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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时间:2021-02-27 12: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在国内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虽然大幅增长,消费者却维权艰难,网络团购纠纷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非常少见。对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制度的建议,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电子合同;诉讼管辖;难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1-0075-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1-038
      [本刊网址]http://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与发展,涉及网络团购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步出现。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在非网络环境下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诸多法律问题,而在网络环境下却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网络合同纠纷的解决成为当前国际私法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诉讼管辖就是最为明显的体现之一。
      一、电子合同与诉讼管辖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网络团购是继BtoB、BtoC及Cto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在电子环境下,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互不谋面,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通过缔结电子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与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通过网络订立网络消费者合同。根据目前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商品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两种类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得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网下交易面临更多纠纷诉讼管辖的难题,如何解决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平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当中的地域管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各级人民法院的区域与其相应的行政区域相一致。只有在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该法院才有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2)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要与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相联系。
      网络团购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而电子商务的纠纷范围很广,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即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二、我国对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关于电子商务行为中产生的纠纷如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行使管辖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引起学术界以及司法机关的重视。上海制定了《电子认证条例》,广东也制定了《数字签名条例》。就网络管辖权而言,在2003年2月开始实行的《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就开始涉及到了电子交易合同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合同管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还是沿用传统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仍然是确定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础,我国现行的诉讼管辖原则仍应得到遵循。
      (一)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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