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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和批判

    时间:2021-07-08 16:07: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面对当今社会的复杂形势,我国刑法理论问题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这不仅是由于风险社会意识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变量因素,以及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能够真正完全适应风险社会的理论,同时在针对社会风险因素的划分上也没有明确的概念,这不仅造成一些重要概念的混淆,甚至对社会风险的范畴严重曲解。因为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基础是以传统社会对风险的认识为出发点的,而没有真正的了解到风险社会中的各个风险变量,因此无法完成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的理论转变。本文主要针对了风险社会下风险刑法理论应当遵循的改进渠道进行了分析,并划分出准确的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范围,然后分析了风险刑法理论所遭受的批判,并针对批判进行反思,以期对提高我国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适应水平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反思 批判
      作者简介:张蒙蒙,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22-02
      风险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它不仅涉及了许多重要的国际风险变量因素,其对西方国家的广泛影响也足以说明其重要的理论地位。我国开始关注风险社会理论是从近几年开始的,虽然这一理论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是太长,但由于其所关注的因素与理论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我国的部分刑法理论,可以从一个新视角上解释了我国某些刑法中的问题,因此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也引起了大量的关注。针对这种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看法与思想,在寻求为风险刑法理论做出正当解释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区,因此有必要对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进行一定的分析与反思。
      一、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的理论阐述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突出,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与变量,风险社会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人类社会发展风潮。面对不断发生着复杂变化的社会形势,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应对风险方面的弊端也在渐渐的显现,因此就提出了风险刑法的相关理论。因此风险刑法就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下,增加刑法的风险应对能力,同时在面对社会风险及风险状态时,应当以正向的积极应对来做出回应。在传统刑法理论背景下所面临的风险社会各种变量,已经不断对刑法提出了挑战,要想继续维护人类社会的良好发展方向,刑法做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是必然趋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对刑法的必然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刑法必须以保护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与推进为原则,同时还应当能够在面临风险社会的各项风险因素情况下,准确的对风险因素做出应对机制,实现对风险社会的各项风险因素的防范控制。
      对风险刑法理论的要求就是继续保持并坚持以保护社会为原则,以保障人权为基本要求,保持社会在风险状态下的有序发展。传统刑法理论是针对犯罪行为及责任的划分来区分是否应当予以刑罚处理,而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这种传统的理论应当逐步向安全刑法的方向转变,即以保障社会安全为主,将传统刑法理论的视角改变,由传统的保障相对自由视角转变到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方向上。具体的风险刑法理论要求主要包括,将定罪标准前移实现有效预防案值风险行为、对人们行为规范进一步拓展实现更加全面的法律约束力、关于责任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并向多样化转变、关于定罪的各项要素进一步调整、将定罪原则及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实现创新、扩大刑法理论的影响、对量刑情节进行更加严格与科学的设定等。
      根据对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基本阐述,不难发现风险刑法理论是将传统理论的侧重点在面临社会风险因素时的转移,由原本的侧重自由转变到侧重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上来。这就要求对刑法理论的立法主张进行有效地调整,并且以危害社会安全为判定行为是否有罪的标准,将对行为定罪的标准与原则提前化,从而实现防范社会安全风险的目标。
      二、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范畴分析
      (一)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范围的误解
      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与制定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困难的推进过程,不仅是由于风险社会理论的普及教育需要一定的过程,就风险刑法理论本身而言,也存在着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解,因此造成了一些风险刑法理论中不合理的方面,使风险刑法理论在针对风险社会视阈下进行自身调整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误区。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风险的划定是有一定范围约束的,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的理解却是将一切社会问题都纳入到社会风险因素中,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信息安全、矿难、毒品、恐怖活动,这些基本的社会安全问题都被划分到社会风险因素中作为依据,实现风险刑法理论的调整。此外一些风险刑法论者甚至将贪污、群体性事件、贫富不均等现象,划分到风险刑法理论应当顾及的社会风险因素中,这种认识与理解没有真正的领会风险社会理论的中心思想,同样也无法通过风险社会理论来提升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使其走入误区。
      根据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的分析不难发现,其所针对的社会风险因素提高侧重于传统社会中的事故风险,而非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社会风险因素,这种理论仅仅是将风险一词作为刑法改革的依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今社会的不安全现象与人们的不安心理,但却距离真正的风险社会理论越来越远。之所以形成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这种误解,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风险社会的理论与传统社会风险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风险状态所进行的风险因素分析,而处在传统社会状态下的人们要想真正了解风险社会的理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样作为身处于传统社会中的刑法理论变革者,要跳出传统社会的局限,提出真正能够适应风险社会的风险刑法理论,也有具有很大困难的。
      (二)对于误解的回应
      风险刑法理论者对于风险社会理论误解的回应做出了辩解,他们认为这种误解并非是误解,而是对风险理论的创新,将风险社会的因素放置于传统社会环境中,对其进行刑法理论上的调整,即迎合的风险社会对社会风险应对的初衷,也对当今社会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了有效地控制及规避。他们认为社会风险本身的意义就与风险社会近似,而各种风险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的表现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也是无异的,都可以被划到社会风险的范畴中,因此通过刑法手段来应对与解决传统社会中的风险因素,也就是风险刑法的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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