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

    时间:2020-03-06 07:3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197-02   摘要: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由于观念和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 做市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
       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我国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以及主板市场的发展使得证券交易市场这座金字塔的塔顶以及塔身部分以及趋于完善,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根基的场外交易市场仍然方兴未艾。场外交易市场这一名词由来已久,早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即场内交易市场出现。综合各学者的研究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定义如下: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证券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做市商议价交易的证券市场。
       (二)我国构建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大量的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缺少资金来源,无力支持企业的后续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的市场基础,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对于改变我国单一扁平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的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势在必行。
       1、场外交易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称为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获得资金。现在在我国80%以上的企业采用的都是间接融资的方式,而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后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难的状况,主要有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很难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资金。2、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有很严格的审核标准,中小企业的规模太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给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3、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政策倾斜。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的财政政策一般都向国有企业倾斜,造成了国有企业资金过剩,而中小企业无钱可用的局面。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2、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能够完善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缺陷。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缺乏一个有效而且广泛的信息提供平台,融资方因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太高,而被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不能有效的发布资金需求的信息。而投资者因无法获得企业的资金信息,只能将钱投向少数的上市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泡沫,同时满足不了一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这样就可以多层次满足各方需求,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立体全方位的资金信息平台。现代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采取的是电子信息平台,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并且减少了交易成本。而做市商制度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核心制度,做市商作为交易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利用做市商的规模效应来传播交易信息,大大缓解了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
       3、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有利于完善证券业主体的市场退出制度。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证券公司的的退市会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畅通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通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例,从NASDAQ市场摘牌退市的公司就会根据情况退到OTCBB市场或者粉红单市场,有很完整的一套退市细则,具有很高的效率。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都将建立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当务之急应当建立场外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使之与市场准入机制相匹配,从而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力量,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现存的缺陷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可谓曲折回环,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早期的和场内交易市场制度并存发展到中期98年《证券法》禁止发展,再到现今的05年《证券法》保留发展。纵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三个发展阶段,以及同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规定的不明确,有些制度的规定尚有缺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长期存在的“求稳 ”思想,导致了我国的法律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持排斥的态度,这对于完善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制度时很不利的。一方面,根据05《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只是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作出了模糊的规定,为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保留了法律空间。作为调整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的地位、性质和功能作出明确的定位。“占金融市场总交易量的80%左右的场外交易市场会游离于证券法监管之外是很难想象的”。另一方面,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的规制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甚至连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出于空白状态。这样就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埋下了很大的金融隐患,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来说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都是没有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入市的门槛也相应的较低。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维护证券价格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对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甚至比场内交易更加的严格和苛刻。这就削弱了证券商的积极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三)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1、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的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政府的监管模式大大滞后于证券业交易市场,不符合市场监管的低成本和市场化的要求。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较弱,主要是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来管理,没有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职能和作用。3、我国的证券业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这对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来说是不合时宜的。核准制的时间较长,主要依靠的是核准机关的主观判断。这一过程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都较高,不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
       为了发展我国的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不可避免。针对我国现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笔者对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有关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1、应当明确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可以在《证券法》第39条增加场外交易市场,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转让。把场场外交易都合法,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更加容易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
       2、具体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在《证券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做出规定,这一规定时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其次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章程等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做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国证监制定专门或有法律授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规章,或由其起草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颁布,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
       (二)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建立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
       第一,从发达国家的做法上来看,在场外交易制度上普遍采用的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证券发行到交易过程的不同阶段充当了保荐人,承销商以及交易者的不同角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价格的稳定,首先做市商会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其次,在买卖出现不均衡时,做市商通过减少或增加其证券存量,可缓和价格的波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以做市商制度是中国未来证券业的必然选择,也会是场外交易市场主导的交易制度。
       第二,市场主体的状况关系到市场的交易安全,而准入制度是筛选市场主体的准则,所以说准入制度也可以称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我国现实的市场状况,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未能成功上市或者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在保证企业质量的情况下,对这类市场准入的门槛就要尽可能的放低,扩大这一市场主体的规模。对上市企业的规模和盈利状况没有限制,只要有合格的做市商予以推荐,定期公开企业的信息即可。
       (三)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比场内交易市场更加严格。
       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加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1、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企业的风险性和成长空间信息进行披露,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所以风险性比场内交易市场的企业要高,对企业的生产,交易和技术情况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风险大小和企业的成长潜力,针对企业的状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2、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建立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网络平台,又做市商在平台上提供交易信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同时在报纸和杂志上进行信息披露,作为网络信息平台的补充。
      
      
      参考文献:
      [1]马达《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启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 2
      [2]张育军《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证券时报)2003.8
      [3]曹波等《产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科技与管理)2009.11

    推荐访问:探析 场外 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 场外期权交易制度 怎么交易场外期权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