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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发展对区域投资立法合作的启示

    时间:2021-03-02 12: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国外商投资立法“市场经济型”发展对中国经济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采取了开放的、欢迎的、以鼓励为主的态度对待外商投资,以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积极作为来谋求经济学意义上的多赢局面。目前中国正形成向东欧、中东亚等地区的投资热潮,这些国家如能在投资立法的区域合作方面,对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发展有所借鉴,汲其所长,避之所短,无疑会大大促进该区域经济的共同繁荣。
      [关键词]外商投资;区域经济合作;APEC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1-0222-04
      李 本(1971—),女,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上海 200063)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欧洲联盟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07CFX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际投资即资本的跨国流动,包括直接投资(FDI)和间接投资(FII)。外商投资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形式,该形式主要是直接投资。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最先是通过“三资企业”等形式来进行的,其往往是以自有资金为基础的合作式或独立式的直接投资。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吸引外资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加快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利用外资有三种方式:海外借款(国际信贷)、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证券投资。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外商直接投资取代国际信贷成为主要的利用外资方式,利用国际证券投资也有了较快发展。近几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第二大国家(仅次于美国)。FDI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中国对外商投资的立法也逐步完善,为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各国对待外商投资的态度取向及TRIMS对此的调和折冲
      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国际投资主要在发达国家间进行,而且发达国家的投资与其地域和历史联系密切相关。70年代末起,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积极吸收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态度,同时,开始尝试国外投资,使国际投资的流向开始多样化。
      综观外国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可谓有利有弊。可能给东道国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就业机会、出口市场等,但也可能导致东道国经济的畸形发展以及对其环境、资源的掠夺和破坏等;同时,跨国公司可能会从事垄断市场、转移定价、推行限制性商业措施等活动,所以在立法上实现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权,这也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基本目标。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因经济基础、历史背景不同等诸多差异,在对待外资的态度取向及立法特点方面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大多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管制和限制较少,但不同国家具体的外资政策和立场也不尽相同:有的始终实行对外资的自由开放政策;有的是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以抑制开放可能造成对自然资源的不经济利用;还有的则是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发展中国家中因区域不同又各有特点:非洲国家对外资一般采取宽容的态度,鼓励和优惠措施较多,限制较少;亚洲国家外资法的立法特点是大多数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较为宽容,如东盟国家,少数国家较为谨慎,一般来说,既有鼓励和优惠,又有适度的限制,以达到既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又避免其消极影响的目的;拉美国家曾对外资实行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外资的态度日见宽容。
      WTO的成立,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式形成,强势的一揽子协定几乎将国际贸易领域内的问题囊括殆尽,而将对投资问题的规制仅纳入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一范围狭窄的领域内进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诉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希望尽可能制定新的规则,把任何根据美国标准认为扭曲世界贸易的投资限制措施都纳入应予禁止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确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应充分考虑到外国投资与东道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一致性,如果这些投资限制措施是为保持这种一致性所必需的,就不应限制,而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对待外资问题上一定的经济主权。
      艰难的调和折冲的结果是产生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即TRIMS协定。TRIMS的宗旨在于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限制和扭曲影响,以此推动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跨国投资。其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不适用于与服务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资,而且仅关注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并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
      TRIMS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多边法律规范,它打破了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投资体系两者之间的隔阂,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基于WTO框架,其对国际投资的效力是以往任何一个世界性的投资立法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各国对待外商投资的国内立法及酌情权受到了很大限制。
      
      二、区域投资立法合作对经济学理论的呼应
      单纯依靠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法制来保护国际投资是有弊端的。因为无法对各国的具体投资环境和背景均衡考量,只能调和折冲,在一定意义上是影响投资效率的,而区域性的国际投资立法合作则可以弥补此不足。近年来,伴随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投资立法合作取得迅猛发展。事实上,一些经济学理论对区域投资法制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日本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专家小岛清在日本经济腾飞时期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投资国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部门,即边际产业部门依次进行;而这些产业又是东道国具有明显或潜在比较优势的部门,如果没有外来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东道国这些优势就不能被利用。这样,投资国对外直接投资就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形成所谓的“雁行结构”。
      看来,跨国投资的竞争力取决于比较优势和开拓市场的可能性。按照世界各国出口产品的资本和技术密集排队,最容易合作的国家也许就是在这个排列中比较靠近的那些国家。这可以称为跨国投资的“早半拍”准则。例如,中国资本输出的最佳地区应当是那些在经济发展程度上和中国仅仅差半拍的国家和地区,例如东欧和中亚可能成为较好的投资选择地区,这种选择无疑可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这也正是现在大力倡行的欧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经济动因所在。中国和东欧、中亚在此区域内的经济合作前景将是十分广阔,并且多赢互利的。
      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建立了以“创新”概念为特色的动态经济发展理论,明确规定静态经济学以经济的“循环流转”为研究对象,而动态经济学则以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
      所谓“创新”是指对均衡的一种突破,是对生产要素的一种新配置,或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不曾有过的关于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引进新产品或产品的新质量;第二,引进新技术或采用新的生产方法;第三,开辟新市场;第四,控制原材料供应的新来源;第五,实现企业的新组织。[1](P280)
      在熊彼特看来,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过程,即从旧均衡到新均衡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的过程。其中,经济增长的动力是创新者,经济增长的过程是创新引起的变动过程。其具体步骤是:创新——模仿——适应。模仿是指采用旧方式的其余企业为了自我生存而进行的对新产品、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更大规模的推广。在这里,创新犹如一股旋风,一方面推动经济组织,另一方面由于新资本投入,使那些适应能力太差的企业被挤垮,造成对旧资本的破坏。据此,熊彼特用“创造性的毁灭过程”来形容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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