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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监管体系简述

    时间:2021-02-09 00: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传统油气生产大国印度尼西亚的国内LNG市场快速增加。EIA数据显示,自2000年以来,印度尼西亚LNG产量增长25%,但出口量下降约40%。这吸引了大批国外投资者参与印度尼西亚LNG市场,特别是投资门槛更低、具有更大投资潜力的下游市场。本文拟介绍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的主要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油气下游市场相关的监管政策,为正在跟踪这一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监管体系
      1.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主要法律体系
      1.1 2001/22号法案 石油天然气法[1]
      2001年10月23日,印度尼西亚通过新的石油天然气法。该法案是印度尼西亚油气行业的纲领性法案,共14章67条,其中第4至10条规范油气上游,第38至43条规范油气下游。对于油气上游的勘探和开采环节,法案要求商业实体需与政府下辖的印度尼西亚油气特别工作小组(SKK MIGAS)签署《产量分成合同》,从而实现政府对上游环节的控制。下游的处理、运输、存储及零售等环节,由下游操作执行委员会(BPH MIGAS)进行管控,负责发放各类经营牌照。上、下游环节均对外资、私人资本开放,但禁止从事上游业务的实体从事下游业务,反之亦然。
      1.2 2007/25号法案 投资法及 2007/40号法案 公司法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分支机构(PE)或者在印度尼西亚当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PT)开展油气上游业务。但每家PE或PT仅可签署一份《产量分成合同》。对于PT类公司开展的油气下游业务,《投资法》允许其以外汇支付并汇出股息或分红。
      2016年5月18日,印度尼西亚发布2016/44号总统令,公布了对PT类公司的投资负面清单,包括:
      - 陆上钻探业务,禁止外国资本进入;
      - 海上钻探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可超过75%;
      - 陆上管道、生产设施、垂直及水平储罐的安装,禁止PT类公司进行建造服务;
      - 海上管道及球罐的安装,外资持股上限为49%;海上平台的建造服务,外资持股上限为75%;
      - 油井的运行和维护、设计和工程支持服务、技术检查,均禁止外资进入;
      - 油气勘查服务,外资持股上限为49%。
      1.3 印度尼西亚银行2015年第17号法规
      法规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进行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必须使用当地币卢比进行结算并支付。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报价必须采用卢比,同时不可采用双币种报价。但油气基础设施类项目,可以在获得能源部的批准、及印度尼西亚银行的豁免函后,对上述限制取得豁免。
      2.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主要监管机构[2]
      能源及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能源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制定全国天然气输配送总体规划等。
      SKK MIGAS负责监管油气上游业务,代表政府与企业签署《产量分成合同》,其他职能包括向能源部推荐准备授标的合同区块和合作合同、评估指定区块内的油气田开发计划、监督已签署的《产量分成合同》执行情况。SKK MIGAS的负责人由总统任命,并直接向总统负责。
      BPH MIGAS主要职能是控制天然气的输送和分配,分配石油天然气输送和储存设施的使用,设定天然气管线输送费用和民用、小用户天然气价格等。其决策机制相对独立,9位理事会成员均由印度尼西亚国会任命。
      3. 油气下游操作相关的监管情况
      油气下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法和GR30/2009号实施法规。[3]
      3.1 天然气管道的建設与运营
      在印度尼西亚指定区域内开展天然气输配送管道的建设与运营,相关管道线路必须首先被纳入到《天然气基础设施总体规划方案》中,并参加BPH MIGAS组织的竞标、获得其颁发的“特殊许可”(hak khusus)后,方可开展业务操作。
      3.2 天然气管线输送费用的设定
      印度尼西亚于2008年颁布新的法规,以修订天然气管道输送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包括:
      (1)具有天然气管道运营“特殊许可”的企业向BPH MIGAS提交运费初步方案;
      (2)BPH MIGAS评估该方案,并平衡兼顾输气企业、用户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3)BPH MIGAS组织公开听证会,输气企业及用户参会;
      (4)BPH MIGAS理事会对价格方案作出最终决策;
      (5)价格方案有两种计价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邮票模式”,即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各类客户所需支付的运费相同;第二种是“距离模式”,即根据客户距离气源点的距离不同,收取不同额度运费。
      (6)经输气企业或管道用户申请,在以下情形下,经批复的运费方案可由BPH MIGAS进行修改:
      - 管道总投资金额发生变化;
      - 管道用户数量发生变化;
      - 运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
      - 输气量发生变化;
      (7)输气企业每月提交报告,确保经批复价格方案的落实,以及是否存在上述变化。
      3.3 天然气的液化、再气化、储存、运输
      运营商需取得能源与矿产资源部发放的经营牌照。对于天然气运输业务,还需先行取得BPH MIGAS颁发的“特殊许可”。
      3.4 天然气定价
      天然气经销商可以与终端用户以协议的方式商定天然气价格,但需确保25%以上的产能供应国内用户。除对小规模用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外,向其他用户的天然气售价不受国家监管,各经销商间存在相互竞争。
      尽管上述机制削弱了政府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管,但政府仍通过下述两个渠道干预价格:一是要求上述经协商的天然气价格,需在经过能源部下设的SKK MIGAS批准后方可执行;二是通过印度尼西亚境内最大的天然气贸易商--国有控股的Pertamina和PGN干预市场价格。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印度尼西亚油气市场现行监管体系。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欲在印度尼西亚开发油气类项目,首先应熟悉其行业监管体系,从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 印度尼西亚《石油和天然气法》,2001年11月
      [2] PwC Indonesia,Oil and Gas in Indonesia- Investment and Taxation Guide,May 2018.
      [3] 孙仁金,陈焕龙,吕佳桃.印度尼西亚石油天然气开发管理与对外合作[J]. 国际经济合作,2008(8):81-86
      (作者单位: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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