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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0-03-28 07:27: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或可能、应当商品化,或不可能、不应当商品化,是有区别的。精神劳动可能给物质产品增加附加功能,使名牌产品获得高附加值。精神劳动商品的价值规律较为简单,其中,高、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依循简单的市场供求价值,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依循市场均平价值规律。精神劳动商品化有利有弊。用金钱激励方式促进人文、社科基础研究,效果适得其反;将艺术院团等文化单位推向市场,却能繁荣艺术创作。
      【关 键 词】精神劳动;精神劳动商品;文化产业;名牌商品。
      【作者简介】杨曾宪,青岛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价值学、美学、文化批评等方面研究。近期主要从事价值经济学研究,重点是系统重释劳动价值论及《资本论》中的基本理论。
      
      商品的家族非常庞大。马克思《资本论》中研究的商品及拙论讨论商品价值规律时涉及的,主要是劳动产品商品;前面几章讨论的,多是非劳动产品商品。但这两大类并没涵盖所有商品,因为“劳动产品商品”中的“劳动”,主要指“物质劳动”,并未完全包括“精神劳动”,即付出高素质创造力、生产精神产品或提供相应服务产品的劳动[2],以及与生产劳动相关的监督行为或道德行为[3]。精神劳动产品(以下简称精神产品)一旦被交换,便也会获得商品属性,这就是“精神产品商品”,或“精神劳动商品”[4]。“精神劳动商品”的外延很宽,其中涵盖着“文化商品”,但也涵盖法律、医疗、管理等精神劳动商品。从事精神劳动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人才”或“白领”[5],精神劳动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有时就是指白领的报酬。
      在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或可能商品化,或不应商品化,须区别对待。一些不应属于商品的精神劳动,要褪祛其商品属性。精神劳动商品,作为重要的商品大类,虽然也依循两大商品价值规律,但其规律皆较为简单,并根据其质级的高、中、低呈现出差异性来。精神劳动的商品化有利有弊,如何存利去弊,也是须讨论的问题。本章的预设前提仍是市场基本规范,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诈现象。
      
      关于精神劳动商品化的几种情况
      
      物质劳动、物质产品不一定是商品,这是常识,像公益劳动、馈赠礼品和各种物质公共品等等都不是商品。精神劳动、精神产品同样不一定是商品,这也符合常理。但是,在商品社会中,当众多精神产品都获得商品形式或属性时,要辨析其中那些属于商品、那些属于非商品,有时却并不容易。因此,我们须先对属于或不属于商品的精神劳动略加归类。
      1.“不能”或“不应”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这里的“不能”或“不应”商品化,是指两种性质不同的精神劳动。
      先说前者。客体要作为商品交换,必须要有需要这些客体的利己主体。但是,许多精神产品,像自然与社会科学、人文学术的基础性研究成果,虽能满足人类认识真理、把握真相、感悟生命的需要,却不可能被个别主体独占独享、不可能作为商品交换。社会有需要,却不能成为商品,便只能靠科学家或学者的无私奉献,或靠国家及民间财力的支持[6],使他们的精神产品像道路、街灯、绿地等公共品一样,无偿地提供给社会。这就意味着,科学或学术研究成果一旦公开,就可为人类共有、共享。
      尽管科学或学术成果也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这主要体现在对作者署名权、原创性的保护上,他人只要尊重原创者的劳动,便可无偿地引用或应用这些成果[7]。这与技术专利的商品属性形成了鲜明对照。譬如,假设甲自然科学家发现了新星系星球,乙社会科学家提出了新货币理论,丙学者找到了重估鲁迅、郭沫若、茅盾关系的新史料等等,这些成果发表后若被广泛关注、频繁引用,三人会非常高兴。当然,甲乙丙的相应著作若受读者欢迎,也可进入市场,获得商品属性,但这与其成果本身的非商品性是两回事。即便庚不购买他们的著作,也可引用其成果,但假设庚不购买丁的发明专利却拿来应用,便会被告上法庭。这也佐证了科学、学术成果的非商品性。
      再说后者。关于不应成为商品的精神劳动,主要指党、政、军、公、检、法及各种公共服务机构,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农技站等领域中的公职人员类似“精神劳动”的“工作”。尽管作为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付出也会按贡献、职务获得薪酬,具有商品形式,但它们却不是商品。因为,公职人员供奉的公务机关或军队,是捍卫国家尊严、社会秩序、公民利益的神圣公器,并不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公职人员的工作,旨在服务国家、社会、公民,他们不能按酬付劳,有时还需有某种奉献精神。因此,这些工作的利公性质与商品交换的利己性质本质上是对立的。
      2.可能但不应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这类精神劳动主要指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精神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这几类精神产品可满足人们的需要,消费者愿掏钱购买,它们自然便可能成为商品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会普遍商品化。现代国家中,通常会将其一分为二:国家主办或购买一部分教育、医疗资源,作为公共品供给,以维护社会公平;同时,允许部分教育、医疗资源作为精神劳动商品在竞争中生存,以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质量。眼下中国,实际上是一分为三:完全作为公共品供给的有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民防疫保健等;具有商品形式但非商品化的高中、大学教育和公办医院;完全商品化的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须提请注意的是,尽管作为公共品供给的精神产品不是商品,但其中从业者的劳动却仍具有商品属性,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公务员。
      3.可能且应当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与公益性无直接关联的精神劳动,则可完全具有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要。如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法律、新闻、出版、影视、艺术、体育,如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发明、技术、管理、创意、广告、公关、会展,如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婚庆、调查、咨询、形象设计、心理辅导、健康顾问等专业的精神劳动。
      社会文化领域中的精神劳动内容,人们皆已熟知。须略加说明的是,其中的“新闻”“出版”,不限于传统形态:如个人微搏一旦做强、做大,同样是新闻产品;网上个人发表作品产生反响,同样是出版。现代电视中兴起的各类真人秀、社会访谈类非传统娱乐节目,也是“节目”、是精神劳动商品。而“艺术”“体育”都指专业人员的专业劳动,自娱自乐的“艺术”和全民健身的“体育”,不在此列,因为它们没有市场。当然,“可完全具有”商品属性不一定就“具有”,国家出于政治和文化需要,也可使某些精神劳动非商品化。譬如,少数出版社、报纸、剧团、运动项目可以不进市场,少数濒临灭绝的艺术门类和“传人”,国家要出资保护等等。但是,这种情况是例外,不是通例,它与公立教育、医疗单位非商品化不是同一问题。
      社会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精神劳动内容,同样无须繁复阐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明、技术、管理和创意、广告、公关、会展等领域的精神劳动,以及监督活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品生产,其自身当然也获得了商品属性,而且是更重要的商品,因为离开它们,企业就无法在竞争中存续。而婚庆、调查、咨询、形象设计、心理辅导、健康顾问等等则是满足现代人社会生活需要、提升生存质量的重要职业。除企业或个人之外,甚至现代政府活动也需要由专门企业和专家提供公关、会展、调查、咨询等等服务。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种类的精神劳动都已充分商品化了,有些本身就已经属于经济活动了。当然,充分商品化也不一定完全商品化,像非盈利组织的公关、调查、咨询活动,就不是商品。
      
      精神劳动商品价值的两条获取路径
      
      精神劳动是内含高创造力的劳动。但精神劳动创造的,只是文化产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文化产品等等;精神劳动产品,具有的只是文化使用功能。只是在商品社会中,当精神产品的使用功能能满足交换对方的需要时,才会获得商品属性,同时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即精神劳动商品的市场价格。这其中的过程和原理与获得商品属性的物质产品是完全一样的。精神劳动的创造,表现在两条途径上:一是参与物质产品的创造,在创造过程中,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形成集成劳动;二是独立创造精神产品,在创造过程中,劳动者或个体或集体劳动。由于精神劳动在这两条路径中获得商品价值的过程是有区别的,我们其下分别加以讨论。
      1.通过物质产品获得商品价值的精神劳动
      在人类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精神劳动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工业生产中,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发明、技术、管理等精神劳动者,通过发明新机器、创造新技术、推行先进管理模式,不断促成并提高工人超质劳动的质级、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产品使用价值;另一方面,设计、创意、广告等精神劳动者,通过形象设计、品牌创意、广告传播、会展推介、公益善举,不断提升产品美誉度、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产品固有或附加使用价值。正由于这两方面的精神劳动可大幅增创或增加产品使用价值,从而使其作为商品可获得更多交换价值,也使资本家获得了巨大盈利甚至剥削的空间。资本家深谙此理,所以愿出钱像购买机器、原料、雇佣劳动一样购买这些精神劳动,这些精神劳动自然便获得了商品属性和商品价值。
      既然此类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体现在它们对物质产品生产的贡献上,所以,它们的商品价值归根结底要以物质产品商品价值为中介体现出来。只有当各类白领的精神劳动能增创或增加产品使用价值、使产品增获商品交换价值时,其精神劳动才能被资本家购买,才能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如果甲应聘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但一年下来,没有任何发明创造,不能给企业增加任何盈利,他便可能被资本家解雇或转到“蓝领”岗位工作了。如果乙擅长高科技企业管理,屡次使濒临破产企业重新崛起,其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便会大幅升值,他可能会被其他资本家以更高年薪挖走。由于此类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主要体现在物质产品商品的盈利上,这样从理论上讲,当某类商品暴涨或暴跌时,相关的精神劳动商品价格,或相关白领的工资也会跟着暴涨或暴跌,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除极少数专司服务某类产品生产的精神劳动――如乙独家拥有指导雕花椅生产技术,此外身无长计――的情况外,多数精神劳动都会形成相对独立的行业市场,其薪酬只能按其精神劳动的高、中、低水平,依循下文将讨论的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变化。
      上述精神劳动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在它所创造的文化价值与其可获得的商品价值的“不等值”上。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譬如,甲的高水平的专利技术发明,尽管其科学文化价值非常高,但或因其过于超前而无法转化为实用产品、或因其转化成本太高无法使企业盈利,其商品价值便却可能很低,甚至无人问津。反之,丙的低水平专利技术发明,尽管其科学价值很不高,却因其能大幅提高产品性能、增加企业盈利,其商品价值却可能非常高[8],被人高价购买。
      在物质产品生产和资本增值过程中,超质劳动的作用无疑更为关键,所以有关支持超质劳动的技术、管理等劳动的重要性拙论已经并将反复阐述。但与此同时,能提高商品附加值的设计、创意等精神劳动也很重要,它们增创产品价值、增加资本盈利的功能与技术、管理劳动是一样的。后文为讨论简化起见,将不多涉及这类精神劳动的作用,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此类劳动的意义却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这里集中做些讨论。
      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精神劳动创造,就是品牌的打造了。在这里,我们首先须划清现代“品牌”与传统“老字号”的区别。任何名牌商品,都必须建立在诚信经营、产品可靠的基础上。如我们前文已论及的:“著名品牌比一般品牌、一般品牌比无品牌商品的售价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着诚信级差因素在内。”重视商品信誉的商家,在中国就是所谓“老字号”。老字号商家要几十年、上百年地持续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市场口碑,使其商品获得相对高售价。但是,这种老字号的相对高价,源自产品的保真保质,在其诚信的背后,从生产原料、工艺到成品上柜,商家都需付出相对高成本,商品本身并不存在增值问题。传统经商中所谓的“货真价实”“一分钱、一分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而现代的品牌打造则不同了。同样质量可靠的一双鞋子,贴上国际名牌商标,就可卖数百上千元;贴上国内杂牌商标,则只能卖数十上百元。而同样可靠质量的女包,世界顶尖品牌真品价格竞比仿品贵了上百倍!如此使用价值几乎相同、相仿的商品却会产生十倍、百倍的差价,传统的劳动创造理论似乎很难解释。但是,如果把精神劳动创造因素考虑进来,这种现象便很好解释了,因为名牌与杂牌、真品与仿品,其使用价值或内含的劳动质级、量值,仅仅是表面“几乎”相同,其背后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双普通的鞋子或女包,无论制作多么精致,所满足只是人们对鞋或包固有使用功能的需要;而一双名鞋、一只名包,所满足的却是人们显示其高贵身份、身价的需要;如此能显示高贵身价的商品,当然只能高价而不能低价了。
      但如果谁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只要商品敢卖高价,就可使之“高贵”、获得高附加值,那就大错了[9]。若此法有效,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便失效了。必须认识到,名牌的高附加值,是源自其能满足消费者特定精神需要的文化附加功能,除了“显示高贵”之外,它还可“表达爱情”“体现健康”等等;而要使普通产品获得这些功能,企业需聘用数百、上千高水准的创意、策划、设计、公关人员,持续从事高创造性的精神劳动,以形成并确保市场对这些附加功能的认同。如果在名牌创意设计或持续维护过程中,一不小心出了问题,便可能前功尽弃,使名牌声誉及其附加功能丧失殆尽。
      换个角度可能解释得更清楚一些:名牌商品除自身使用功能外,它还是一种价值符号,无论是女包、腰带,还是鞋子,都变成了一种“能指”,其内涵丰富的“所指”,才是真正满足高端消费者需要的使用功能所在。但这种“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联,靠商家的强加不行,靠个别消费者的认可也不行,它就像造词一样,必须让受众普遍识记、认同、传播才能成功。问题是,要让受众把原本无关的“能指”与“所指”,譬如将一只“女包”与“高贵”身份条件反射地联系在一起,或是将原本普通的生活用品视同为金银般的奢侈品[10],这谈何容易!坦率地讲,这甚至比一般的技术发明都难,商家为此付出的精神劳动是难以计量的。否则,世界上便不会仅有少数顶尖品牌在竞争中胜出并被消费者认同了。正因为品牌打造者成功地将诸多文化功能附加在品牌上,满足了高端消费者的精神需要[11],使之愿高价购买,所以才使其相对非名牌商品获得了一块高附加值。反过来说,名牌的高附加值正是对商品中所积淀的高质精神劳动的肯定;名牌商品可置换十倍、百倍的非名牌商品,本质上也是符合等劳交换原则的,只不过名牌商品中的“劳”,更多是“精神劳动”而已。
      为保持其垄断性的高价位,一些顶尖名牌商品,往往会自觉采取限量生产、饥饿销售的策略,以凸显其稀缺与珍贵品格――因为这些商品一旦批量生产、大幅降价,便丧失了自己存在的根据。这就使此等内含精神劳动比重甚大的名牌商品,几乎可归属为顶端精神劳动商品[12]了,这使它们甚至不再依循物质产品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依循下文讨论的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了。譬如,其价格不会随商品生产效率提高而逐步降低,也不会随供求关系变化而浮动。
      2.通过精神产品获得商品价值的精神劳动
      人类的精神劳动,在服务于物质生产的同时,也独立创造精神产品;当这些精神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被交换时,精神劳动也获得了商品属性。人类的精神产品,又可分为个体创造、集体创造两种,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个体精神产品,就是劳动者个体独自从业创造的精神产品。如个体创作的画家、作家、歌唱家,个体经营的医生、律师、教师等等,当他们的精神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如画作满足收藏家的需要、医疗满足患者的需要、法律诉讼代理满足原被告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时,便可通过交换获得商品属性及商品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创造者的精神劳动,便自然变成了精神产品。像画家,他出卖的画作无疑是精神产品,而歌唱家出卖的“歌唱”,其过程固然是“精神劳动”,但听众所享用消费的,却只能是“精神产品”,是歌唱家精神劳动“成果”。而从商品交换角度讲,彼此交换的也只能是可计量的精神劳动“产品”。譬如,像法律服务、家教服务,通常便是以“时间”为单位,把连续性的精神劳动切割成“产品”出售。这些个体精神劳动商品的价格,由于与物质产品商品无关,都只能在与客户、与消费者的谈判中直接形成,即完全由市场、由供求关系决定。
      集体精神劳动,就是劳动者集体从业[13]的精神劳动。譬如,私立医院、学校提供的医疗、教育服务等等,民营剧团、影视公司创作上演的剧作、影视作品等等。当这些精神劳动进入市场后,便是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在集体精神劳动方式中,有集合型的,也有集成型的。前者像医院的医生、学校的教师,他们多数情况下仍是个体劳动,但要接受统一领导,彼此要相互协作;后者像影视艺术团队中的导演、演员、舞美、音乐及管理、策划等主创或辅助人员,他们都是在统一指挥下,汇智合力为完成总目标从事精神劳动。这种集成精神劳动方式,与企业中的集成生产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所生产的是精神产品而已。
      无论以怎样劳动方式进行,当集体精神劳动成为商品时,其个体成员从事的精神劳动便同样获得了商品属性,只是这些商品的买方,是相关投资人而已。这之中的道理与物质商品生产也完全相同:只有当各类人才付出的精神劳动直接或通过集体创作间接满足消费者需要时,投资人才会购买这些精神劳动。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及其成员的个体精神劳动商品,其交换价值的高下,归根结底仍是由市场说了算,由交换双方决定。
      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皆存在品牌打造或维护的问题。鉴于这种品牌的价值增值规律与物质产品商品几乎相同,无须重复讨论。但是,当集体精神劳动单位中的个体独自从业时,却可能产生某种对集体品牌价值的损益问题,值得一论。譬如,当名牌大学教授或名牌医院医生个人外出授课或医疗时,他们的身价便可能远远高于同等水平的普通大学教授或普通医院医生。现实中人们最熟悉的例子是家教:只要打着名校旗号,不仅容易招生,且可以高收费。这相对的高收费,未必反映该教授、医生的精神劳动价值,同样属于品牌的附加增值,它理应归集体所有(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反之,假设该教授或医生水平超高,为提升学校或医院品牌美誉度做出了贡献,则理应从集体那里获得相应奖励(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像教授和医生这种私下“走穴”的情况未必合法,因它会影响其本职工作,但在其他情况下,这种“借光”合法增值的精神劳动商品却是现实中常见的。譬如,凡参加过奥运会开闭幕式团队的创作人员,或者是出席过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员,其身价都会成倍增加。当然,“借光”总是难以持久的。
      这里还须提及的是某些特殊的以个体方式存在的集体精神劳动商品。譬如那些灿烂升空的歌星,表面上是个体从业,其实在他或她的背后,都有一个创作团队,其中还包括与歌唱无关的创意、策划、广告、公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歌星本身更像是一著名品牌,其团队的任务,就是让这一品牌最大化地保值、升值。正因如此,当红歌星与歌唱家的出场费相差数十、上百倍便不足为奇了,因为这些歌星满足的不仅仅是听众欣赏歌曲的需要,更是狂热粉丝追星捧星的需要。而真正个体劳动的歌唱家,不具有这种附加功能,自然无法与团队打造的明星竞争了。个中道理和普通女包无法与顶尖名包竞争是完全一样的。
      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精神劳动不同于一般物质劳动:劳动者通常需有高学识、高技能,有时还需要高天赋;其产品往往也有原创性、独特性,通常还不可批量生产[14]。这就使精神劳动商品即便供求平衡,也难像物质产品商品那样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等劳交换,形成合理价格。譬如,一个天才发明家思考数分钟迸发出的创意,是庸才们一辈子也想不出来的。但是,现象复杂,不一定规律复杂。恰好相反,正因为精神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其价格便不会像物质产品商品那样随“量变”而急剧涨跌,这就使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像自然、机会类商品一样,也表现得较为简单。当然,简单中也有差异,这种差异与精神劳动的质级高下直接相关。其下,我们便将精神劳动商品分“顶端”“中端”“低端”三大级差档次,分别讨论其价值规律。
      1.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所谓“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顶尖位置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因其不可超越性、不可替代性,常会独霸或垄断市场。譬如,像苹果的乔布斯、微软的比尔・盖茨,他们的发明与管理,便属于全球顶尖的精神劳动商品。譬如,像著名律师、著名导演、国际巨星的精神劳动及书画巨匠的作品等等,也都属于这种顶端商品。当然,这里的“顶端”绝不是“评选”或被“认证”出来的,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由于顶端精神劳动常依存于天赋,不可复制,又由于市场或公众能高度认知、认同的精神劳动者永远是少数,所以,顶端精神劳动商品必然是极度稀缺的,会像茅台、五粮液、冬虫夏草一样,价高而量不增。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金之下却未必出天才,像乔布斯、比尔・盖茨,绝不会因有重赏,便能大批涌现的。正因为量不增,所以它们便常会创出令人咋舌的天价来。天价,也是顶端精神劳动商品的特征。
      价格高下存在于比较中。称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格为“天价”,也是因为它与中、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之间的价差太大。顶端精神劳动商品如此之高价,或者说,与普通精神劳动商品的差价如此之大,是否合理?站在市场之外,回答可能是否定的;但站在市场立场上,回答则是肯定的。市场经济中,即便再不可思议的价格,也是利己主体给出的,也是有根据的。这里,我们以演艺巨星出场费和大师书画价格为例,讨论一下各自天价的形成规律。
      其实,关于前者的天价形成,我们在讨论名人广告代言费时已阐述了,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巨星们的天价出场费,表面看是炒上去的、是制片方或主办方抬上去的,实际上却是他们精心算计出来的。常有制片人或组织方“抱怨”:某大片投资、某演出收入的一半或三分之二被某巨星“卷走”了。但人们心知肚明,这些所谓“抱怨”,不过是在借题发挥、宣传造势而已。因为巨星是他们自己邀请的,如一律选用新人,新人们很可能按潜规则倒贴呢!但他们知道,假如某部影片或某场演出少了特邀主演或闪亮登场的巨星,即便投资减半,却依然要大亏其本;反之,一部大片、一场演出,即便巨星“卷走”大半,因最终票房飘红,投资人依然可赚得盆满钵满。
      如此天价买来的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之所以还能赚钱盈利,就是因为巨星拥有超众魅力、超高水平,他们的精神劳动能满足观众的审美需要、娱乐需要和追星需要;其作为商品,具有极高文化使用(享用)价值,所以能换回超高商品交换价值[15]。假如某巨星已被市场抛弃,商演或大片投资方谁请谁赔钱,他便会变成明日黄花,自动跌价了。当然,精神劳动商品的“天价”究竟高到什么程度,最终还要取决于喜好观众的购买力。假设“粉丝”们心有余而力不足,票房上不去,即便巨星仍是“天价”,却也要降一个档次了;又假设观众普遍缺少高购买力,囊中羞涩,演艺界就不存在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了――这和人们没钱打官司,也就不存在大律师是同样的道理。这一规律,适用于所有以物质产品商品、集体精神劳动商品为中介,获得商品价值的顶端精神劳动。
      关于后者的天价形成,则与我们讨论过的奇石天价形成的道理一样,它都是由买家追捧上去的。这之中,有看中大师作品升值潜力的投资商,也有真心喜欢大师作品的收藏家。尽管他们作为买家的身份是共同的,但其购买原则却是不同的。投资商同样要算计大师作品的升值潜力,根据升值预期确定其最高报价[16];收藏家则要根据自家情况确定其专项购买资金,并由此限定其最高报价。假定某大师作品升值潜力很大,收藏家的购买力有限,其价格自然要取决于投资商的最高出价;反之,假定某大师作品市场前景不明,投资商不愿追高,其价格则要取决于收藏家的最高出价。假如某大师作品市场前景极好、收藏家又都是巨富,这时大师作品的市场价便会由两者中的最高出价决定,从而创出新的天价。当然,大多数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没有投资价值的,它们的价格便只由消费者的最高专项购买力决定。譬如,名医、著名创意设计师等等的高收费,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所适用的,其实是简单、单一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即:顶端精神劳动商品的最高价,由其可给投资者带来的最大预期收益或需要者的最大专项购买力决定。在最高价限度内,其价格生成有很大随机性,最终经常由买方的最高出价决定。这里不涉及“最低价”,是因为对顶端精神劳动商品而言,其价格只有“高”或“更高”,一旦考虑到“最低价”了,也就意味着它可能丧失顶端资格了。这里提到了“随机性”,是因为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市场上,精神劳动商品的投资者或消费者不同,价格自然会有所波动,这是很正常的。
      2.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这里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顶端、低端之间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虽不属于顶端、数量较多,却都是合格或优秀的、能满足市场相关需要的。只是因其数量相对较多,必然面临市场竞争;又因其合格或优秀,又能在竞争中存续,维持其市场地位。假设有极少数出类拔萃的精神劳动商品因受追捧而供不应求,便意味着这些商品可能已跻身“顶端”之列了;假设有一些水平相对低的精神劳动商品因竞争乏力而供大于求,便意味着这些商品可能已降级到“低端”之列了。实际上,凡属于中端的人才,是有自知之明的,他们绝不会与顶端人才攀比,但也不会放弃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会形成大体接近的市场价。我们要讨论的,便是这种价格形成的规律。
      通常情况下,市场对各类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的需要数量或能要水平是大体稳定的,而各类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的供给数量或能给水平也是大体稳定的,它们都不会在短期内剧烈增减变化的。在这一前提下,经买卖双方的竞争博弈,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必然会形成其合理的市场价格。以电影表演市场为例:每年全国投拍电影数量、电影制作成本、电影市场购买力应当是有数的,不会一年一大变;相应地,能满足拍摄需要的一线知名电影演员,也会形成相对稳定的队伍,供求处于相对平衡状态――那些窜红的知名演员会进入巨星行列;那些片约太少的演员则会退出一线。在这种情况下,知名演员的出场费,便自然会在竞争中形成大体一致的标准并稳定下来。
      这个道理从理论上讲非常简单:如果知名演员们出场费要求过高,制片人测算下来无利可图,会拒绝投资拍电影;如果制片人集体压低演员出场费,自己预留盈利空间太大,知名演员们会拒绝签约。这样,双方基于各自利益,必然会找到一个均衡利益的分配点,把演员的出场费确定下来。实际上,美国NBA劳资双方便是这样谈判的。现实中,即便集体谈判机制不存在,这个博弈过程同样是存在的。譬如,知名演员甲如果开价过高,制片人乙便会另找他人。如果乙不懂行情,同意了甲的高价,那么其他演员纷纷效仿提价,必然会超出制片人的承受限度,制片人丙等便不再投资;由于供求双方处于平衡状态,丙等不投资,丁等知名演员必然失业,他们便会把要价降下来,甲的价格便失效了。反之,如果制片人丙开价过低,知名演员丁也会另找其他制片人。如果丁不懂行情,接受了丙的低价,那么其他制片人纷纷效仿降价,必然会突破知名演员可接受的价格底线,演员甲等便会拒绝签约;由于供求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甲等拒绝签约,乙等的影片便无法拍摄,他们也会把开价涨上去,丙的价格便也失效了。当然,假如甲的高价就是降不下来,或者丁甘愿接受低报价,这或者表明他们已升级、降级了,或者意味着一线演员市场供求关系已失衡,双方只能在博弈中寻找新的平衡点、“发现”新的稳定价格了。
      即便像技术、管理等精神劳动,虽然与物质劳动产品紧密相连,但其作为精神劳动商品的价值规律同样独立存在。假设甲、乙、丙等白领服务的丑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盈利巨增,这却并不等于甲、乙、丙等出售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也供不应求、可获得高薪酬。实际上,除去做出关键贡献的高端精神劳动者之外,企业中的大多数人才,其薪酬并不能远高出市场上的人才报价。因为一旦甲、乙、丙提出高薪要求,丑便会招聘新人顶替他们,从而遏制其提薪诉求。反之,当丑的企业亏损严重时,也并不等于甲、乙、丙等人才也供大于求,只能像过剩商品那样被低价甩卖。因为一旦丑大幅压低薪酬,甲、乙、丙也会转岗到其他企业中谋职,依然保持其合理薪酬水平。
      那么,如此制约或促使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形成合理价位的规律是什么?就是已讨论过的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在这里是指: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市场在供求相对平衡的条件下,自动平抑过高、平衡过低价格,等劳等酬,形成相对统一价格的规律。这一规律告诉我们:尽管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看似定价难,但只要该类商品形成市场且供求相对平衡,其合理价位便会由市场客观地给出,并制约相同精神劳动商品价格的形成。当然,中端人才价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遇经济过热,整个人才市场匮乏,其均平价格也会普遍上调;如遇经济危机,整个人才市场过剩,其均平价格也会普遍下调。但无论怎样,都不会出现像某些实物商品那样暴涨或暴跌的情况。同时,中端精神劳动本身,也是可能有级差的;这些存在级差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也会依循与自然类商品相同的“质级差价”规律,即不同级次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之间,会存在某种价格差距,并在市场价格变化中动态保持这种价差。个中道理与自然类商品完全相同,不再重复例释了。
      我们的讨论没涉及不同种类精神劳动商品的价格均平问题。这是因为,精神劳动的行业门坎相对较高,隔行如隔山,人才的职业选择往往是终身性的,不同行业间的收入是很难均平的。譬如,即便演艺界中端演员收入是中端工程师的数倍,工程师也不能改行去做演员,这与房介萧条了,员工可去做婚介甚至去做饭店服务员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但这不等于说市场规律在宏观上便完全不起作用了,只是它所起作用的周期较长而已。其道理在于:尽管现有人才难以“跳槽”,但新的人才却会“选槽”。譬如,当社会上律师人才匮乏价格高起时,大学的法律专业便会成为热门;当市场中外贸人才过剩时,大学的经贸专业便会成为冷门。这个过程中,市场价格信号同样起着导向和调节作用。但若缺少必要的前瞻性的计划指导,单凭市场调节也会产生滞后负面效应,这和今年猪肉价格暴涨,明年猪养多了会暴跌是同样的道理[17]。
      3.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所谓“低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最低档次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因其相对质级较低、缺少竞争实力,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譬如,一线知名演员能与制片人讨价还价,而众多二三线演员大多只能接受制片人给出的价格,他们所出售的就是典型的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价格相对低廉,也是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特征。
      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过剩”,在不同领域中的存在情况是不同的,它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失衡上,不能简单用数量尺度衡量。譬如像医师、律师等执业资格要求很高的职业,“低端”就未必是数量众多。即便低端的医生、律师数量不多,但因其术业不精,鲜有人向其求医、找其辩护,便同样处于严重过剩甚至失业状态。当然,更多的情况下,低端精神劳动者是数量过剩的,像一般的技术、会计、管理或公关、广告、形象设计人员等等,像普通画家、歌唱家、舞蹈家、作曲家、摄影家等等。这类人才非常明白自己的地位和身价,通常只要能维持其体面的生存、能使其继续从事专业劳动,他们便可接受对方的报价。而且,为了生计,他们彼此还会竞相降价。这样,资本家或投资人支付的薪酬便可能极低,使他们和雇佣工人一样受到剥削。低端人才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只有靠法律的武器、靠工会的力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后文讨论有关剥削的问题时,将会论及这些措施。
      可见低端精神劳动商品所适用的,也是非常简单、单一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即: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最低价,由其可继续从事精神劳动的生存成本决定。在最低价之上,其价格生成也有很大随机性,最终经常由卖方的最低报价决定。这里不涉及“最高价”,是因为对低端精神劳动商品而言,其价格只有“低”或“更低”,一旦考虑到最高价,也就意味着存在竞价购买者,它们便可能不属于低端了。须指出的是,有些挣不到足够钱维持体面生存的精神劳动者,像长期接不到案子的律师,可能会转业从事其他劳动了。但有些低端精神劳动者,像那些在街头画画、演唱的艺人,却会依然从事他们所喜爱的职业,而且,这些人才未必是贫困一族。一些中端优秀画家,高价卖画,一年卖不出几幅,照样清贫;一些低端普通画家,不图虚名,廉价卖画,一年下来照样很富。这种贫富反差,也是合乎市场经济规律――他们属于走低端路线的经营方式,和低端商品廉价多销同样盈利同理。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个体精神劳动者,像服务于物质生产的精神劳动者,会计、技术员等等,失业就是失业,几乎不存在独立生存的可能性了。
      
      正确对待精神劳动商品化问题
      
      我们已阐述过,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劳动都能够或应当成为商品的,即便能够或应当成为商品的精神劳动,其仍具有人文属性。这样,商品化对于精神劳动及精神产品创造而言,同样是利弊共存,须审慎辨析、正确对待。其下,我们按第一节的分类,分别进行讨论。
      1.“不能”或“不应”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对于像科学、人文研究等精神劳动,不能成为商品,是因为没有买家,理应政府和社会支持。问题是这种支持应采取什么方式。像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像所谓的智库,是完全可能市场化的,政府直接买成果比养人、养众多研究院所合算得多,且有效得多[18]。但是,对于科学基础理论、人文学术研究情况则不同了。政府的支持,应通过高工资方式,给少数有能力、有天赋的专家学者创造良好研究环境,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主要靠课题、靠评奖来支持[19]。这种类似商品化的激励做法,效果适得其反,因为金钱投入与思想产出不可能是正相关。
      支持如上结论的最有力的证据是:如此把基础研究项目化、工程化的模式实行许多年了,但以文科研究为例,当代几十万学术大军的成果及拔尖人才水平,却远不及当年西南联大百余名教授。在那样艰难的岁月中,联大教授们能获得令今人自愧不如的成果,就是因为他们的研究出自为科学、为学术献身的精神,甘愿在清苦中享受精神创造的快乐。而当代学者,前有基金刺激,后有奖金诱惑,已鲜有为学术献身的精神了,更何谈真正的精神创造!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买不来思想、买不来创造力、更买不来诺贝尔奖。反而,天才的思想家或理论家,却可能被这种世俗名利的诱惑所扼杀。中国当代学者,离社会所期待的理论创新目标,正南辕北辙、渐行渐远。因此,遵循科学、人文研究规律,给少数有献身精神的教授们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使他们能心无旁鹜、宁静致远、沉思长考,才是真正繁荣学术研究的正道。
      对于“不应”具有商品属性的精神劳动,则绝不能允许其商品化,或不能按商品化原则待之。关于公职人员不能进行任何权钱交易的道理看似无须强调了,但人们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认识却未必到位。且不说升官发财的传统观念了,一直以来,人们甚至习惯于把金钱作为衡量各类劳动价值的唯一尺度了。许多贪官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就是“心理不平衡”:凭什么我出力不比资本家少,他们却锦衣玉食,我却非常寒酸?这理由当然不成立。贪官们失去了权力,还有多大能耐暂且不论,即便他的能力果真超强,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也就不能再与资本家攀比了。为公民服务,是本分,也是职责。同样的道理,国企的公派人员,其薪酬也是不能与职业经理人攀比的。所谓“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的道理,还需经常讲,要把道理讲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养奸,等到行为不端者变成贪官再把他送进监狱。
      2.可能但不应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对这类精神劳动,关键要把性质明晰区分,该商品化的就商品化,该公益性的就坚持公益性。中国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公立学校、医院改革不到位,往往暗中进行市场化运作,变相高收费(如择校费、高药费等等),背离其公益属性;一方面是私立学校、医院,特别是私立大学、私立或合资大型医院数量太少,既不足以让公立学校、医院感受到竞争压力,促使其内部机制改革,也远不能满足社会对高档教育、医疗商品的需要。因此,在确保公立教育、医疗主导的前提下,应大力支持私立教育[20]、医疗事业发展。譬如,当私立学校或医院能满足某些家长或患者对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的需要时,眼下这种给公立教师、医生送红包的现象就会大幅减少。
      3.可能且应当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这几类精神劳动之所以可完全商品化,是因为它们不直接关涉国民的福利,不存在社会均等化享用的问题;商品化的结果可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要,实现最优化的社会效果。其中,便涉及到中国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容。把这部分文化,特别是艺术院团产业化、推向市场,是否会影响其发展?答案是否定的。国内许多大城市,都供养着一支上千人的艺术院团队伍,年投入超亿,结果却是百姓每年看不到几场演出。连演出都没有,还谈什么艺术发展!如果政府用这笔钱来贴补或购买一流演出,市民则天天有好戏看!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由走穴开始,顶端艺术家大多已进入市场了。现在的改革,只是把中端艺术家推向市场、刺激其创作的积极性,让部分低端艺术家转行,最终实现优存劣汰,既繁荣了艺术市场,也满足了群众需要。与用重金刺激学术研究的情况相反,这确是促进艺术发展的正道。
      最后须再强调的是,无论属那一种情况,精神劳动即便成为“商品”,本质上依然是“精神”;商品只是其获得性属性,是精神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等劳交换的社会方式。精神产品的商品价值,不能与其固有的文化价值划等号。作为精神劳动者,更应重视后者,不能为了“金钱”丧失“精神”。如同物质产品市场不允许有伪劣假冒一样,文化产品市场同样不允许有色情低俗存在。文化产品商品化,也不等于不讲主流价值。做到这一点,须靠法律约束,更要靠精神劳动者的自觉、自律。实际上,史上一些著名大画家,生前贫困潦倒,死后其画作才价值连城的。如果这些画家生前逐利媚俗,什么赚钱画什么,他们可能成为富翁,死后其画作却可能一文不值了。如果不明白这些道理,硬把商品价值作为衡量人类一切精神劳动的尺度,必将瓦解人类的政治、社会、文化生存基础,导致“类”的异化。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早已超出经济学范畴,所以,这里不再深入讨论了。
      
      注释:
      [1]系列研究文章分别见:《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见《社会科学论坛》(其下只注明期数)2008年第7期(该文发表后作者又做了若干重要修改,网上可用“百度”搜索到);《消除剥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2009年第5期;《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2010年第10期;《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2010年第12期;《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2010年第15期;《“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2010年第18期;《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2010年第20期;《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2010年第21期;《资本家决策劳动对资本增值的意义》2010年第22期;《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2011年第1期;《从价值一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2011年第3期;《劳动创造价值论》2011年第4期;《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2011年第5期;《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2011年第6期;《商品交换价值规律》2011年第7期;《市场供求价值规律》2011年第8期;《自然类商品价值规律》2011年第10期;《机会商品价值规律》2011年第11期;《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2011年第12期。
      [2]笔者在《劳动创造价值论》一文中对“精神劳动”的解释欠准确,应以此处的定义为准。这里之所以没采用“脑力劳动”概念,是因为它欠准确:现代工人劳动,也需要智力。而“精神劳动”,只是指“创造力素质”高的劳动,并未机械地把脑力和体力割裂开来,所以较科学。
      [3]因为这些行为通常同样体现出主体的高素质。
      [4]“精神产品商品”与“精神劳动商品”,“精神劳动”与“精神产品”,之所以可通用,下文将会论及。
      [5]注意,“人才”本身不是商品,就像“工人”本身不是商品一样。通常“人才市场”所交易的实际上不是“人才”,而是“精神劳动”,这和“劳动市场”交易的不是“工人”,而是“雇佣劳动”是同样道理。
      [6]马克思的研究,得到了恩格斯的无私支持,便是典型例子;如果没有恩格斯的财力援助,马克思可能早已破产了。即便这样,为了《资本论》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还是牺牲了自己的健康,这同样是一种奉献精神。如果马克思放弃《资本论》研究,专职去做报纸撰稿人,根本不可避免陷入生活困境。
      [7]当然,这里的“引用成果”,是指引用其主要观点,不包括大段的照抄原文;大段地照抄原文,超出一定限度,即便注明,若不经原作者同意,也属于抄袭,两者绝不能混淆。
      [8]这也是技术发明创新体制应以企业为核心的道理所在。靠各种课题资助的学院式的技术创新,最后往往开花不结果,就因为它们脱离市场。
      [9]当然,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在当下中国,一些商品只要敢标高价,反而会好卖――那些炫富的人,“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但这种情况不能长期存在,因为当众多商家都用这一手时,它便失效了。
      [10]现代的奢侈品的概念中,实际上已包含了这些高价的名牌商品,如几千元一件的内衣。但严格讲起来,真正的奢侈品,只能是金银珠宝之类稀缺、珍稀且具保值功能的商品。诸多人为打造的名牌奢侈品,一旦遭遇经济危机,将一文不值。
      [11]须要指出的是,对中国消费者来说,购买发达国家的名牌商品,还能满足其崇洋的精神需要,因为在这些人眼中,“洋”本身就是高贵的代名词。许多在中国生产出售的“美国商品”之所以比在美国本土还贵,就在于它要在中国维护其“高贵”形象,以便让中国消费者追捧。如果这些商品在中国卖的比在美国便宜,反倒会掉价,丧失其“高贵”形象了。显然,这种高价策略,同样属于名牌打造的内容。许多“专家”不懂这个道理,常以此作为要求对进口名牌商品减税的依据,是完全不成立的。
      [12]当然,这并不等于顶尖名牌商品就是顶端精神劳动商品。在顶尖名牌商品背后,是巨大的精神劳动的付出,而在顶端精神劳动商品的背后,却往往是天才的创造。
      [13]注意,某些由个体劳动者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如某些律师事务所,只是律师的挂靠单位而已,不从事实质性的合作活动――便不是真正的集体精神劳动单位。
      [14]某些可批量化生产或拷贝的精神劳动商品,如报纸、杂志的印刷出版或电影的拷贝发行,只是同一商品满足市场消费需要的方式,这不意味着此类商品可不断重复出版。
      [15]当然,这里要排除公款买单(埋单)的情况。公款举办晚会,一掷千金请明星捧场,不是市场行为,也不形成真实的市场价格。
      [16]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与投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其中的高价难免有炒作因素。但如果画作本身低劣,其高价完全是投机商炒上去的,不反映其真实市场价值,则不属于这里讨论的情况。
      [17]譬如,因艺术专业热门,中国许多高校都创办了艺术院系,结果许多只会画画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失业,还难以转行,真正是误人子弟。
      [18]现在,许多无偿获得的研究报告、决策建议,政府官员未必重视,但对于高价买来的智库成果,却肯定会重视。
      [19]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这之中,还凸显着计划体制的做法:从项目申请、到中期检查、到结项验收,再到申报奖励,在这整个程序化的过程中,教授们要不断地填表、汇报,而且要按时完成,再加上大笔经费要变着法地花掉、合法地报销……这些杂务,耗时、费力、更费心,使教授们根本无法集中精力于科研。
      [20]笔者主张,将目前公立高校中已成功市场化的二级学院整体转制,改为股份制的民办高校,如北大的光华学院。同时,支持像新东方这样的成功民办教育集团,收购并主办某些高校。但是,合作合资办高等教育不应支持。因为国外的优质高等教育单位,也是非盈利的,不愿扩张;愿来中国办学的,多数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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