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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述评

    时间:2021-06-07 20: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一直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关学者从多种角度对河南省农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文章通过对文献的系统分析,对农地流转的必要性、问题和原因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在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基层政府权能、绩效评价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
      关键词: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述评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整体实力[1]。土地流转能够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土地的集约利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农地流转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流转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将农地流转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能够进一步明晰该领域研究的现状和方向,对研究的不断深化具有现实意义。河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近年来粮食产量逐年攀升,2017年达到5973.4萬吨,位列全国第二[2]。农地流转面积截止到2017年达3853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8.6%[3],高于全国同期水平。因此,以河南省为例,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农地流转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解决对策,并对今后农地流转研究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
      (一)河南省进行农地流转的必要性
      郭现军(2010)[4]认为,河南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水平,能够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同时,能够化解人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郑瑞巧(2013)[5]以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为基础,对河南省近2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土地流转有利于破解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吴新静(2015)[6]通过对驻马店市农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发现,流转土地对于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具有积极作用,传统的小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创造力,进而导致农产品质量不高。土地流转后,集体经营方式逐渐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农业种植结构不断优化。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突出问题
      1.流转的规模化程度较低
      程晓可等(2010)[7]经过调查指出,80%以上的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之间,流转对象通常为亲朋好友或者邻居,一般流转期限较短,集中程度不高。秦文佳、江辉(2010)[8]在河南省进行区域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认为由于农户的思想观念守旧、担心失去生活保障、流转收益偏低和风险较大等原因导致农户流转土地的规模较小。陈俭(2012)[9]对河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在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中,流入农户的占75.84%,流转入企业、合作社的仅占16.74%和4.98%,规模化流转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9.74%,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并没有发挥出来。孙鹏媛(2012)[10]分析河南省农地流转范围后认为,大部分流转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向企业和村外流转的相对较少,大多数农户并没有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大的收益。可以看出,河南省农地流转范围较小且规模不大。
      2.流转行为、程序、合同不规范
      杨海钦(2010)[11]对鄢陵县进行调查发现,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登记和备案的仅占流转面积的70%,有相当部分流转缺乏规范的合同,其中自行流转和口头协议较多。同时,地方政府也有干预和包办流转的行为,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风险。侯明利(2012)[12]对济源市农地流转调研的结果显示,117个农户中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占78.4%,其中书面协议和口头约定都没有的占10.8%,而经过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公正后进行流转土地的基本没有,有些村甚至出现了收回承包土地,集体出租的违规现象。刘战伟(2013)[13]对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地流转进行研究指出,不少流转主体之间并没有签订流转合同,且合同中只对租金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没有更为细致的约束。此外,书面合同通常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监督。可以发现,由于流转过程的不规范和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为土地流转带来了风险隐患。
      3.流转土地的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明显
      张凤池(2013)[14]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混乱无序的情况,部分耕地被用于招商引资、城镇建设、工业园区等项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经济发展任务,以政府名义向农民征收和租赁农业用地。杨璐璐(2015)[15]66指出,国家允许农地流转的政策出台后,一些地区的流转土地使用性质被改变,有的作为宅基地和商业用途,有的经营主体发展非粮化的高附加值农业。一般农户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程度已达40%,大户更是达到60%,对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宋喜龙(2015)[16]认为,由于比较利益的差异使得土地转入方在土地的利用类型上做出“非粮化”选择,农户间小规模的流转(20亩以内)一般不会改变用途,但发生在农户与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之间的流转农地有很大部分改变了其原有的使用类型。能够看出,土地的非粮化和非农化已成为农地流转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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