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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关系

    时间:2021-07-06 08: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新时期阶层分化现象呼吁社会阶层理论的构建。从主体、资源和约束条件,对新阶层和相应的社会现象提供观察视角和有效的解释力。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存关系,政治文明的目标取向与宪政价值的基本取向相一致,政治文明的实现蕴涵宪政价值的内容,宪政价值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因素,宪政在发展上蕴涵着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宪政价值与政治文明能在实践中获得有机融合。科学界定阶层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政治文明 宪政 价值目标 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1843--1847所写的笔记《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首次提出“政治文明”概念,指出“集权制和政治文明”。把政治文明同封建主义集权制对立起来,即集权制的对立面--民主、法制、人权就是政治文明。[1]P6从政治文明产生的最初形态和基本功能看,就蕴涵了许多宪政价值的基本内容。
      1.政治文明与宪政价值目标的关系
      目标取向的一致性。政治文明从提出到发展,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和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近代以來的政治文明,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突破了最初针对政治文明所作的静态层面的描述,将政治文明看作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2]P57静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动态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动静态结合的标准界定,政治文明的含义是以民主为核心,包括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3]P78
      学术界有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研究,从明确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开始,普遍认为政治文明建设是新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优选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之不仅是理论概念问题,更成为紧迫的实践问题,即将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本上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因此,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际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层面;[4]P77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高度的民主政治,民主必须依靠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蕴涵着法治政治的含义,因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P7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从宏观上确定其基本内容和建设途径外,还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微观操作层面上来,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看,微观方面的建设往往较之宏观方面的笼统提法更具针对性和社会价值,如何从个体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等不同层面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针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私营企业主等新兴阶层日显强烈和明确的政治权利要求,怎样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内做出合理有效的解释和处理,都需要做出具体并符合实际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政治文明的实现蕴涵宪政价值的内容。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的确立与和谐,而宪政在许多方面显示了其作为较佳政治选择的种种便利。首先,它将政治文明的两个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话语并将其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其次,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增强了政治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并且,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与宣告,使有限政府得以建立,宪法的内在价值得以彰显;同时,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理想形式,突出表现为程序至上,在利益多元的时代,这是解决政治力量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矛盾与纷争的重要途径和主要场所,有助于将政治纷争解决法制化,并将这些活动建立在一个稳固的宪法平台上。[6]P17宪政与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价值目标、制度选择、建设途径、规定内容、功能作用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是一致甚至相同的。从发展阶段和最终结果来说,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动态组成部分,宪政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宪政通过法治化的规范途径保证政治文明成果的实现。
      宪政价值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因素。宪政不仅有效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为重要的是,它的实现为政治社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手段、渠道与规则,从而有效避免了通过激烈的形式解决政治争议的后果。冲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功能,在一个没有或不充分准备对冲突给予宽容并使之制度化的社会里,它总是表现为负功能,敌对情绪容易积累,一旦爆发将导致社会分裂。相反,如果事先提供一个解决冲突的程序、途径和标准,让冲突得以及时消解和合理宣泄,则能有效保持社会稳定发展。[7]P275以宪法为依托和载体的宪政体系为这种多元利益冲突提供了一套程序、途径和标准,人类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政治活动的常规化与法治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宪政在发展上蕴涵着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将政治生活的基础建立在以宪法为特征的宪政意识之上,权力的行使才有合法和稳定的保障。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设立,在功能上为国家政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政治价值目标。民主与自由的和谐是宪政历史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作为人类政治追求的基本价值,民主与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和谐,在宪政观念和制度之外是无法妥善解决的,政治文明的过程就是民主与自由得以确立并且两者之间的平衡得以确立,在这个过程中,宪政观念与宪法制度逐渐孕育、发展和成熟起来,并成为现代文明政治最终的制度选择和价值回归。宪法将“法律取代暴力”从私人领域转移到了公共领域,将政治纳入法治轨道,使政治成为一种以合宪性与合法性而不是通过暴力的和平政治,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社会风险,尽可能地避免了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脆弱性与动荡性。[8]P45
      宪政价值与政治文明能在实践中获得有机融合。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客观上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任务,既需要进一步完善形式法治,也需要从价值导向上把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9]P18需要在以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为主的社会中才能有效实现,从内部条件看,企业家队伍是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社会政治基础。他们具有明确的创业务实精神,希望法律成为社会活动根本准则的心态和愿望也更加强烈。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机理主要针对经济资源,但也适用于思想资源和政治资源,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对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受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影响,私营企业主在经济领域的活动以及成就逐步获得重视,但思想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合理待遇一直未予必要明确或仍处于争议阶段。确立社会大市场的观念,并以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私法和公法领域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合理解释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在以宪政为主导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树立市场观念的基础,建构切合时代精神的法律价值,实现法律体系尤其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调整,能够强化法治的利益调整和价值保障功能,使宪政的发展更具生命力和适应性。这些内容,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构成和实现方式,也是宪政价值的运行要求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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