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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时间:2019-04-02 03:35: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能够体现公司与股东自治的莫过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涉及到公司成立以及发展壮大的最核心的部分,其调整了不同主体不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因而又称为公司的“大宪章”。同时,明确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对于明确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给予了法律和实践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性质
      首先要明确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中的法人有一类被称为“团体”的主体,团体通常有一个以国家为模式的组织,它的章程决定成员的接纳除名、全体大会的权限。我国学者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首先从我国学者关于公司章程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还有认为“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记载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根本规则的必备法律文件”。两种观点都同时承认了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有关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规则,但是细细分析还是有所不同,一个强调的是意思表示而另外强调的是必备的法律文件,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存在于我国学界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最重要的两种学说:契约说和自治法说。契约说源于英美法系。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注重对意思自由的保护,认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契约。而自治法说主要来自于大陆法系的学说,指公司章程是在法律授权之下制定的自治规则。这里我认为自治规则比自治法更能体现合理性。因为从字义理解“法”是具有特别强制力的事物,其制定、实施、效力都与公司章程这种由私主体制定的不同。因此自治规则比自治法更为贴切。
      从法理角度分析公司章程应具有特殊契约的性质。从公司的产生可以看到公司其实就是发起人与股东之间关于建立公司的合意,这是典型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很多学者以公司章程具有主体的涉他性和效力的外部性,对此我觉得不妥。首先关于主体问题,虽然公司章程不仅涉及股东和发起人,还涉及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后进的股东,这并不是说虽然这些主体并没有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而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而是可以把公司章程看做是一个格式合同,这些人员有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的权利,既然选择加入公司就代表以现实的行动默示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公司章程也可以看做是不断发展的,从公司成立到公司不断做大做强,其起到的作用还是不同,从最初的明显的契约性到对于公司利益相关人的自治规则性。其次关于效力的外部性的约束性更值得商榷。公司章程的特征之一为公开性,这是被大家所公认的。因此公司关于对外的效力并不是指其对第三者的约束,而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将其信用与实力被第三者所认可。其与第三者的关系的调整依赖第三者的一致与约束第三者明显不同。最后,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与契约性并不矛盾。自治是指自我约束,契约是多方当事人对于某一事物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当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也就是依靠这种合意来达成公司追求财富和效率的目的,而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之一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按照合意来进行自我约束,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这种合意与约束并不是无限度的,美国的詹姆斯·威尔逊说过:“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存实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存实亡,就是无法无天。”因此合意与自治规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司领域属于私法领域,法律起到的也只是辅助作用,真正能够促进公司、公司制度不断发展还需要依靠公司自身的力量。
      现实的因素。我国一直以来是一个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的国家,之前实行的计划经济充分说明了在如此制度之下,公司自由发展的艰难性。正是没有一个自由的环境,诚实信用的市场导致中国的公司制度并不能完全被世界所认可,也就限制了中国公司的发展。国家的干预与私法自治应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公司的发展。而公司章程是体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现阶段,应该着重强调公司的契约性。这样才能防止公司章程“死亡”的现象发生。而如何界定契约性与国家干预的界限将是接下来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英美法等国家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组织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细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应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加以思考。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规定倾向于契约化。而修改之后的公司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以看到,全体股东约定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按照之前的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这将为将来市场经济发展,公司的发展不断铺平道路,随着重视意思自治的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贯彻于实际,私法真正能贯彻到实践中。将国家干预与私法有机结合。在这种大的背景下,这也是未来公司章程不断发展的趋势。
      参 考 文 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何穗妍.公司章程价值分析[J].经营与管理.2006
      [3]冯果.公司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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