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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职务侵占数额新规【是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

    时间:2019-01-23 03:18: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某个案例的分析,比较了盗窃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和区别。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0-01
      
      一、案例
      2010年1月27日晚上十点,被告人王某在某市私人经营的玖玖批发部仓库值班,被告人郭某、张某在墙外让王某从仓库内送出50箱北特加白酒,50箱小劲酒、3箱王中王火腿肠,2箱康师傅碗面。经某市物价局价格鉴定,北特加酒145元/箱,小劲酒152元/箱,共计价值14850元。郭某和王某将赃物卖得8000元,每人分得4000元,赃款已挥霍,王某未得赃款。事发后,该批发部仓库经营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遂破案。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理由如下:首先,王某三人利用晚上该批发部户主下班的机会,将批发部的商品加以秘密窃取,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其手段只能是秘密的,且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此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1)行为发生地点在某私人经营的批发部仓库内,仓库内的物品属于户主所有。(2)行为发生时间在晚上十点,批发部的户主已经回家了,王某等人对批发部仓库内的物品实施的占有的行为对于户主而言属于秘密窃取。其次,王某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因此,王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批发部的商品伙同郭某和王某二人加以侵占,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账,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其次,王某三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王某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因此,王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认为前二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向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从以上定义可见,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客观方面三罪名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仅限于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窃为己有;侵占罪只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侵犯的是个人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任何公私财物。二、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既有单位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的资金、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任何公私财物。
      笔者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从本案看,王某三人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王某三人就是想将其偷出的财物占为己有,永不归还,而王某当天晚上在仓库值班,同时具有将仓库物品合法占有的条件,王某三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之后;再联系该批发部是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王某是私人批发部雇佣的雇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虽然王某三人就是利用王某看护仓库的便利,将个体户主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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