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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思考_司法机关的发展现状

    时间:2019-05-21 03:25: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检察机关要密切注意研究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立足检察职能,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法治环境
      在一个社会中,凡是有权力的地方都可能产生腐败,而司法腐败属于最危险的腐败,因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被突破,整个社会的公正也就崩溃了。司法人员枉法弄权,不依法办案,将案件办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因此,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治理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乐于监督。
      一、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它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较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严惩处这类犯罪,不仅是反腐工作的重点,也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
      1.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司法人员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他们渎职犯罪又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本身被披上一层“执法”的外衣,这种行为方式上的“合法性”常常掩盖其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2.犯罪涉及各个诉讼环节且窝案串案多,犯罪群体化。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司法人员犯罪涉及初查、侦查、审查起诉、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环节。且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人难以实施,有时发现一案牵出数人,挖出一案带出一窝。
      3.犯罪动机的多样性。在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中,其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方面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而极力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如徇私枉法罪。还有的是出于报复陷害他人等。
      4.案件侦查难。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工作,其工作性质要求他们熟知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其工作特点也决定了侦查询问、调查取证应是他们必备之技,他们在作案时就有可能预见后果,想好退路,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成了这些人常用的手段。这使反渎部门的侦查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5.案件处理难。目前,渎职侵权犯罪有罪判决率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这一现象确是存在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但不正常的人为因素干扰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个案,深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1.少数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这一现象体现在“侵权”型犯罪上,就是在办案中大搞刑讯逼供;体现在渎职型犯罪上就是只享受国家赋予的“特权”,而不积极依法履行与这种“特权”相对应的责任,权责不统一,从而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如某刑警大队等人在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个别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政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较差。在“情”与“法”的天平上青睐“情”,在“正”与“邪”的较量中选择“邪”,在“是”与“非”的判断前陷入“非”,在“责”、“权”、“利”的处理上趋于“利”。如某干警在朋友的请托下,利用职务之便办理高考移民假户口,受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3.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导致此类犯罪屡打屡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上述已侦结案件的处理足以证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不大的,无法对此类犯罪产生震慑作用。
      4.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人治问题依然存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发展趋势
      任何犯罪的发生总是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主要是:
      1.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将成为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典型形式。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教育和社会防范与控制机制的弱化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仍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2.犯罪由徇私情渎职型向贪利渎职型转移。在查办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中,近几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已日趋突出,司法人员收受犯罪行为人及亲属财物后,在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判、监管环节上大做文章,舞弊行为已由个人行为向某些领导决定的群体行为发展,且收受数额越来越大。
      3.新的犯罪形式将会出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和智能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将会更加普遍,犯罪形式将会呈现新的特点。
      三、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对策和思考
      近年来,中国在司法领域改革举措频繁:司法鉴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中国司法改革逐步驶入“深水区”,司法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司法活动更加透明。新闻媒体披露了司法机关办理的一批冤假错案,如余祥林被错判杀妻冤案,赵树海被错判杀人冤案,在这多起冤案中,许多现象十分发人深省。比如疑犯对象被刑讯逼供,上访群众受到拘捕;正当申诉置之不理,合法辩护未予采纳;敢于作证的群众受到打击。这些现象与党和政府一直提倡的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与民主法制轨道背道而驰。
      1.突出办案重点,配合专项行动,继续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的司法人员犯罪的案件。结合高检院部署的查办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查办以下三类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侦查能力,培养一支全能的反渎队伍。渎职侵权检察作为自侦部门,侦查破案能力是法律监督能力的具体体现。及时发现犯罪,依法突破案件,证实和制服犯罪,准确打击犯罪,是检验反渎干警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标准。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突出反渎部门侦查能力建设。
      3.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成案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偏低,是困扰反渎案件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要在提高“三率”上下功夫,在强化办案干警综合素质的同时,加强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
      4.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特别是从完善立案标准、制定证据规则、规范办案流程入手,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反渎部门决不允许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侵犯人权等违法办案现象。
      5.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自身腐败。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办案的全程管理,确保干警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切实防止有案不报、压案不查、明查暗不查,甚至通风报信。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办案由纪检监察部门回访考察制,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批捕起诉、控告申诉等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干警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反渎干警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中要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威严不讲特权,在生活中要检点,言行举止要文明规范,做到重事业、淡名利,树立良好形象。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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