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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近现代宗教团体立法沿革及理念的变迁

    时间:2021-06-05 16:04: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日本近现代宗教团体法自明治政府的神道国教化政策开始,经历了明治宪法、宗教团体法、日本宪法、宗教法人法的制定与修改,迄今已有近150年的历史,立法理念经历了重大变迁:信仰自由权利不断扩大,政府排斥、压制宗教的权力逐渐缩小,最终确立了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圣俗分离的理念。这一变迁是宗教事务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日本对压制信教自由政策给个人、社会所带来的痛苦的反思,代表了社会文化、人类精神自由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政教合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圣俗分离
      中图分类号:B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7)01-0016-07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701003
      日本宗教法人法于1951年颁布,到2008年为止,先后进行了25次不同规模的修改,与其他有关宗教团体的法律法规,例如宪法、民法、公益法人法、税法、劳动法等相互配合,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宗教团体法律制度。在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中,宗教法人法处于核心地位,规定了宗教团体的基本行为规范,反映了宗教立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是了解日本宗教团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文章通过梳理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立法过程,探讨其立法理念的变迁,分析信教自由原则的确立与日本社会文化、宗教事务发展的关系。
      一、从神道国教化到
      明治宪法的信仰自由
      (一)神道国教化政策的确立
      1868年成立的明治新政府以建立强有力的统一国家为目标,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体制,采用神道国教化①政策,恢复了政教合一的制度。将供奉天皇家氏神的伊势神宫置于全国其他神社之上,把全国各地的神社分为不同的等级,纳入国家体制,使其成为国家组织体系的一部分。将这些神社神道通过立法上升为国教,促使国民强烈崇拜,以维持天皇权威的绝对化。
      ①通常意义上的神道国教化,指的是将神道作为日本的国教的运动,就是以神道为核心理念教化国民,主张天皇神格化、祭政一致等,将祭祀作为国家行为在皇室、神社举行。哲学研究黄晓林:日本近现代宗教团体立法沿革及理念的变迁日本问题研究2017年第1期由于神教国教化的政策遭到强烈反对,1872年天皇政府不得不放弃了神道国教化的政策,以《三条教则》为根本宣扬皇道思想,任命神宫、僧侣等教职,转而采取神佛共同布教的国民教化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发生了浦上教案浦上村位于长崎北部,村民普遍信仰天主教,而当时的日本政府施行禁止基督教的政策。1867年,68名信徒被投入监狱,3个月之后,约3400名教徒被流放到各地。到1873年基督教信仰解禁为止,大约640名教徒被折磨虐待而死。,在基督教徒的反对下,1873年政府撤销了禁止基督教的政令,默许了基督教活动的合法性。此外,从欧美回国的知识分子带回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政府的宗教政策受到严厉抨击。加之修改條约等国际舆论的压力,为了获得西欧各国的信任,日本政府不得不出台信仰自由的政策,神社神道与教派神道相分离,神社是国家祭祀的设施,提出了“神社非宗教论”的观点,试图协调对神社的强制崇拜与信教自由之间的关系[1]。
      (二)明治宪法中信教自由权利的确立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颁布。受人权思想影响,第28条规定保障信教自由,即日本臣民在不妨碍秩序安宁及不违反臣民义务的前提下,有信教自由。信教自由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被确认下来。实际上,明治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人权,而是因宪法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天皇、贵族与臣民是不同的,前者永远是支配者,后者永远是被支配者。这样的思想意识是明治宪法的根基[2]。此外,日本明治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只是保障“臣民的权利”。明治宪法的上谕规定:“朕宣告珍视和保护我的臣民的权利及财产安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应该完善它的享有。”这种宪法上的权利仅指“以法律的规定”而予以保护,从而给予了立法者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个人权利的自由。根据“神社非宗教论”的解释,参拜神社是臣民的义务,拒绝参拜神社是对神社的不敬,妨碍了国家的“安宁秩序”,是应当被取缔的。所以宪法的这一规定对信仰自由的保护是非常薄弱的,与其说是立法对信教自由的保护,不如说是为行政限制信教自由留了余地。
      二、《宗教团体法》的制定与
      国家宗教统制(一)《宗教团体法》的制定
      明治政权建立之后,为了推行宗教教化的政策,政府以各种形式颁布了大量与宗教团体有关的法令,比如太政官的布告和通告、教部省的通告、内务省令、训令等。明治宪法第76条规定,与宪法不相冲突的法令具有约束力。虽然这些法令起了很重要的社会作用,但是由于形式各异,内容分散,在实际适用中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疑问,妨碍宗教团体的发展,影响教化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涉及宗教行政管理的根本法规,为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同时也希望通过宗教根本法的制定实施,保护宗教活动及加强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监督。此外,制定宗教行政法律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实现明治宪法第28条规定的信教自由的精神,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国民在宗教活动方面的权利义务。鉴于上述种种考虑,帝国议会曾经先后3次提出过涉及宗教团体的法律议案:1899年第14次帝国议会提出的宗教法案、1927年第52次帝国议会提出的宗教法案、1929年第56次帝国议会提出的宗教团体法案。这些法律议案均未获得通过。政府于1935年命令宗教制度调查会审议宗教团体法案纲要及宗教团体法草案,不过这一法案并没有提交议会审议。之后很快爆发了中日战争,随着战争的深入,日本政府开始强化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在国家总动员、国民精神总动员方针的指导下,采取了宗教教化的国家政策。于是,在1939年第74次帝国议会上通过了宗教团体法案,自1940年4月1日起施行。
      宗教团体法的立法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加强国家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的监督、管制以及利用宗教引导国民为战争服务。政府发布的《宗教团体法案理由书》里有如下说明:国民精神的振作与宗教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在目前的大局之下,必须切实整理统一现行的宗教法令,明确对宗教团体地位的保护和监督,促进宗教团体的健康发展,发挥其教化功能。此外,在文部省对该法案的解释中有如下表述:实际上,为宗教团体提供保护、促进救济措施的同时,又必须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取缔妨碍安全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次的宗教团体法案实际上就是依据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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