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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关税的本质、理论基础及其实施困境分析

    时间:2021-06-28 16: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由提出了碳关税制度,但有关碳关税的概念在国际范围内存在不一致。文章在界定碳关税概念的基础上,剖析了碳关税的本质,从污染者付费、碳泄露和科斯定理等方面阐述了征收碳关税的理论基础。研究发现,碳关税征收面临着核心作用机制运行不畅、征收合法性不足、征收技术标准不确定、现行作用机制不能完全实现“减排”目标等困境,进而得出把贸易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客观对待碳关税的实施前景和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等结论。
      [关键词]碳关税;本质;理论基础;实施困境
      [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36-05
      一、引 言
      全球气候变化是目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研究表明,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而排放出的大量CO2等温室气体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首要原因,削减CO2排放,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如今,国际社会在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确保地球生态系统承受经济发展的重压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效。[1]例如,1992年和1997年分别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巴厘路线图”,以此作为2009年在丹麦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基础。但2009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并未明确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和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也没有涉及发达国家如何落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帮扶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将矛盾推给了一年后的墨西哥气候大会。2010年底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会议达成了《坎昆协议》,让国际社会对多边合作立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重新燃起了希望。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大会最终通过决议,对《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作出了安排,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建立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
      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南北国家之间的分歧集中在如何分配减排责任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也因此陷入了困境。为实现所谓的公平竞争,部分发达国家主张对CO2排放没有设定限额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最早提出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是法国,对全球碳关税的征收影响最深远的是美国,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提出从2020年起将对来自未在国内实施碳减排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即碳关税。这一法案的颁布使碳关税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2]
      欧美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提议意味着气候谈判可能在未来引发较为严重的国际贸易争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制造业出口大国,出口产品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较高,一旦碳关税制度实施,对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冲击。因此,我国有必要提前做好碳关税法律制度的分析,在深入剖析“碳关税”的内涵、本质的基础上,明确碳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并对欧美国家实施碳关税政策可能遇到的困境进行客观评估,以便为寻求有效的对策提供理论的支撑。
      二、碳关税的本质
      (一)碳关税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碳关税的概念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碳关税是一种进口关税,按照产品生产过程中导致的CO2排放量进行征收。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边境调节措施(Fischer and Fox,2009)。但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碳关税的规定,则难以说明它是一种关税。该法案第768条“国际储备配额项目”规定:“以建立国际排放配额项目,使特定工业部门的清单产品的国际排放配额能够销售、交换、购买、转让以及进入银行业务,并确保特定日期在美国购买国际排放配额的价格与最近的排放配额拍卖价相同,……”[3]这条款把碳关税界定一种国际排放配额,自然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关税;也有学者认为碳关税是一种边境税收调整(Border Tax Adjustment,BTA),也即边境调节税。[4]这种说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根据GATT对BTA的定义:边境税收调整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纳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它使出口产品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在出口国家征收的税,同时,进口国对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产品,征收与那些类似国产品相似的全部或部分税收。[2]在这个定义中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税收”是不能包括上述的“国际储备配额”的,但目前媒体及学者所称的碳关税实际上是包括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综上所述,碳关税是指一国以国内碳税、排放交易机制或其他减排措施为基础,对来自未采取相应减排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要求进口商缴纳或购买一定额度的税费或国际储备配额的边境调整措施。[5]
      (二)碳关税的本质
      1.碳关税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关税的边境调节税
      从本质上来说,碳关税是进口产品应承担的碳排放成本的体现,而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承担不同的碳排放成本,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这也是美国主张开征碳关税的重要原因。碳关税属于一种边境税收调节(BTA),与普通关税有着质的区别。边境税收调节是指对进出口商品按照目的地原则征税,多退少补,出口国在出口与进口国国内销售相似产品时,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在出口国内已经征收过的税费,同时进口国对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进口产品征收与对国内相似产品所征税负一样的税收,这种做法能够为已纳税的国内产业和未纳税的外国竞争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碳边境调节税而言,是指承担减排责任国对来自非承担减排责任国的进口商品征税,或是对出口至非承担减排责任国的出口商品给予退税的税收调节措施。
      2.碳关税是各国政治经济博弈的工具
      在全球经济格局调整的背景下,各国围绕碳关税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的背后是各国为维护各自的国家经济利益而展开的新一轮经济博弈。例如,欧盟积极推动全球“碳政治”就是希望通过设定全球法律规则来彻底扭转其在新技术领域的不利态势,而碳关税的规则体系恰恰与欧洲左翼政治维护世界环境和右翼政治夺占经济霸权的利益诉求相一致,实施碳关税成为众多欧洲国家的不二选择。[6] 从经济利益方面分析,征收碳关税可以增加该国的财政收入,作为弥补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还可以在短期内降低产业转型成本,提高国内传统能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碳关税的实施还影响到各国在新能源产业和低碳技术领域的市场份额,特别是为欧美发达国家扩大本国碳技术优势的出口和占据新能源技术市场的制高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治利益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确立碳关税制度来掌握世界新的话语权,巩固他们在世界政治领域的统治地位。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抵制碳关税来维护第三世界的利益,确保有权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避免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被边缘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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