向卖方和承运人两次付费了。为了解决该问题INCOTERMS2010对这一费用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该类问题。
      (三)链式销售
      在商品销售过程当中,有一种与最简单的直接销售相对应的销售模式,即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额过程当中被频繁的多次销售,而处于销售链中端的销售方并不承担“装船和运输”的义务,其义务相应的转变为如何“获得”已经在途的货物。为了将国际贸易实物中的这种现象予以明确,新版本的incoterms将“获得已发运货物”作为相关贸易术语中“装运货物”的替代性义务。明确了链式销售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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