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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

    时间:2020-03-26 07:3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处置由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重要工作,其处置的成功与否事关社会稳定,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强化信息的掌控、把握用警时机、依法公正处理、主动化解疏导、注重舆情引导等是防范、处置由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环节。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6-0026-04
      
      Disposal of Group Events Triggered by Abnormal Death
      MAO Xiao-ming
      (Offic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Pucheng County,Pucheng 353400,China)
      
       Abstract:Nowadays it is one the important task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o deal with groups events triggered by abnormal death,which is related with social stability.In order to prevent and dispose group events successfully,we should adhere to the unified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trengthen information control,seize the opportunity of the use of police force,handle the event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conduct and reconcile problems actively,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abnormal death;group events;disposal;countermeasure
      
       近年来,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多,此类事件不仅突发性强,而且涉及人数众多、波及范围较广,处置工作稍有不慎,事件极可能快速升级,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并可能影响社会政治安定。因此,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成功与否已经成为影响区域性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试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历,就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类型、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处置对策提出粗浅看法。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以闽北山区浦城县为例,该县辖区面积3383平方公里,人口42.6万。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县发生非正常死亡49起52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21人、事故(包括生产、意外、酒精中毒等)死亡12人、溺水死亡8人、刑事犯罪致死5人、经医疗救治死亡3人、自杀死亡3人。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过激行为)的有17起,占总起数的34.7%。2011年1-9月,全县发生非正常死亡31起34人,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过激行为的有12起,占总起数38.7%。由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处置工作,卓有成效地做好了每起事件的处置,没有酿成影响全局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纠纷或事件还不可能杜绝,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呈上升趋势。根据对近年来浦城县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其主要类型有:
       (一)犯罪侵害致死
       人员死亡后引发群体性纠纷或事件的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杀人、伤害致死、过失致死、非法拘禁等,虽然其所占比例很低,但由于大都与公安机关有直接关联,处置工作一旦出现失误即可能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不满,并可能迅速蔓延,进而影响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近年来发生的“瓮安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因此,对此类事件的处置不能有半点疏忽。2009年11月25日,浦城县山下乡铁场村村民叶某某(男,45岁)因被本村村民周某某(男,49岁,山下乡护农狩猎队队员)家的狗咬伤,于是向周某某讨要治疗费,双方发生争执,周持猎枪将叶打死。案发后,死者叶某某家属聚集到山下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惩处凶手,在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后,死者家属40余人又以要求经济赔偿为由,聚集到山下派出所。县公安局迅速调集警力赶到山下派出所,与当地乡党委、政府及乡、村干部一起对家属开展工作,通过耐心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安抚工作,正确引导情绪,并帮助当事人家属解决实际困难,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以制止。
       (二)交通事故致死
       在和平年代,交通事故致死在非正常死亡中所占比例很大,也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死者家属往往以“人死为大”相要挟,采取过激行为,提出高额经济赔偿。一旦未达到死者亲属提出的要求,就会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2011年3月8日傍晚,浦城县古楼乡古楼村村民杨某某(男,92岁)在古楼中学门口路段被叶某某(男,33岁,古楼乡里山村人)骑摩托车撞伤并于3月20日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21日上午8时许,杨某某亲属30余人以赔偿数额太低为由,采取到古楼乡政府大院内设灵堂、摆花圈、打横幅、敲锣放鞭炮等方式,要求乡政府予以解决。经乡党委、政府、派出所及村“两委”干部耐心细致的劝导后,杨某某亲属才于当日傍晚将花圈、条幅等拆除,并自行撤离。
       (三)生产事故致死
       此类事故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体用工过程中造成死亡。由于正规、合法企业单位有抓安全生产的一套规章制度,其安全管理也相对比较成熟,而个体用工随意性大、临时用工多,用工前一般没有就安全事故达成协议,补偿也没有标准。因而,近年来个体临时雇佣民工造成人员死亡频频发生,仅今年1-9月,浦城县就发生此类事件7起,且引发群体性事件纠纷的比重也更高。2010年11月14日下午,浦城县管厝乡溪南村村民余某某(男,65岁)在为其外甥家拆旧房时,不慎被倒塌的土墙压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3日上午,浦城县石陂镇龙根村村民吴某某(男,56岁)受雇在濠村乡仑下村后门山山场作业时不慎摔死。两起事件均引发不稳定因素,由于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提前介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协商、理赔等工作,最终妥善处置了事件。
       (四)意外事件致死
       包括溺水、自杀、触电等造成的人员死亡,此类事件只要与有关部门有关联,死者亲属大都采取过激行为以获取经济补偿。2011年3月14日16时许,浦城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某(男,16岁)在该校新教学大楼五楼跳楼身亡。经查,系因当天下午第三节班会课,班主任与其家长就该生3月11日上数学课时玩手机游戏被没收一事一同做该生思想工作,因该生态度不好,班主任让其家长先带回教育,该生走出办公室,突然翻越栏杆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某亲属数十人先后到县政府拉横幅、堵大门,在该中学冲击教师办公室、设灵堂,并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大肆炒作。为了尽快平息事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浦城县公安局组织强大警力,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并劝说疏导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依法拆除灵堂,对违法人员强制带离,在县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经过多方的协调努力,最终死者家属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事件得以妥善处置。
       (五)医疗救治无效死亡
       近年来,因医疗救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死者亲属主要以医院不负责任或抢救不力致人员死亡向医院索要经济赔偿。2010年6月30日,万安乡大游村祝某某(男,3岁)因病在浦城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亲属30余人采取在县医院大厅和住院部门口摆放花圈、拉挽联、停放尸体、燃放鞭炮等过激行为,要求浦城县医院赔偿人民币50万元。自纠纷开始,浦城县公安局为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出动警力40余人次对死者家属做说服劝导工作,但由于医院方面与死者家属未能达成协议,事态没有得到制止。7月2日中午,县公安局组织强大警力,依法采取措施,移除停放在县医院大厅的祝某某尸体,现场带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并予以拘留。同时,相关部门对死者亲属开展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死者家属于7月2日晚最终与医院达成协议,事件得以平息。
       (六)自然灾害致死
       此类死亡引发群体性纠纷或事件的比例最低,主要由于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均主动介入,稳妥安置,有统一部署救灾、维稳、抚恤等各项工作,并有专门工作班子,补偿标准相对统一。在过去的两年间,浦城县没有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2011年8月23日,浦城县南浦街道清水井一处旧民宅发生火灾,造成88岁高龄的刘某某死亡,家属数人随后到县政府上访,经南浦街道和社区的耐心细致的劝导,很快得到协商解决,家属没有过激行为。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从浦城县近年来处置情况来看,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敏感性、处置的复杂性、影响的广泛性、危害的严重性。
       (一)事件的敏感性
       由于此类事件系因非正常死亡引发,极易引起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等的关注,信息传播速度特别快,死者亲属和社会公众的情绪易于激化,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对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影响也特别明显,因而尤其敏感。
       (二)处置的复杂性
       非正常死亡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牵涉多种利益部门、群体或个人,并容易成为社会长期积聚的潜在矛盾的导火线,而事件的发生、发展又难以预见,因而处置工作特别复杂。
       (三)影响的广泛性
       在非正常死亡中,死者亲属、旁观人员、不知情者出于同情心理或对社会现象的不满,大都会站在家属一方,其中不乏相当一部分群众以讹传讹,而一部分群众甚至在潜意识里不愿意相信公权部门公布的事实真相。一些媒体也未对事件真相进行深入调查,即以所听所闻对事实进行传播,引发群众热议,使事件传播更为广泛。
       (四)危害的严重性
       死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一旦对死因质疑、有责不究、处置不当或因涉及政府部门失职,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可能会变成众矢之的,党群和谐关系就会被破坏;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必将扰乱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事态发展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乃至政治安定。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
       (一)群众法律素质不高,利益驱动明显
       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过程中,由于教育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局限性,部分群众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一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习惯走法律渠道维护合法利益,而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组织亲朋好友采取过激行为,宣泄个人情绪,扰乱社会秩序,提出过高的经济赔偿要求。还有一些群众通过自身或他人的经历,片面认为法律诉讼途径的成本高、时间长,而且达不到目标诉求,只有将事情闹大,才能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得到更多经济赔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策划闹事的组织,对社会危害极大。
       (二)化解处置不力,工作相互推诿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少数部门和单位领导思想不够重视,工作作风拖拉,相互推诿责任,致使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死者家属因诉讼、上访无门,对相关部门失去信任,便纠集他人采用过激手段解决问题。还有少数责任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问题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甚至将矛盾转嫁给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导致死者亲属因诉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群体性、甚至暴力性方式,增加了事件的处置难度。同时,极少数领导怕担责任,在事件发生或发展初期也存在推诿现象,致使错过处置时机,造成事件迅速发展蔓延而难以控制。
       (三)法律规范缺失,赔偿标准不一
       一方面,现阶段腐败现象的严重致使部分群众对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公信度下降,群众感觉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难度很大。而一些部门为防止死者家属闹事造成责任追究,往往偏重于协调,“花钱买平安”的思想严重,孰知买到的只是暂时的所谓“平安”,却弱化了法制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当前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还不健全,非正常死亡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标准不够统一,各部门和各地方在赔偿金额方面高低不一,相对一部分群众在采取群体性的冲击,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甚至致伤工作人员后,非但没有得到应有刑事责任追究和治安违法的查处,反而得到超乎预想的补偿金,让群众产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误解,客观上造成死者亲属不论具体性质和实际情况,盲目攀比,以博取最大利益。
       四、防范和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坚持统一领导是成功处置的前提
       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适用多种法律,单靠公安机关孤军奋战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公安机关职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合力。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必须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死者亲属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又要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参照以往有关做法,协调单位与当事人合理确定赔偿标准,防止出现无原则迁就。
       (二)掌控情报信息是成功处置的基础
       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尽管事发突然,但也有从发生、发展到激化的过程。因此,必须按照早发现、早介入、早预防、早化解的要求,坚持把情报信息工作作为防范处置的前提,通过及时、准确地搜集相关动态情况,特别是超前掌握当事人可能上访闹事或采取极端手段的苗头趋向,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为建立健全积极稳妥、协调有序的应急处置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把握用警时机是成功处置的关键
       首先,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正常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并对伤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当事人和群众的抵触情绪。对可能以停尸方式闹事的,及时妥善处置尸体是成功处置的重要环节。其次,快速收集证据,按规定做好现场勘察和笔录制作,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及尸体检验等工作,为事故处理固定事实依据,争取主动。最后,全力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产生过激行为,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确保全局稳定为前提,以妥善处置为原则,灵活把握用警时机,既不因害怕激怒家属而做无原则的让步,又不墨守陈规、按部就班、乱用警力,导致事态发展恶化。
       (四)依法公正解决是成功处置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三个慎用”的原则,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避免因警民冲突而惹火烧身。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对确实负有责任的单位、群体、个人要向死者家属表明态度。同时,加强教育疏导和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问题。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挑头闹事人员,要及时带离现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打击为首分子的嚣张气焰,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为依法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五)主动化解教育是成功处置的保证
       结合普法教育对群众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使其既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可因谋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正确对待、处理利益争端。
       (六)重视舆情引导是成功处置的支柱
       针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且易于传播炒作的特点,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对矛盾可能升级、事态扩大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有关事实真相和工作进展,牢牢把握舆论,尤其是网上舆情主动权。对已发生的炒作事件,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黄小芳)
      
      收稿日期:2011-10-12
      作者简介:毛小明(1972-),男,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办公室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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