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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时间:2021-07-08 08: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法中重要的理论问题。国际人道主义的实质是人权的国际保护,而国家主权的特征则是对内的最高权威和对外的独立自主。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会有一定的损害,但因为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人道主义干涉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本文指出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可以发现两者所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又要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建立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制度,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解决国际问题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国家主权 联合国宪章
      作者简介:徐璟航,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54-02
      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概念
      (一)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和实质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经过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或相关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干涉行为。 其实这包含了《联合国宪章》授权下的集体干涉行为以及无授权下的单方干涉行为。从这一角度出发,人道主义干涉的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以及在被干涉国未同意情况下采取的行动。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且是有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干预,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国对有关问题的控制。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正如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的:“主权”是使国家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灵魂”。 任何国家都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制度,建立自己的政府,独立处理本国的对内事务和享有对外权利。
      二、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关系
      (一)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的理论关系
      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相对立
      (1)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的侵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为根本的属性,在国际法上不同与其他权利而享有特殊的地位。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就认为:“主权这个词不仅用来表示一国之内上下级的关系,而且用以表示一国的统治者和国家本身对于他国的关系”。 而《联合国宪章》也规定了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其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原则。因此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特征中就能发现,人道主义干涉是在不经过被干涉国同意下就采取的强制干涉行为,使其主权丧失在部分地区或者部分事务上的管理权,所以实际上是对被干涉国政府和国家主权的无视,是对国际法的极大破坏。而随着西方“人权高于主权论”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国家借助“人权”以及“人道主义”的借口,开展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强制介入他国事务,这实质就是出于本国利益而对他国主权的破坏,这显然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2)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对主权平等原则的损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这项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各国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在国际法中明确确立了“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制度的差异如何,都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同时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章和制度,往往都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基础的。而《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将主权平等划分为六大要素的基础上还特别强调了各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独立人格和有权利自由选择不受干涉并发展其社会经济制度。而在人道主义干涉中,如果干涉者是某一主权国家或是国家集团时,在没有联合国授权情况下对别国强行进行干涉,从侧面表明了干涉者的主权明显凌驾于被干涉国的主权,这显然与主权平等原则和《宪章》精神相违背,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极大破坏。
      (3)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一国享有不受他国干涉而独立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同时任何国家都负有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的基本义务。 不干涉内政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一直都与主权平等原则有密切的联系,许多国际文件都将其列为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在当下的国际环境中,除了国家根据协议而产生的相应国际义务的事项外,各国可以依据本国主权自由处理本国的一切事项,彼此互不干涉。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干涉国对本应属于被干涉国内政的事务采取强制干涉的措施,而且是在被干涉国政府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所以可以认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是对不干涉内政这一国际法义务的直接破坏,是对《宪章》规定义务的直接违反。
      2.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相统一
      (1)《联合国宪章》授权进行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情况。《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原则宣言》并没有完全排除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也为合法使用武力规定了例外情况。《宪章》第7章就是专门应对破坏和平及侵略他国的行为所规定的各种强制性行动,所以联合国的维护国际安全的机制本身就包含人道主义干涉的有关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宪章》作为当下国际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文件,其明确提出的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条款,为现实中采取集体人道主义干涉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而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对索马里采取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动的决议,也正是以《宪章》第7章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做出的。所以,对于《联合国宪章》允许情况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我们应当认定其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之上采取的行动,是合法受保护的。
      (2)国家主权具有的非绝对性。虽然文章前面所提到的博丹在《共和六书》中认为主权是非授权性和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但是博丹也承认君主的行动也应受到神法和万国法的约束。同样格老秀斯也指出,在国际交往间应该利用国际法来限制国家主权借此防止主权的滥用。所以,从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发现,国家主权从产生起就并非是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而是有条件的以及使用限制性范围的,所以其就具有相对性和非绝对性。正如当下国际环境中,有许多国家自愿将自己的部分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欧盟就是最好的佐证。只有通过国际法的约束,国家主权的行使才能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的公正。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也与日俱增,当出现违背国际社会共同意愿的情况时,人道主义干涉也就随之产生。所以人道主义干涉是顺应国家主权的非绝对性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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