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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术性错误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修正及施工中的处理:招投标错误案例详细分析

    时间:2019-04-30 03:15: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国内外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工程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算术性错误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修正及后续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正确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89-03
      
       当前,一个在业内不争的共识是,人不可能不犯错误。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出现算术性错误,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是难以彻底根除的。因此,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价格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是国际国内招标活动中常见的做法,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利益。但是,算术性错误修正是否可以改变投标人投标价格?国内对此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是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产生质疑和投诉的环节。同时,由于评标时间紧、投标单位多、标书内数据太多、清标工作量大、工作不细致等原因,有时会使计算性错误没有彻底检查出来,使带有计算性错误的标书被评为最低价标而中标。承包商只是由于计算错误才成为最低价承包商,从而为合同的顺利实施埋下了隐患,引起了建设各方的纠纷。本文从国内外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和问题,对算术性错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和合同实施中如何处理进行了分析探讨,为保护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帮助。
       一、国内外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是最早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做出规定的部门规章。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在12号令的基础上在其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对照世界银行在工程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第二部分投标须知(Section Ⅱ Instruction to Bidders)第29条错误修正(Correction of Errors)以及我国财政部世界银行司1996年7月1日起试行的中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之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MBDW-NCB)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7条“错误的修正”,可以发现在相关措辞上基本相同。众所周知,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评标活动中,算术性错误修正可以改变投标人投标价格。这一做法影响着很多人对上文两个部门规章的理解。
       英国全国建筑咨询业联合会(NJCC)制订的“一阶段选择性招标程序指南”(Code OF Procedure for Single Stage Selective Tendering)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给出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给投标人一个确认其投标价格或者撤回其投标的机会;二是允许投标人确认其投标价格或者修正那些真实的算术错误。如果投标人修正了他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成为修改了的投标,构成新要约;如果其投标价格不再是最低的,最低的那一家投标价格将获得考虑。此外,如果投标价格超过了业主的预算,业主通常可以与两家投标价格最低和次低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标价最低的投标人通常被要求协助发包人进行一些降低工程造价的工作,以确保工程能继续进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两家承包人对如何降低造价进行考虑并提出建议,以保持竞争性。该做法能否适用于我国的招标投标实践,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允许一个以上轮次的要约和承诺。
       在欧洲,欧洲条约(European Treaty)以及欧盟强制性规定(European Union Directives),对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且开标后业主不得与投标人进行有违公开招标原则的谈判。允许修改投标价格似乎并不符合该规定的原则。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其推荐使用的招标程序中也提到了算术性错误修正:“开标之后,业主/工程师应当对各个投标书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书在算术性方面的正确与否……如果发现了算术性错误,应当根据投标须知中的规定对其进行修正。”
       FIDIC的《土木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指南》第5.2款关于错误的订正做出如下规定:开标以后应立即校核全部标书的算术计算准确性。校核标书应遵循的原则是,填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为投标的单价,总额为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的乘积。如果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每一分项的总计金额与乘积不符则为错误,并应予以订正。经订正的各分项金额的总和构成划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总金额,此数即用于评标。世界银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中也做出类似规定。可见,依据国际工程惯例标书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该国际惯例也应成为国内工程实践中的惯例。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最早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相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只对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二、当前招投标过程中算术性错误修正的做法
       国际惯例允许修正算术性错误,并进而修正投标价格。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并且根据第16.6(2)款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在国内,由于不同行业、不同法规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其一,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二,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认为不能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是由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在同一行业内也有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在建筑领域,很多省市允许由于存在计算性错误而修正投标报价。《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原则中,“当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同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江苏宁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则说明:“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江苏苏州《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文字、计算有明显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
       三、计算性错误修正可以改变投标价格
       从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来看,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要。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所以,《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有优先解释权。《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施工合同而言,一般认为包括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和工程质量三个方面,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实质性内容。所谓背离实质性内容,指没有合理事由,大幅度修改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的合理变更不构成背离。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计算是评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要通过计算寻找出最低价的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4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承包商只是由于计算错误才成为最低价承包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最低价承包商,他不符合中标人条件。而在此计算错误基础上的授标行为,并没有真正在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达成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重大误解的界定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在存在算术性错误的情况下授标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按带有算术性错误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是不妥当的,极易引起纠纷,实践中已发生很多起案例,有时甚至由于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
       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多年来一直采用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在招投标制度推行后,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行,极大地推进了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不能不看到,在现有的行业水平下,企业无法做到精细化管理,有大量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准确估量出自己的施工成本,在投标报价时,仍然采用的是较为粗放的经验估算法,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对自己的成本心中无数,难以准确地把握自己的投标底线。在出现计算性错误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在随后的施工中,通过加强管理来挽回利润损失。但随着施工的进行,成本的明朗,如发现利润达不到期望值,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这时就往往想方设法把损失转嫁到业主身上,引起了大量不必要的纠纷。
       四、中标后发现算术性错误的处理
       在工程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在评标时没有被发现,但签订合同后发现了。此时,无论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都不应因计算性错误而修改原中标价(或合同价)。投标价格构成的计算性错误允许按相应规则修正,但修正结果不能替代原中标价(或合同价),将原中标价与修正结果的差额在利润中进行消化。如差额在利润中消化不了,或施工企业难以承担利润损失,可依法解除合同。防止一些投标人故意利用算术性错误结合不平衡报价等手段低价中标,中标后通过变更设计获得补偿从而达到高价结算的非法目的,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业主)利益。
       结语
       招标阶段计算性错误修正可以改变投标价格,这是在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我们应该对此毫无疑义地接受。这样,一方面,与国际接轨,方便我们的企业走出国门;另一方面,成熟做法便于大家的接受,而且它往往都有完备的配套措施,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地减少纷争,使大家能够更多地把精力集中在干好工程上。中标后不允许因算术性错误改变中标价(或合同价),可以使中标者和未中标者都得到公平的对待,使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发挥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跃水,等.当前工程投标报价评审的几个问题剖析[J].建筑经济,2009,(4):99-101.
      [2] 冯志祥.算术性错误修正在招投标实践中的探索[J].建筑经济,2005,(3):42-46.
      [3] 李继红.浅谈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J].建筑经济,2009,(12):98-100.
      [4] 汪金敏,朱月英.工程索赔100招[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责任编辑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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