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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时间:2021-02-22 20: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监管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监察三个方面谈论了如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督管理;经济发展
      2014年5月,我国成立了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主管部门为银监会,同时接受引荐和央行指导,形成了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两个层次监管的基本架构。第一层次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和央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归属地方金融办。第二层次的监管部门是地方金融办,两层的监管部门都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却未将其界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办毕竟在人手、权限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行业发展越来越快,缺乏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成为制约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监管机构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二、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包括监管主体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必须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政府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经营的首要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多为私人企业,它们的经营自主权较大,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容易从事高风险业务,以免为小额贷款公司倒闭埋下隐患。金融办应以风险监管为本,通过检查监督,并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促使小额贷款公司遵纪守法,稳健经营。
      (三)持续监管原则
      持续监管原则是指监管者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和有效的运行系统不断推进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持续提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过程。从外在形式上看,持续监管要求监管行为和效果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从内在本质上看,持续监管要有先进科学的监管理念、明确的监管目标、以风险为本监管定位、良好的监管运行机制和适应风险管理要求的技术支撑。
      (四)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一方面是指金融办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是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客户的长期利益。这一原则还要求监管部门以最低成本达到最佳监管效果,监管者要用负担最小的方式达到金融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成本。
      (五)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一方面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不得通过监管而压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和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适度监管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过程中既要追求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又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营效率,在二者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因此这一原则要求金融办以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市场“自然生态平衡”,同时做到安全和效率的并重。
      (六)公开、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监管原则是指有关监管的目标、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都需要全面、方便、及时有效地告知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于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公正监管是指金融办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三、监管检查
      金融办(局)对小额贷款活动的监管措施主要是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2)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3)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务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远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交叉检查是指根据省市(市)金融办要求,县(区)级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开业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规范性进行系统性检查,一般一年一次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省(市)金融办牵头或县(区)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临时性检查的次数、检查范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三)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县(区)金融办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2)县(区)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同时将县(区)级的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3)县(区)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4)县(区)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5)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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