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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预防对策

    时间:2021-06-13 16:04: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政领域的职务犯罪会直接导致政府形象受损,对党的群众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建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基层民政人员贪污、挪用民政资金的案件,犯罪主体通过私自截留、监守自盗等手段将优抚人员慰问金、伤残军人抚恤金、养老券等民政资金据为己有,从查办案件情况来看,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且从犯罪主体、作案对象、作案手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关键词】:基层民政部门;职务犯罪;特点;预防对策
      民政部门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发挥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可以说,民政领域的职务犯罪会直接导致政府形象受损,对党的群众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建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2013年联合印发《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扎实推进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基层民政人员贪污、挪用民政资金的案件,犯罪主体通过私自截留、监守自盗等手段将优抚人员慰问金、伤残军人抚恤金、养老券等民政资金据为己有,从查办案件情况来看,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且从犯罪主体、作案对象、作案手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規律性。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民政专项经费被挪作他用现象依然存在。客观地讲,一些作为省级贫困县的基层单位,其经费紧张是其共性,加上对民政资金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领导“为解燃眉之急”,就打起民政资金的注意,挪用专项资金。如某乡财政所将从县民政局申领五保户款8余万元,用于支付该乡行政村干部的工资及办公经费。
      (二)虚假申报民政专项资金。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如2015年,某乡民政所以特困户倒房需重建为由,多申报4万元专项资金;某乡民政所将已故6名优抚对象不如实上报,编造手续继续从县民政局申报冒领优抚资金2万余元。
      (三)乡镇民政部门对特困户救济金发放的审批权限、数额不规范。如在发放过程中,究竟发放给谁,应当由谁审批、由谁监督把关,缺乏相应的操作较强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如某乡民政所在发放救济金时,领款表中没有当事人签字,全部由一人代签。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救济金发放制度不健全。在社会救济金发放过程中,因救济对象存在特殊性,致使发放制度从客观上难以严格执行,一般情况是只要拿着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私章,就可以轻易地领到救济金,而对领取人缺乏认真的审核。
      (二)资金管理工作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在抚恤金、优待金、救助款的管理发放领取上,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特别在有一些乡镇民政办主任和出纳一人兼,这样给犯罪分子可乘机会。
      (三)救济资金运行缺少有效监督。民政系统一些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挪用救济资金,而不易被人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此缺乏应有的监督。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来说,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同时是民政部门的领导对基层民政站的工作检查很少,甚至一年也不检查一次。
      (四)动态管理不到位。基层民政部门普遍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民政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民政主管部门对民政对象的信息变动不能及时掌握,结果造成在民政对象的审核上,基本上是基层单位报多少、上级主管部门就批多少。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与对策
      (一)加大教育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腐败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加强民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增强民政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民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促进民政工作人员自重、自省、自励、自警。使其主观上“不想为”,客观上“不敢为”,制度设置上“不能为”,尽量从源头上堵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流程。一是进行权力分解,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实施相对平等的分解,构建能够相互制约的权力平衡体系。同时,被分解的权力应由相对独立的不同权力主体掌控,并严格程序,防止被分解的权力为同一层级其他权力所支配而带来权力异化;二是做好权力衔接,防止权力真空的出现,如对于民政资金的发放流程来说,发放与核销之间的环节出现了真空,导致实际发放名单与核销名单不符,或者是核销名单不能反映实际发放名单,就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堵塞这一漏洞,使流程设置更加合理化。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民政系统可按照信息分类,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民政部门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直属单位及其功能、联系方式等;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办理结果;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方面的补助标准,社会捐赠款物、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民政系统各项业务工作中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公告、通知、规定、意见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资金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为防止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上下联合,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由定点金融机构向救助对象“一卡通”发放,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对负有社会救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发放等机关职能部门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济资金流失或利用职权从中贪污、挪用的,将按职责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关红. 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一把手”职务犯罪[J]. 中国市场. 2010(31)
      [2] 刘岩峰. 关于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J]. 才智. 2015(06)
      [3] 王少辉. 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J]. 科技视界. 2013(29)
      [4] 任立倩. 对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J]. 新西部(理论版).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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