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论我国企业年金的改革

    时间:2021-07-09 0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理事会内部受托模式和外部受托模式当中面临的问题,指出当前主要矛盾出在外部受托上,外部受托人“空壳化”和市场角色“分散化”是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障碍之一。改革的出路在于建立专业化捆绑式一站服务型的受托人机构即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对我国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意义、定位、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制度障碍等作了论述,认为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三层级”的年金供给市场,即单牌照提供商、双牌照提供商和“捆绑式”养老金管理公司三者共存,相互补充,以优化市场资源。本文还对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之后的企业年金监管模式和制度框架做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 养老金改革 养老金管理公司 资本市场投资 基金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07)04-0051-07
      [作者简介]郑秉文(1955—),山东掖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福利国家理论、社保基金投资、养老金投资等。
      
      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企业年金基金首单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这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做个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商讨改革方向,调整制度框架,完善市场结构,以达到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三年来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回顾
      
      从1991年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逐步规范,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第一,企业年金制度框架雏形已见。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方式,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的23号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投资政策,要求建立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三年来,企业年金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DC型完全积累制的企业年金信托制的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十几个配套办法,例如,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等。所有这些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建设。这说明,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正在逐渐走向规范。
      第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三年来,企业年金基金治理作为旨在确保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中国实践,确立的企业年金信托制管理模式旨在控制基金运营风险,强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二是引入基金托管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各方管理人自有财产相分离,明确规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有效地保证了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职能。三是规定由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职责,由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成为构建基金安全的有力制度保证。
      第三,市场运营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在运作主体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412号令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了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二是在市场监管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建立真实充分、持续动态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企业年金市场实施了有效监管。三是在管理方式上,出台了《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尤其是上海社保案之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严格要求下,移交工作比较顺利,深圳企业年金中心已平稳将23亿元总资产整体移交给“平安养老”和招行,上海正在整体将150亿元资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深圳移交模式与上海移交模式目前来看比较平稳,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由政府参与推动的移交模式符合中国实际,甚至是一个制度创新(例如上海模式),对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是有利的,充分体现了政府承担责任的决心。
      第四,资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按照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方案,我国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制度体系,这是政府从国情出发作出的长远制度安排。几年来,企业年金资产积累迅速,截至2006年底,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964万人,积累基金910亿元,人均账户积累已达1万元左右,其中,按新办法管理运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已达160亿元,人均账户资产约为1.6万元,涉及职工近100万,2006年第4季度的投资收益率为9.6%;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已从2004年占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人数的4%提高到7.66%,比2000年增长了44.53%;基金积累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的19.43%。在养老保险多支柱体系建设中,企业年金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社会作用和社会影响不断增强。
      虽然几年来企业年金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的推动和营运商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极致,但总的来说仍处于幼稚阶段,与成熟经济体相比,配套法律制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市场规范亟需进一步提高。
      
      二、“企业自办模式”和“地方经办模式”
      改革思路的两个误区
      
      上海社保案之后,中央政府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34号《通知》,对企业年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果断的处理,并对地方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过渡安排与移交程序。这说明,改革的重点越来越明晰:上海社保案作为一个事件,客观上起到了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地方政府应尽快退出年金的营运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受托人管理主体的地位,加强市场监督,等等,均已取得共识。
      但是,在下一步机构改革重点和方向上却存在着不同思路,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企业自办模式”的态度问题;二是“政府经办模式”的转型问题。其实,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从制度选择角度看,是对受托模式的改革方向选择问题;从市场前景导向看,是发展集合式企业年金的途径选择问题;从推动力上看,是政府推动型还是机构(公司)拉动型的路径选择问题。

    推荐访问:企业年金 改革 论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