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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唐之际妇女主动离婚现象探析 汉唐之际

    时间:2019-02-12 03:28: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古代中国是男尊女卑的时代,男子在婚姻方面更是享有绝对的权威,男子除了正室以外还可以有妾、外妇等以满足自己情感宣泄和多情的需要。而妇女,一旦嫁人,就只能以自己的丈夫为中心,没有所谓的人身自由和较大的选择余地。即使这样,男人仍会找种种借口和妻子离婚,然而,即使这样,这并不是说妇女就要一味地屈从丈夫,她们同样也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恢复自由之身,甚至可以再嫁。
      关键词:古代妇女 主动离婚 汉唐之际 探析
      
      古代社会,离婚几乎是男子的专权,尤其是儒学昌盛之后,卫道士更为男性规定了剥夺离婚的特权,然而即使这样,妇女对于婚姻的解除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尤其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妇女,在婚姻维持不下去的时候,主动提出离婚。古代的婚姻制度,对于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也是允许的。女子主动离婚的现象古已有之,“孟子既娶将入私室,其妇袒而在内,孟子不悦,遂去不入,妇以‘妇人之义,盖不客宿’,辞孟母而求去,则在古代社会中,妇固可以自去也。”到了汉代以后,妇女主动离婚现象增多,汉代贞节观念淡薄,女子社会活动限制较少,且因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各种符合封建规范的制度尚在重建之中,对于女子三从四德等封建教条的束缚,并没有太深刻地影响妇女的观念。《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第三十四上》记载朱买臣和他老婆的离婚的事,可以证明出汉代妇女有离婚的自由。《汉书・皇后传》记载景帝王皇后,初“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她的母亲臧儿“卜筮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金氏,……内太子宫”。另外,如果丈夫生有不治之症,女方也可以与他离异。而有才气的女子,看不上平庸的丈夫,也会弃之而去。张耳的妻子初嫁时“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建议说:“必欲求贤夫,从张耳。”除了上述原因,若男方操行不良,翁姑刁恶等,汉代妇女都能离去再嫁。
      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婚姻盛行的时期,再加上战争混乱和少数民族不修礼教的影响,儒学礼教的社会氛围相对较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从需要出发,寻求政治谋略和方法措施。他们突破儒家思想,博采众长,杂糅各家,著书立说。这样儒家礼教的社会氛围减弱,两汉经学向玄学发展,因而“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势必遭到怀疑与抛弃。这为魏晋妇女的开放意识创造了社会条件。加上道教老庄思想蔚然成风,促进魏晋南北朝人士突破礼法名教束缚,它同样也成为魏晋妇女反传统、反礼法的有力武器。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交往,就可以看出妇女地位相对较高。同样的,那时候的妇女对自己的婚姻也有一定的主动意识,尤其是社会上层的妇女,不仅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夫婿,也可以离弃已有的丈夫。
      东晋时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刘宋时,“高祖第五女新安公主先适太原王景深,离绝,当以适(王)景文,固辞以疾,故不成婚”。是后,新安公主又改封为吴郡宣公主,与褚湛之结婚。刘裕的少女豫章康公主,“先适徐乔”,后又嫁于何。宋文帝第六女临川公主英媛初与王藻结婚,因王藻“别爱左右人吴崇祖”,公主“谗之于废帝,藻坐下狱死,主与王氏离婚。宋文帝第四女海盐公主先嫁赵倩为妻,后因故离婚,又嫁于何之为妻。
      北魏孝文帝更是于太和九年发布一道有关离婚的诏令:“自太和六年以来,买定、冀、相四周饥民良口着,尽还其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礼,情不乐着亦可离之。”虽然说这个诏令有地域限制,但至少说明在包括这些地区的一些北方地区离婚是容易的事。诏令明确规定离婚条件,只要是“遇之非礼,情不乐者”即可以离婚。妇女在离婚或是继续一同生活上有选择的权力。从而从法律上保证妇女离婚的权益。
      东晋末年,谢邈妻郗氏,甚妒,“邈先娶妾,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这是女性因怨恨丈夫娶妾而主动离婚。
      到了唐朝,妇女地位空前提高,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女主主政的现象到唐朝中期经常发生,再加上唐朝提倡文化交流和民风的开放,对女子的宽容度也有提高。女子提出离婚的现象更多,理由也更趋多样化。
      《旧书・烈女传》:刘寂妻夏后氏,父因疾丧明,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是本家有故,亦可求离也。833年(文宗太和七年),右庶子吕让侄女嫁给左卫兵曹萧敏为妻,育有二子。838年(文宗开成三年),萧敏“心疾乖忤,因而离婚。”后来,萧敏疾病痊愈,双方又重归于好。
      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此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当时州官颜真卿处理此案,把这个女人批判了一通,云: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甚多。最后,虽然判决离婚,任其改嫁,但责杖刑二十。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太宗女南平公主下嫁王敬直,“以累斥岭南,更嫁刘玄意”。新城公主之夫孙诠以罪徙州,公主更嫁韦正矩。
      还有丈夫猜疑妻子致其弃家者。如渭南县丞卢佩,性笃孝,其母病,到处求医问药。有一白衣妇人,自言医术精湛。卢佩遂具六礼,纳为妻。妇人朝夕供养,妻道严谨。但卢氏母子以为妖异,对其猜疑。妇人遂离家而去,改嫁靖恭李谘议。卢佩悔之莫及。唐玄宗天宝年间,漳浦人勤自励“充健儿,随军安南。及击吐蕃,十年不还。自励妻林氏为父母夺志,将改嫁同县陈氏。”这是妻子在丈夫出征多年,孤苦无助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开明态度和妇女离婚再嫁的普遍性。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唐代妇女离婚现象颇多,不仅社会上层的妇女敢于离婚,就是下层的妇女也敢这么做。离婚原因也非常复杂,或因丈夫贫穷,或因夫病或父病,或因夫遭贬,或因遭父家猜忌,等等,离婚原因的复杂性说明此时的妇女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的离合,她们开始有意识地关注自己内心的需要和权衡婚姻离合的利弊,虽然有些行为于礼不合,在道义上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至少妇女能够勇敢地结束不想要的婚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当时的妇女离婚为社会所接受,但是仍然有一定的限制,离婚的现象也是很少的,也不是社会各个阶层的妇女都能够离婚的。一般社会下层的家庭里,妇女和丈夫是共同劳动来承担整个家庭的生计,妇女一般也不会离弃自己的丈夫,尤其是唐代,盛行财婚,越是贫穷的妇女越难嫁,且孤单一人生活有可能更加艰难,这也使得妇女不得不有所顾虑,即使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也不会轻易离婚,对男性的依赖必然使得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
      因此,妇女主动离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汉唐之际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但是,这是以当时的婚姻体系不够健全(汉代即是如此)或者思想开明为前提的。到了后来,理学的兴起,对于妇女的束缚更为严重,妇女离婚已经为社会道德所不容,这不能不说是古代妇女的悲哀和伤痛。
      
      参考文献:
      [1]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2]李斌城.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8.
      [3]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北京:新华书店,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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