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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没收财产刑罪

    时间:2021-02-27 16: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人类历史上,没收财产是一种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本文的任务,就是揭示出没收财产刑的盛衰变迁和现实悖理性,从而为废除没收财产刑提供理论先导。文章事实入手,首先介绍了没收财产刑在中外刑法史上的沿革,进而总结出没收财产刑在现代社会走向衰亡是历史的必然规律从而得知,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应当尽快予以废止。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私有财产权;罪刑法定;罪责自负
      一、外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考察没收财产刑在外国刑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趋势,辨明当代外国刑事法律中没收的本质属性,对于开拓我们的视野,认清没收财产刑在当今国际范围内的现状具有重大意义。
      没收财产刑在外国刑法史上的沿革在国外,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如公元前的雅典和公元后的罗马国家就存在没收财产刑,并且是当时奴隶制国家国库的一项经常性来源。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萌芽状态迅速发展壮大,人类的生产方式开始发生巨大的变革。到19世纪末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废除。但是,20世纪后社会主义的兴起再次使没收财产刑在社会主义阵营里恢复,但又终因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再次遭到冷落。从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发展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倾向自由主义、权利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必定受到尊重,没收财产刑便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凡是奉行国家主义、义务本位的社会,个人财产权与国家公权力相比便是微不足道的,没收财产刑必然盛行。然而,走向民主、自由和权利至上的法治社会是当今任何国家都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没收产这种漠视公民私权的古代刑罚注定要走向没落。
      二、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在中国也是一种古老的刑罚种类,由于没有经过启蒙思想的洗礼,而且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移植式的现代化,除了20世纪前半叶晚清及民国时期曾一度被废止,没收财产刑基本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时期。
      根据学者的考证,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成文刑法典是夏禹时期制定的《洪范》。从现存的历史资料来看,夏、商两代的刑法中均未规定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手段。汉承秦制,汉代的没收财产称为“没官”或“没”。由此可见,此种“没官”既具有惩罚性质,又带有强烈的保安处分色彩。三国时期,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依然广泛,就连杀死禁地的一头鹿,也可能招来没收之刑。南北朝时期,《北齐律》、《梁律》中均有没收财产的规定。隋朝是中国封建制刑法重要发展时期,隋律中已基本形成了以笞、杖、流、徒、死为主体的封建制五刑格局,没收财产刑并不在五刑之列,但适用得十分广泛。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后,其《大清律例》基本承袭明律,没收财产刑依然作为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附加刑适用,与明律的规定没有多大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再次否定了一般没收,虽然国民党时期刑法仍然把“没收”置于“刑罚”名下,但当时的刑法学者也普遍认为从性质上说应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由于深受苏俄立法的影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在自己创制的刑事法律中维持了没收财产刑的规定。可以说,无产阶级政党一开始就把没收旧社会剥削阶级财产作为革命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不可避免地反映在革命刑法中,并延续到现在。
      三、我国刑法应废止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刑违背了宪法精神
      我国的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在以报应为基础的限度内是正当的,但剥夺无限额的合法财产除有特殊需要外,则是不正当的。对于对死刑犯罪人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实质上侵犯的是继承人的财产权。因为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从期待权转化成既得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我国宪法第13条第二款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故没收财产刑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2.没收财产刑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犯罪反对罪刑擅断、保障人权的思想而逐渐为世界各国刑法所确定的。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因而从没收财产的量上,可以对没收财产分为两种,即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但没收部分财产具体没收多少,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没收财产刑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3.没收财产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立法上必须有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然而,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的有些规定,却违背了这一原则。首先,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本身在实质上是很难区分的。其次,作为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附加性,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本文从中外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进程来看,没收财产刑具有很深的历史基础,并且从没收财产刑违背了宪法精神,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三方面论证了财产性的弊端。可见,没收财产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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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肖永平.冲突法理论的价值追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6]李冬青.冲突规范软化法律价值研究.学术论坛.2006
      [7]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应明洋,1992年4月,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张亚英,1989年2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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