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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评析

    时间:2021-03-02 00:0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美伊战争的结束,伊拉克迎来了石油投资的高潮,这其中不乏中国大型国有石油的身影。为保障国际石油投资者的权益,石油合同中往往设置“稳定条款”。不同于早期石油合同中设置的传统冻结型稳定条款,伊拉克两种石油合同中都设置了现代混合型稳定条款。通过对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稳定条款的评析,可以看出伊拉克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所做的努力,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未来这类混合型稳定条款是否能真正发挥投资保障的作用。本文指出,我国属于石油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国家,特别是针对伊拉克国家的特殊环境,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应积极地对待在伊的石油投资保障问题。
      关键词 石油合同 伊拉克 稳定条款 投资保障
      作者简介:白雪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工程管理、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88-04
      2003年美伊战争结束以后,对伊拉克的经济封锁和贸易制裁随之被解除,伊拉克由此进入全面的战后重建阶段。由于伊拉克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战后重建的核心就是开启久已停滞的石油工业。目前,除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投资伊拉克油气资源外,国际知名的大型石油公司,包括BP、埃克森美孚、埃尼、壳牌、道达尔、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公司、卢克石油、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等,纷纷布局伊拉克,成为伊拉克油田区块的主导作业者或者运营合作伙伴。
      目前,伊拉克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伊拉克中央政府采用的技术服务合同,另一种为库尔德自治区地方政府采用的产品分成合同。两类石油合同虽然在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但在内容设置中,两类合同无一例外地采纳了稳定条款。稳定条款是外国投资主体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因此,研判与分析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对保障外国油田投资主体权益,特别是我国对伊拉克的石油投资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伊拉克石油合同的模式概述
      国际石油合同,一般指资源国政府(或资源国国有石油公司)与国际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而订立的涉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一类国际合作合同。国际上常见的石油合同模式包括,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回购合同以及联合经营合同等。目前,伊拉克境内的石油合同模式为两种:技术服务合同与产量分成合同,合同期限均为20年。
      伊拉克中央政府采用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①,该合同是由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主体(First Party)与作为承包商(Contractor)的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的。在技术服务合同框架下,资源国的国有石油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石油产能及供给,合同区块中所生产的油气产量全部归政府所有。国际石油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承包商,提供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全部资金和技术服务,独自承担风险,并从所产油气收入中获得成本回收和一定的现金报酬。伊拉克中央政府在技术服务合同中设置了较为苛刻的财税条款,以此确保伊拉克从石油开采中获得的经济租金最大化。
      与伊拉克中央政府不同,库尔德自治区地方政府采用了国际上惯常使用的产量分成合同模式(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②,库尔德地方政府作为合同主体,直接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产量分成合同。在产量分成合同框架下,一旦在合同区块发现油气资源,允许承包商与资源国一起分享利润油分成,这也是产量分成合同最吸引国际石油公司的特点。可以说,产量分成合同的经济效益明显优于技术服务合同。近年来,库尔德地方政府与包括埃克森美孚等国际大型石油公司在内的约50家外国石油公司签订了50多份产量分成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伊拉克中央政府不允许国际石油公司未经其批准而私自与库尔德自治区地方政府签订的产量分成合同,并宣称将与库尔德地方政府签订石油合同的国际石油公司公司列入黑名单。我国中石化集团就是因为不愿放弃库尔德地区塔克塔克油田权益,被禁止参加当时举行的第二轮油田招标。
      二、伊拉克石油合同的稳定条款
      (一)稳定条款概述
      稳定条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有化风潮渐起,美国公司为保障其在拉美地区的特许经营权益,在合同中设置了稳定条款以保障其投资权益不受东道国国有化或者强制征收的影响。学界对稳定条款的分类存在不同的学说,从国际投资关系的历史沿革来看,稳定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即为传统的冻结型条款(Freezing Clauses),其特点在于“冻结”东道国有关投资期间的法律,禁止东道国行使在投资生效后一切与投资合同不一致的立法;另一类是现代的混合型稳定条款(Hybrid-Stabilization Clauses),这类条款运用一系列机制使得东道国应承担投资合同生效后,因其国内立法变化而对投资商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投资商应遵守变更的法律法规,嗣后有权向东道国请求经济方面的赔偿。
      传统的冻结型稳定条款在上世纪70、80年代颇受争议,旨在“冻结”投资期间东道国国内立法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稳定条款,毫无意外地会触及敏感问题——东道国的主权。接受国际能源投资的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主权对内“至高无上”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秉承的原则。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中③,虽然仲裁庭对这类稳定条款的效力持肯定意见,但在论证过程中也很极为谨慎地平衡国家主权“神圣”与契约“神圣”,尽可能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进而论证订立国家契约即为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因此东道国不能援引国家主权原则来否认先前做出的承诺。随着国际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挑战国家主权的传统冻结型稳定条款,正逐步被平衡东道国与投资方之间经济利益的混合型稳定条款所取代。混合型稳定条款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定义了能够引发当事人重新协商(renegotiation)的变更情形;二是指出了变更对合同的影响;三是描述了重新协商的目的与程序;四是规定了重新协商失败后的解决方式。伊拉克石油合同正是采用了这种混合型稳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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